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冤判不絕 死刑無解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一個月來,因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拒不執行死刑所引發的死刑爭議依然餘波蕩漾,但世界上對於廢止死刑的努力卻從未停止,與死刑個案相關的進展也不斷更新。
首先,死囚徐自強在去年十二月八日被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判處死刑後,律師們立刻為他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日前以本案尚有事實未釐清為由,又將全案發回更審,案發距今已十四年餘,徐自強遭羈押即將屆滿十四年,依然生死未卜。
近鄰的日本亦發生司法判決逆轉的狀況,那就是1990年橡木縣足利市發生四歲女童遭殺害事件的被告菅家利和,在DNA鑑定技術改善的幫助下,被證明是無辜的,但菅家還是因此被囚禁達十七年半才獲得自由,宇都宮地方法院審判長佐藤正信及承審法官們還向菅家鞠躬道歉,菅家除了表示感謝司法還他公道以外,也要求查明真相,杜絕警方違法辦案的可能性。
自1977年起即致力在全世界推動廢止死刑的國際特赦組織則是在三月三十日發表全世界死刑報告,也許是台灣的廢死議題已引起國際社會的矚目,該組織特別指派亞太地區副主任Roseann Rife與其台灣分會同仁共同在台北召開記者會,提供第一手的國際死刑概況。2009年一整年,歐洲沒有執行任何一件死刑,美洲僅剩美國仍然處決人犯,全球大部分的死刑個案依舊集中在亞洲和中東,尤其是中國、伊朗、伊拉克與沙烏地阿拉伯。總結來說,截至2009年底為止,法律上已廢止死刑或有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的國家已達139國,2009年也僅有18個國家曾經處決死刑犯。
由以上的事實可知,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清楚明白,足供我國民眾參考,而國內外的案例也顯示,司法冤判不時發生,百分之百準確的司法是不存在的。國際特赦組織表示,自1973年以來,僅僅美國就有130個死刑案件被清楚證明是冤判。如果美國,日本的司法都只能有這樣的水準,要如何說服大家台灣的司法水準能夠超美趕日。
論者或謂不是凡事都可以學外國,君不見死刑犯殺人手段之兇殘,為何能夠容忍殺人者茍活於世?可是,司法冤判不絕於史,為何平日不信賴司法的多數台灣民眾就無條件相信台灣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實在令人費解。且在經貿領域,不是有很多有識之士都常常大聲疾呼不能鎖國,要張開雙眼迎向世界,但對於死刑議題我們便要關上國門立刻全力否定國際趨勢,主張外國月亮沒有比較圓嗎?
此波關於死刑的論辯仍在進行,筆者僅以一個台灣司法實務運作近身觀察者的角度提醒死刑議題人命交關,期盼再作思辨。當然,長期以來不受重視的犯罪被害者保護問題,法務部責無旁貸應向全體國民公開報告如何加強,而非只是將死刑作為撫慰被害人的唯一途徑。不論台灣在未來如何定奪死刑議題,政府都應盡責於被害人保護的領域,咸信此為支持與反對死刑的人們共同的要求!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8日蘋果日報,此為完整原文)
死刑恫嚇論的謬誤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反對廢除死刑的論述當中,在哲學基礎上最有力的就是所謂的「死刑恫嚇論」,其主張為「國家實施死刑,可以在未來嚇阻數件殺人案」。近年來隨著統計分析工具的進步,不少美國經濟學家利用新釋出的犯罪資料,試圖從實證的角度證明「恫嚇效果」確實存在。其中最驚人的就是 Hashem Dezhbakhsh等人於二○○三年提出的數據,認為每執行一個死刑,就可以嚇阻十八個殺人案的發生。但是這些數據具有高度爭議性,賓大華頓商學院的經濟學家Justin Wolfers曾徹底分析這些論文的數據,指出他們在統計上的種種謬誤。
退一步言,假使統計迴歸分析無誤,「恫嚇論」是否如其主張者所言,無論本務論者或功效主義者都必須接受:死刑是一種合乎道德的刑罰?這恐怕是廢死運動不能迴避的重要問題。許多廢死論述—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Furman v. Georgia),都建立在「死刑是一種過度殘酷的刑罰、不合乎人性尊嚴」的論述基礎上。但殺人犯本身的行為也是「過度殘忍」的,被害者的生命也是無辜的,如果死刑可以使更多人免受「殘酷、不人道」的待遇,那這種「以命換命」的命題在道德哲學上應該是可以被證立的。
廢死運動可以提出的初步回應是:這種以結果來正當化手段的「後果說」(consequentialism),將開啟「潘朵拉的盒子」。比如說:鞭刑可以有效遏止偷竊,所以我們應該採取鞭刑。甚至說,如果某些國家的實證資料證明,剁掉一雙手,可以比鞭刑嚇阻五倍多的偷竊犯,所以肉刑(砍手)有存在的必要。另外一個發展方向是,為了要讓死刑產生更大的恫嚇效果,應該像某些國家那樣公開槍決,或者是遊街示眾,藉由公開展示死刑的執行,甚至加強死刑的慘狀(五馬分屍、凌遲腰斬),讓人民產生害怕與敬畏,才可以遏阻更多的殺人行為。這種後果論最大的問題在於,它將鼓勵大家往更極端的刑罰和更不人道的刑罰去發展。
換個角度想,如果刑罰不斷加重,或者不斷殘酷化,這個世界就會變得百分之百安全嗎?大家都會被恫嚇得不去犯罪嗎?如果是的話,國家應該要逐年提升死刑的執行數,因為假設一個死刑可以嚇阻五個殺人行為,國家如果只執行九十九個死刑,而非一百個,或五百個,那絕對是有愧於無辜的人民。「恫嚇論」推演到極端就是,越多的死刑可以保障越多的人民,最後社會治安就靠死刑了,警察也可以省點事。
此外,殺甲,可以嚇阻乙的犯罪行為嗎?尤其是看不到的死刑,只存在於想像,還有嚇阻效果嗎?甚至說,如果要用「以命換命」的計算方式計算的,對有些殺紅眼的人,可能根本還覺得賺到,因為死刑只能殺我一人,不會殺我一家,反正我死只一命,殺三人五人甚至十數人,以一換十,這還算很划算的交易。那我們是不是要因此恢復株連九族的刑罰?由此可見,恫嚇論很難從「後果說」上站得住腳。
此外,如果犯罪所能獲得的利益,遠遠超過於生命,那死刑恐怕一點嚇阻效果也沒有用。比如說革命帶來的政治變動,或是為了宗教而打的聖戰,或是活著已經沒有太大意義(鋌而走險)。再者,犯罪被捕獲的機率如果太低,只依賴死刑,恐怕潛在犯罪人也不見得會被嚇阻到,因為就算有死刑,被抓到的機率還是太低。從而「死刑恫嚇論」只會變成警察刑事偵查技巧不求長進的藉口,就跟刑求一樣。
說到底,死刑如果沒有嚇阻效果的話,那就只剩毀滅的意義:讓犯人終極地在這個世界上消失。但是終極毀滅是嚇阻論者不想去談,也不願意去談的。因為那在道德評價上,是以殺止殺,是等價的殺戮行為,沒有「殺一救五」的效果,也沒有辦法積極地證立國家殺人的正當性。
其實,廢死論者和反廢死論者是有共同交集的。大家相同的關懷是如何讓社會更安全,讓我們的生活可以免於恐懼。但是,死刑在道德上是否能夠被證成,充滿爭議。倘若撇開這些道德、宗教和政治上的爭論,而採取一種務實主義(pragmatism)的看法,進一步可以問:有什麼樣的替代方案可以取代死刑,而且確保社會安全?刑事制度應該如何強化被害者的權益保障?如此將可帶入更多層面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設計,讓廢死爭議從抽象的「理念」雲端走向細膩的政策比較、選擇,也才能照見具體現實的黑暗幽微。廢除死刑不應是個是非題,而是複雜的人生選擇題。
(本文部分刊登於2010年4月8日中國時報,並改標題為《廢除死刑 是選擇題而非是非題》,此為完整原文。)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
2010-04-0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
速審法如何妥速兼備目前許多刑事案件延宕多年不決,導致民怨沸騰。立法院正在審議《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但要如何做到「妥」、「速」兼備?如果只是限定刑案審理不得超過一定年數或次數,似乎沒有找到問題的答案。
今天刑案所以不斷更審,主要的原因,是檢察官起訴品質不良。稍有現代品管知識的人都知道,任何流程如果不講究「一開始就做對」,那以後要處理這些「瑕疵品」就會費時費力,不僅延誤整個流程,而且最終產品的品質也不會好。
檢察官在起訴之前,如果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以科學態度與科學方法取得犯罪的真憑實據,則提到法庭的就只是一些「揣測」而已。這些揣測佐以一些似是而非的所謂「證據」,讓法官也只能跟著「猜謎」。而每一審法官「猜謎」的結論不一,於是不斷互相否定,因此案件也就不停地更審。這種情況就好像英文俗話說的garbage in,garbage out;如果檢察官倒進法庭的都是垃圾品質的起訴書,法院就只好成天處理這些混亂的垃圾,弄得司法臭氣沖天。而許多不幸的被告,就在這樣這種臭亂的「司法絞肉機」中,被無辜攪得家破人亡。
解決方案其實很簡單,就是用點現代品管常識,要求「一開始就做對」。檢察官應該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並以科學方法找出真憑實據,否則不應起訴。目前檢察官可以對百姓監聽、搜索、扣押證物、傳訊、拘提、羈押或予以限制出境等等。有這麼大的權力,如果還提不出真憑實據就貿然起訴,那實在說不過去。
嚴格規定檢察官起訴要有真憑實據,那一審就輕鬆了。法官審案的性質就不是在做「猜謎」或「心証」,而只是在檢視證據與推理,以防止檢察官玩法濫權。如果一審法院判檢察官敗訴,基本理由應該就是檢察官舉證不足;在此情況下,即應一審定讞,不准檢察官再上訴。既然一開始證據就不足,那就是「垃圾案件」,就是「誣告」,當然應該立刻扔出法院,不可以再讓這種垃圾在法院裡流竄。
在美國,刑事被告一審如獲判無罪,檢察官除非有新罪名或新事證,不得上訴。其用意在避免被告遭致double jeopardy,即重複的危險與傷害。此亦為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七項所主張的「一事不二理原則」,也就是說:「公民違犯法律,不應受重複的追訴、審判或處罰」。台灣目前容許檢察官敗訴後還能無止無休地纏訟,完全違背國際規範,可說落伍至極。有些人或許以為,是非是「愈審愈明白」,這觀念完全錯誤。上過法院的人都知道,法案審得愈久,卷宗就愈多,後面審案的法官在這些文字叢林裡就愈容易迷失犯錯。
規定刑事案件一審無罪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才能讓審、檢雙方都有背水一戰的壓力,才會戰戰兢兢、全力以赴;如此審判品質、效率都會大幅提升。有人說,一審法官可能經驗、能力都不足,所以要二、三審把關才保險;這種說法完全誤解了三審制的意義。三審制是為保障人權、防止官官相護所設計的「權力制衡」,並不表示下級可以亂審,再由上級來「補破網」;也絕不表示,一審可以粗略低能。
讓刑案不停地纏訟,等於檢察官、法官都不停地在違法。以《刑事訴訟法》來說,凡判決被撤銷更審,表示原審法官「違背法令」;而檢察官敗訴,表示起訴無據,即有「誣告」或「濫權追訴」之嫌。所以台灣刑案纏訟不停,表示司法體系內的官員個個違法,這是司法之恥、國家之恥。
法院判決可以隨意撤銷,檢察官可以無據纏訟被告,那司法威信當然蕩然無存,判決延宕也就無法改善。要解決刑事訴訟的延宕問題,應該從速樹立一審權威,並規定檢察官一審敗訴即不得上訴。機械式的限縮審判次數或年限,可能製造冤獄,卻仍然無法防止檢察官濫權;因此類似「鋸箭」,未能真正清除司法積弊。
【圖文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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