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1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400110號函頒發
97年6月26日府教學字第0970404593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 校務發展計畫。
(二) 學校各項重要章則。
(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 校長交議事項。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其組成成員比例,依學校規模決定之。
五、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會代表人數為一人至六人。前項家長會代表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六、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一人以上,得採代表制,置成員三十五至六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十人至十六人,各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五) 職工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二。
設有特殊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成立教師會者,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事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七、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家長會代表任期起訖時間,隨每學年家長會改選而異動,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學校教師會同意,但未成立教師會由教師互選代表之,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校務會議,名額各以五人為限。
九、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亡故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三)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因重大事故,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前項代表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十、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事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為代理人。
十 一、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15日應公告於學校公開場所並個別通知代表,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前3日提供與會代表,如經全體代表總數四分之一 (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十二、校務會議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十三、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主任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7日提交承辦單位彙辦。為編擬各項議案,得成立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四、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五、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六、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簽署發佈,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本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之。
十七、本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十八、各校為執行本要點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備查。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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