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8/today-center1-2.htm
存摺、提款卡遭騙取 3步驟自保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存摺、提款卡遭詐騙之後,民眾應如何尋求自保之道?在近年來法院審理的求職受騙案件中,就有民眾憑藉著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求職受騙案件中,大多數的民眾都是在報紙的人事分類廣告上找工作,對方表示若要早日上班,最好把存摺、印章及提款卡都帶來,才能儘早完成錄取程序,而民眾信以為真,將帳戶交付。
在這整個過程中,民眾首先就是要將所看見的報紙分類廣告找出來,以證明自己所言皆實;第二,要把自己與對方的通聯紀錄調出來,證實自己確實是看報紙之後與對方聯絡,雙方根本是在互不相識下首度見面;第三,如果發現帳戶遭他人使用,應立刻到警局報案並向銀行申請止付。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所謂的詐欺罪必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及「使用詐術」等構成要件,若是民眾能證實自己根本沒有詐欺的意圖,也沒有使用詐術來騙人,更沒有「販賣」帳戶,而是受人欺騙,如此一來,將較能獲得法官的認同,以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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