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師孔傑榮錯了
2009年10月03日蘋果日報
黃維幸
教師節的時節,為文批評自己的老師,也許顯得不合時宜, 也不夠厚道。但我認為對尊師重道,卻有更深一層意義。 我在哈佛法學院的老師,至今都保持密切聯繫的孔傑榮教授, 數度表示陳水扁貪污令他厭惡,但是應該保護人權,交保釋外, 以利辯護。抽象地看,沒有人反對這種主張;具體衡量,就知道: 他只對了前半。
法律有時是嚴酷的,厲行法治有時也可能會有過分肅殺的一面。 所以我認為:在一個已然健全的法治社會,法律應有憐憫的一面, 社會執法要有寬容的調濟。法律人在行使法律的權威之時, 也要有智慧洞察和理解人性的脆弱。在這個前提下, 我能了解孔傑榮的呼籲。
釋扁增潛逃可能
但笨蛋不會說自己笨,醜人不能說自己醜, 因為他們沒有能力或自信,如此消遣自己;同樣, 一個反對貪瀆尚未形成堅定的主流社會價值的台灣,社會沒有能力, 也不宜釋放悲憫訊息。
我說陳水扁的作為,對個人是悲劇,對民主是打擊,對價值是混淆, 對台灣是災難。陳水扁及其支持者卻說:陳水扁是英雄, 對民主是功臣,對價值是順應,對台灣是烈士。我說: 貪腐必須剷除;他說:這是政治迫害。我說公權力不能濫用; 陳水扁說這只是蕭規曹隨。我說:這是違法亂紀; 他說最多觸犯社會規範。所以,這是一場建立民主主流價值的鬥爭, 不是陳水扁個人際遇的考量。
當尼克森違法監聽,騷擾政敵,多少共和黨議員含淚投票彈劾, 而一代梟雄尼克森也認錯下台,代表社會堅定的共識無可動搖, 特赦雖不一定妥當,倒也顯示法治社會寬厚的一面。但是, 當面對輿論的批判,群眾的示威,陳水扁卻能依然故我, 甚至變本加厲,其支持者又可敲鑼打鼓,混淆視聽, 我看個中所傳遞的信息,恐怕是有待鞏固的民主反貪共識。 拘押真的妨礙了陳水扁的辯護能力了嗎?證據在那裡?還有人「 營救」他到美國當證人呢!反之,釋放後鼓動群眾,戲弄司法, 積極洗錢,潛逃失蹤的可能,都使維護人權的辯解,顯得蒼白無力。
我這樣直接批評自己的老師, 是因為我知道在一個健全進步的學術界, 老師才有能力允許並歡迎學生批評自己。我知道我的老師一定會說: 「我不一定同意,但是我這個學生看到我所沒有看到的一面。」
德國哲學家尼采說得再深刻不過了,他說:「 每個大師都會有一個不知感恩的弟子,因為弟子終究要成為大師。」 我不是大師,尼采也不在鼓勵叛逆,但尼采這個名言, 卻是對教師節永垂不朽的賀詞。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2009年10月03日蘋果日報
黃維幸
教師節的時節,為文批評自己的老師,也許顯得不合時宜,
法律有時是嚴酷的,厲行法治有時也可能會有過分肅殺的一面。
釋扁增潛逃可能
但笨蛋不會說自己笨,醜人不能說自己醜,
我說陳水扁的作為,對個人是悲劇,對民主是打擊,對價值是混淆,
當尼克森違法監聽,騷擾政敵,多少共和黨議員含淚投票彈劾,
我這樣直接批評自己的老師,
德國哲學家尼采說得再深刻不過了,他說:「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教授、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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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學生黃維幸錯了
2009年10月09日蘋果日報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
黃維幸博士就陳水扁羈押問題於10月3日《蘋果日報》 刊登了一篇有趣之文章,正如其文章所指出, 在美國批評老師的觀點是慶祝教師節的絕佳方式。 在崇尚蘇格拉底式師生論辯的美國法律教育中,尤為如此。當然, 這並不表示以前學生的批評總是「正確」的。
黃維幸博士說我「錯」在於主張法院最好能在嚴格的條件下, 於判決前釋放前總統陳水扁,賦予他更公平的機會為自己辯護。 可以肯定的是, 對於法院如何在審前羈押審理中評估嚴重的潛逃風險, 並權衡其他相關的因素,這是公眾可以討論的。
非公認刑事法專家
黃博士並非一般公認的刑事法專家, 其居然認為羈押陳水扁的看守所環境- 該環境的條件在公眾壓力下才逐漸改善- 並不妨礙陳水扁的辯護能力,這未免言之過甚。我想知道, 有多少台灣的刑事辯護律師和刑事法學者會同意他的觀點, 亦即羈押禁見,或甚至是對接觸律師、 證人和證據限制較少的一般羈押,不會妨害被告的辯護能力?
我對於黃博士的另一觀點也感到困惑, 他說陳水扁一旦釋放就會惡意「鼓動群眾,戲弄司法」。 借用黃博士自己的論辯方式:證據在哪裡?而且,就算真的發生, 法院亦得撤銷陳水扁的保釋。更何況,假設法院有權考慮此等因素, 這也會引發民主社會中實際的憲法爭議。
此外,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還必須依法考慮另外兩個羈押原因, 一些台灣法律專家們認為,這兩個原因也可能有違憲疑慮。 第一個是被告在釋放後可能會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 這種可能性是一直存在的。但是,如果發生了, 檢察官是可以用新的罪名追訴這些涉案人。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上述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 是否足以成為持續羈押、 在判決確定前長時間嚴厲懲罰被告的正當理由。 另外一個有違憲疑慮的羈押原因, 是法院依法必須考量被告被控訴的犯罪是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這使得檢察官僅僅透過控訴被告重大罪行, 就可以在判決定讞前懲罰被告,長達數月或甚至數年。 在一個自由社會中,這是一個危險的權力武器。
追訴過程必須公正
不論法院可合憲地考量權衡哪些因素,我個人觀點是, 在這樣一個必然會引起重大公眾爭議的案子中, 追訴犯罪的過程須公正進行, 不讓社會任何一方對於公正性存有合理的懷疑。 如果陳水扁在候審期間被釋放,就沒有人可以合理地爭辯: 因為陳水扁被剝奪充分自我辯護的機會, 所以他的有罪判決和無期徒刑是不公正的。 這才會使這場現代台灣史上最重要的審判取得最大的正當性。
作者為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 本文由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翻譯,英文原文請參閱www. usasialaw.org。
2009年10月09日蘋果日報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
黃維幸博士就陳水扁羈押問題於10月3日《蘋果日報》
黃維幸博士說我「錯」在於主張法院最好能在嚴格的條件下,
非公認刑事法專家
黃博士並非一般公認的刑事法專家,
我對於黃博士的另一觀點也感到困惑,
此外,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還必須依法考慮另外兩個羈押原因,
因此,問題的關鍵在於上述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的可能性,
追訴過程必須公正
不論法院可合憲地考量權衡哪些因素,我個人觀點是,
作者為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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