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人權團體挺王:法律尊嚴 不應建立在斷頭台
2010-03-12 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蘇位榮 台北報導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多個人權團體代表昨天下午力挺法務部長王清峰,強調「法律尊嚴不應建立在斷頭台上」。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並引用日、韓經驗,強調沒有法務部長因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被追究違法、瀆職。
廢死聯盟副召集人高涌誠昨天深夜得知王清峰辭職,直說這是替馬英九總統「擋子彈」,並說昨天已第四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顧立雄表示,王清峰就任法務部長就說不執行死刑,馬英九總統及當時的行政院長都應該知道,「如果(王清峰)執行死刑,才是違背當初宣示,反而應該下台!」今天的爭議是懲罰應否包括剝奪個人生命,不是要不要懲罰罪犯。
廢死聯盟指出,日本曾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底至一九九三年三月止,有近三年四個月,因為兩任法務大臣反對死刑而停止死刑執行;二○○五年十月至二○○六年九月,因法務大臣杉浦正建篤信佛教,拒簽死刑執行令達一年之久。
韓國則是從一九九八年金大中就任總統、二○○三年盧武鉉繼任總統都宣誓廢除死刑,並任命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而從一九九八年到現在為止都沒有執行死刑。
法律安定性 不容遭破壞
2010-03-12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中縣清水)
在死刑執行與存廢爭議,引發軒然大波,總統府雖立即回應,死刑問題必須遵守依法行政與慎刑原則,但如此的「官樣」文章,恐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更難平息此波爭議。不管將來死刑是否廢除,現階段法律安定性的維持卻不容破滅。
去年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雖公約未明確要求各國廢除死刑,但據此公約衍生的死刑廢止條約議定書,為聯合國大會所採擇,在二○○七年底亦通過要求停止死刑執行的決議,因此,死刑的廢除或不執行,似乎是必然的趨勢。惟這是國際公約的要求,而非國內法,在死刑未從我國消失前,部長真有否定執行的權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死刑必須由法務部長為令准,於令到三日內,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僅在刑訴法第四三○條但書,即在法院再審裁定前,由檢察官命令停止。但由於法條並未規定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也未明文部長是否有否定的權力,因此,讓法務部有操作空間,但如此作法,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等同以行政權推翻法院的既判力,恐也觸犯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即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嫌。
對死刑犯而言,死刑未廢除,若部長換人,政策丕變,在隨時可能遭受執行下,亦日日提心吊膽,此不啻是一種雙重處罰。而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看到正義未能伸張,內心的不平與激憤,又有誰能對其交代?法務部在順應世界潮流的同時,果可無視於現行法制,而可以廉價的「理性與寬容」言辭,來作為不執行的理由?
針對待執行的死刑犯,若不欲執行,在目前並無暫緩執行的法律依據下,恐必須由檢察官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提起,藉由此非常救濟手段,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以命令為停止執行,而非由一個任期與政策不定的法務部長來決定其生死,既破壞法律安定性,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社論-爭辯廢除死刑之外該思考的課題
2010-03-11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法務部長王清峰部長以〈理性與寬恕〉為題公開撰文呼籲暫停執行死刑。王部長一向主張廢除死刑,她上任之後,法務部也持續推動她上任之後即已確立「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日前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因被提名擔任檢察總長在立法院與立委對話,說到他贊成廢除死刑,但認為在死刑廢除前,已定讞者應予執行。王清峰鄭重撰文表達立場,緣由在此。
逐步廢除死刑,是近十年來,未因執政黨更易而由政府持續採取的政策。由於法典中仍有死刑存在,法院也於數年之間,累積判決了四十餘起死刑確定,法務部長應否簽署執行死刑命令,遂成一項議題。黃世銘身為次長,公開說出與部長理念並不一致的想法,並不尋常;王清峰部長則表示可以理解,不會稍減她對次長的尊重,這是具體展現理性與寬容;法務部長面對政策是非勇於取捨,於是又一次將台灣在死刑問題上何去何從的嚴肅考驗,端上檯面。
死刑,同時涉及了民主與法治的辯論。贊成死刑的人士經常以為死刑是民意的要求,主張廢除死刑與停止執行死刑違反民意。死刑的反對者,則傾向認為廢除死刑之後的替代途徑很多,簡單二分法的民意測驗並不可恃;而且死刑過於絕對,犯錯的危險又高,不是單純交由民意可以決定的問題。此類辯論,不但在台灣,而且在全世界長期進行,不絕於耳;然而進入廿一世紀之後,全面廢除死刑,似乎已是地球村裡的共同發展趨勢。在台灣去年由立法院制定兩項人格公約施行法,將被目為普世人權憲章之兩項人格公約引入我國法制,而且要求應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之前全面修改現行法令規章以求配合之後,死刑的執行,也已成台灣必須改弦易轍的功課。
主張執行死刑的論者以為法院判決確定,法務部沒有不執行的權力;採取保留態度的人則認為判處死刑是司法審判權,何時及如何慎重執行則為行政權的裁量。人權公約對於死刑的兩項規定,都已使得台灣當下執行死刑顯得操切。其中一項規定是賦予死刑犯請求減刑的「權利」,但台灣至今仍缺乏考量個案減刑的法律程序,在未立法彌補之前執行死刑,勢將違反公約及施行法的要求。公約的另一項規定,則不許國家主張人權公約並未明文否定死刑而阻止或延緩廢除死刑的努力,法務部也就不能以公約並未否定死刑為由而拒絕延緩死刑。王部長的文章,說理委婉,其實文章背後的法理基礎確有所本。
王部長的文章裡,談到最近定讞的殺警案,足可顯示死刑的危險性。十餘年前警察林安順在緝毒槍戰中殉職,被控殺警者為兩個被告之中的一人。其中李姓被告因為槍戰在場的刑警事後並未指認其開槍殺警,殺人部分無罪,只依非法持槍判刑五年,又因檢察官並未上訴,已經定讞而且服刑期滿出獄。另一位陳姓被告則於更審五次之後,日前經最後兩次更審法院認定殺警者為李姓被告而非陳姓被告,依殺人未遂(殺傷其他警察)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簡單地說,最高法院先後判決歧異,以致林安順殉職,兇手卻未得到應得的刑罰。
此案顯示的問題,其實不在誰該不判處死刑,而在於司法審判認定誰是殺人兇手的過程很難避免發生錯誤。林案凶嫌逍遙法外的真正原因,在於檢警的蒐證舉證不足,如能減少倚賴目擊證人甚或被告的口供,而是依照現場蒐集棄槍的指紋以及殉職警察身中的子彈做為定罪的科學證據,本案當不致發生檢方放棄上訴而法院歷經五次更審卻在有限的證據之間徘徊十餘年後做成歧異判決。
試想,連殺警案的警察蒐證工作尚且如此,一般的刑案調查證據水準,豈非可見一斑?本案中殉職警員家屬求助無門,尤可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鬆散不足的程度。凡此,不但不是實施死刑可以解決的問題;更顯示了死刑免於錯誤的司法環境距離理想甚為遙遠時,動用死刑的風險就已超出法治國家可以容許的範圍。
王部長勇於呼籲停止執行死刑,為政策負責的態度值得肯定。然而檢方強化科學蒐證工作要求以免追訴犯罪不力,積極針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慰助,都是法務部處理死刑問題應同時著力的重要環節。這也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去除培養死刑的溫床。
容許法律殺人 台灣蒙羞!
2010-03-11 聯合報
翁志銘/法務部獄政矯治教誨師(桃園市)
「因為你殺了人,所以我們可以殺你。」這句話你聽了會不會覺得好可怕?
如果我們生存的社會容許這種事存在,那還得了,任何人都應該憤起反對這句話才對。然而這句話卻是法律中死刑之所以能夠存在的簡單邏輯,我真的很遺憾,台灣社會中依然有死刑的存在。
誰都知道「人不可以殺人」。但是,不可殺人!用刀不行,用槍不可,難道用法律就具備了正當性嗎?不對!不管理由再怎麼堂皇,人都不可以殺人,就算是透過法律也不行。如今死刑依然存在於台灣社會中,我必須痛心地說:「這真是一個野蠻的法律。」它讓台灣蒙羞。如今全世界已有超過半數的國家廢除死刑制度了,台灣卻依然容許法律殺人。
我問過幾位支持死刑應該繼續存在的朋友,他們支持死刑最主要的原因有三點:一,如果讓罪大惡極的犯罪者繼續活在這個社會上,將會危害另一個可能的受害者。二,罪大惡極的犯罪者無可赦之處,必須處以死刑,方能明其懲罰。三,死刑的存在可以遏止犯罪。
我不能說那些朋友們的論點不對,但其中確有可駁之處。畢業於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和身為獄政矯治人員的我認為:一,罪大惡極的犯罪者可以處以永久監禁,不得假釋,如此自然不會有另一個受害者出現。二,永久監禁對於犯罪者的懲罰效果,事實上比死刑槍決嚴酷;畢竟罪大惡極的犯罪被槍決,某種程度上對他來說何嘗不是一種解脫。三,死刑未必可以遏止犯罪,甚至還會助長犯罪的嚴重性。因為,犯罪者必然存在僥倖心理,犯罪之前總認為不會被發現,犯罪過程中運用各種方法避免犯行曝光,逼之過甚時,可能讓他用出殘忍沒有人性的可惡手段。
生命是何其的珍貴,任何一個生命都是地球世界的寶貝,必然有其特殊的意義和價值。我們憑什麼認定「某個生命」不應該繼續活在地球世界上,然後將其處以死刑?昔日佛祖釋迦牟尼「割肉餵鷹」,我們不必要有如此偉大的關懷生命情懷,但也不該讓死刑繼續存在。廢除死刑吧。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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