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發言單
主旨:上學期期末校務會議檢討建議事項
說明:
一、上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程序有嚴重瑕疵;校務會議是法律賦予教師,對於校務重大事項,有提案、討論、表決之權利,主席(校長)不可違法濫權。相關法令如下所示: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4條第2款: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二、請尊重每位教師的發言權。校長(主席)主持校務會議應秉持超然、客觀、公正立場,避免行政本位或親疏好惡之差別待遇。教師法第16條第1款,明定教師權利: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因此在校務會議中諸如打斷、制止教師發言等行為,等於是藐視全體教師、違反會議主席中立原則,更是違法濫權之舉。
三、莫以「超過開會時間」作為規避提案的擋箭牌。所謂行政暢所欲言,教師有口難言,校務會議程序,先行政、後教師的安排,實質上已造成教師和行政發言的不平等現象。校務會議進行時,教師有事可先行離席,表決時再清點人數即可,主席無權以超過開會時間為藉口,逕行宣佈散會。
四、行政同仁討論議案時,請就事論事,針對提案發言,表達贊成或反對立場;對提案教師做訴諸道德的價值評判,只是突顯行政對自身要求、與行政對教師要求的雙重標準;並且容易模糊焦點、混淆視聽,企圖造成校園白色恐怖式的寒蟬效應,阻礙教師自主與校園民主的發展。
五、校務會議不是行政會報,不是校長裁示,也不是主任決定,是全體教師討論表決的決議,行政必須依照全體教師決議,切實執行,並回報進度與成果。
六、校務會議基於國民教育法規定,是國民中學最高權力機構,位階高於任何學校行政作為,可議決除了人事、會計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的任何學校重大事項,例如本校學生總量管制計畫,可以經由校務會議通過與廢止。因此,在法理上,教師為校務之主體,因為全體教職員工皆為校務會議當然的合議制代表,其中教師佔絕對多數;教師應重視並運用法律賦予之權利,本於獨立思考判斷之精神,積極參與並提供校務興革意見,校務絕非學校行政之禁臠,而是全體教職員工共享的權利與義務。
說明:
一、上學期期末校務會議程序有嚴重瑕疵;校務會議是法律賦予教師,對於校務重大事項,有提案、討論、表決之權利,主席(校長)不可違法濫權。相關法令如下所示: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項。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4條第2款: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二、請尊重每位教師的發言權。校長(主席)主持校務會議應秉持超然、客觀、公正立場,避免行政本位或親疏好惡之差別待遇。教師法第16條第1款,明定教師權利: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因此在校務會議中諸如打斷、制止教師發言等行為,等於是藐視全體教師、違反會議主席中立原則,更是違法濫權之舉。
三、莫以「超過開會時間」作為規避提案的擋箭牌。所謂行政暢所欲言,教師有口難言,校務會議程序,先行政、後教師的安排,實質上已造成教師和行政發言的不平等現象。校務會議進行時,教師有事可先行離席,表決時再清點人數即可,主席無權以超過開會時間為藉口,逕行宣佈散會。
四、行政同仁討論議案時,請就事論事,針對提案發言,表達贊成或反對立場;對提案教師做訴諸道德的價值評判,只是突顯行政對自身要求、與行政對教師要求的雙重標準;並且容易模糊焦點、混淆視聽,企圖造成校園白色恐怖式的寒蟬效應,阻礙教師自主與校園民主的發展。
五、校務會議不是行政會報,不是校長裁示,也不是主任決定,是全體教師討論表決的決議,行政必須依照全體教師決議,切實執行,並回報進度與成果。
六、校務會議基於國民教育法規定,是國民中學最高權力機構,位階高於任何學校行政作為,可議決除了人事、會計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外的任何學校重大事項,例如本校學生總量管制計畫,可以經由校務會議通過與廢止。因此,在法理上,教師為校務之主體,因為全體教職員工皆為校務會議當然的合議制代表,其中教師佔絕對多數;教師應重視並運用法律賦予之權利,本於獨立思考判斷之精神,積極參與並提供校務興革意見,校務絕非學校行政之禁臠,而是全體教職員工共享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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