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 / 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 / 死刑真有那樣容易嗎 / 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

2010年3月18日 星期四

轉貼: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 / 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 / 死刑真有那樣容易嗎 / 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
2010-03-18 蘋果日報

黃瑞明/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王清峰部長宣布任內不執行死刑,引起社會激烈討論,最後導致王部長去職,令人見識「庶民」力量之強大。死刑存廢問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本文願以德國經驗說明為何廢死成為德國之政策,並藉此反思台灣今日討論死刑議題應有之檢討。

死刑是廉價慰藉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以教化取代報復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






孔傑榮專欄-死刑爭議 趕快釋憲
2010-03-18 中國時報

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上周的閃電去職,是否令反對死刑人士感到既錯愕又挫折?又或者,她的下台會成為催化劑,促使這個島嶼進一步邁進全球廢除死刑的道路?

問題的答案主要有賴於總統馬英九在這個戲劇性事件中如何收場。與前總統陳水扁審判中的案件相比,這場風波引發台灣民眾對刑事司法關注的程度,實有過之無不及。

對支持廢死刑人士而言,馬總統在事件後的第一反應並不怎麼振奮人心。

目前的風波,始於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在立院審查其檢察總長資格時的答覆,他說,雖然他支持修法廢除死刑,但目前四十四名已定讞待處決的死刑犯不應再拖延執行。黃世銘的聲明立刻登上報紙標題。

這番話似乎暗示對兩任法務部長的批評,因為王清峰從未簽署過任何一張槍決令,而過去陳水扁政府贊成在「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配套措施下廢死刑,扁政府所指派的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從二○○五年十二月後就已經停止批准執行。台灣低調地在超過四年的期間未處決任何犯人,實際上已構成停止執行。

聽到黃世銘的立院答覆後,各家媒體趕忙採訪當時還是部長的王清峰。她過去常因政治不正確的言論給自己惹麻煩。

這次,她聳動的聲明再度幫了媒體一個忙,讓他們有大肆報導的機會。她誓言,基於憲法對生命的尊重,她不會執行任何死刑。身為一個佛教徒,也是長期推動反死刑的人士,還組成一個法務部廢死刑的研究小組,王清峰女士戲劇性地說,她寧可離開部長職務也不會簽執行令,甚至為了停止處決,她願意代替死刑犯被執行。她大膽的拿部長職位做賭注,顯然是認為馬政府絕不可能允許她因為反對死刑而下台,她還說,如果她因此下台,台灣將成為國際笑柄。

但王清峰過度自信而錯估情勢。行政院長吳敦義和馬總統隨後反駁她的主張,表示法務部長在法律上並無權力無限期地停止所有死刑案的執行,並迅即接受了王的辭呈。

吳院長宣布,只要是經過判決定讞,法律程序已用盡的案件,法務部長必須批准執行死刑,除非案件還有「爭議」。吳院長不得不指出「爭議案件除外」,因為馬總統在一九九○年代中任法務部長時,也曾果敢地停止三個死刑案的執行,理由在於那些案件的司法程序明顯有瑕疵,這也是台灣司法史上首次停止死刑執行。但即便如此,他在法務部長任內也核准了超過七○個死刑犯的處決!

總統府發言人則不願表態政府是否將對四十四名死刑犯減刑。他表示,是否廢除死刑端視國內「理性討論」的結果而定,因為目前台灣社會對此議題尚存在許多歧見。

他還說,台灣未來應盡量減少死刑刑罰的適用,應採取的措施包括適用更為嚴謹的審判程序以保障被告權益、減少法定刑為死刑的犯罪、增加更可靠的替代刑罰,如延長重大犯罪的有期徒刑和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

這些措施,對中國大陸倡議改革人士而言想必很耳熟,他們面臨的挑戰遠比台灣改革人士嚴峻。總統府的聲明馬上被台灣支持廢除死刑者批評為太過怯懦。大法官會議過去雖曾確認某些法條的死刑合憲,現在許多死刑犯和民間團體正以新的理由再度聲請大法官釋憲,另外,關於法務部長是否簽署執行令的權限到底有多大,無疑也值得大法官的關注。

馬總統仍可藉需要大法官釋憲為由進一步暫緩執行,而且他也可以動員修法明定繼續暫緩執行,或者以法律明確授予法務部長簽署執行令之裁量權,或者甚至立法廢除死刑。再者,馬總統也可以動員立法,設置一獨立委員會逐一審查死刑犯的案件。

但是民意調查顯示,主張廢死刑的陣營不可能在十二月重要的五都選舉中贏得許多選票,馬政府雖然在兩岸關係、處理經濟問題和反貪汙的議題上取得一些成就,還是得全力設法提振低迷的民意支持。

幾乎在每個社會,包括美國在內,死刑在廢除之前總是受到民眾高度歡迎,即使很少有證據顯示死刑能有效嚇阻殘暴的犯罪。傳統的觀念根深柢固,認為有必要給尋求報復的被害人和對犯行深惡痛絕的社會提供一個最大的宣洩管道。這種觀念壓倒了對司法程序是否完美無缺的疑慮,以及政府殺人所衍生的道德爭議。

在這些阻力下,如歐洲幾乎已全面廢死的過程所示,一個國家需要堅定、有力、及富想像力的政治領袖,才能永遠停止處決。而大部分的歐洲國家在廢死刑後,民意大多轉向贊成廢除。

我衷心祝福王清峰女士在她廢死刑的號召下能激發更多台灣民眾和政治人物的良心。她若成功,台灣最近批准並納入國內法的兩個主要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將獲實現,台灣也將在與中國大陸「軟實力」的競爭中大有斬獲。然而無論反死刑的努力未來是否會開花結果,此刻由於王清峰的下台,政府殺人可能迫在眉睫。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 www.usasialaw.org)






死刑真的有那樣容易嗎?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這一星期來關於死刑存廢的爭議,對於死刑的支持,成為新的「政治正確」。政客競相表態,深怕自己沒有站在人民/正義這一邊。

要擁護死刑不難,然而支持者恐怕沒有想清楚死刑是怎麼一回事。死刑講白了就是殺人,改個名字,用比較複雜的程序,涉及比較多的人,躲在抽象的國家後面,都不能改變這件事本質就是殺死一個人。

然而,殺人的責任,卻因為法律規定而被模糊掉。法務部長可推說,他簽署死刑令,是因為法官判處死刑;法官可推給立法委員,說他只是依法判決;立法委員可推給社會大眾,說他只是表達民意。大眾也不覺得自己需要負責,因為一來支持死刑的不只有他,法律制訂的也不是他,個案判死的不是他,扣扳機的更不是他。就連負責執行的劊子手也可以說殺人的也不是他,因為不是他下的判決,不是他簽的死刑令,他只是代替國家,代替大家殺人。於是乎,在重重的機制下,有一個人死了,卻沒有人覺得自己殺了他。

此外,殺人其實沒有想像地那麼簡單。根據研究,執行死刑的過程其實充滿變數與風險。台灣的實務採用一種看來乾淨俐落的死刑執行方式:槍斃,然而法警卻經常得面對一槍殺不死人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法警只能拼命補上幾槍,想辦法把人「弄」死,實務上甚至曾出現打到第四槍死囚還做起來與法警對望。更不要說,死刑牽扯器官移植,把人弄死的程序更加複雜,實務上曾出現在器官移植手術台上,死囚還沒死透,只好當場把死囚送回刑場再補幾槍。即便法警可對外宣稱是代替國家與社會執行死刑,但不能逃避是自己下手殺死一個人的事實。因而法警不僅在事前必須先到廟裡求神問卜以求心安,執行當日,也必須透過各種儀式,例如:攜帶艾草、灑米,禁止叫喚名字,以及事後全身徹底洗淨等,去除因執行所帶來的風險。在日本,甚至有法警因為壓力過大而精神失常。

即便我們可以正義凜然地痛斥某個罪犯說他該死,說他罪有應得,但要不是因為有人幫我們殺,制度幫我們殺,國家幫我們殺,死刑/殺人真的那樣容易嗎?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03-18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原文)








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
2010-03-18 聯合報

何克昌/檢察官(屏東市)

聯合報上周五社論「盧仁發與黃世銘何事長談至凌晨三點半」乙文,提到了檢察體系偵辦拉法葉艦案時,不為人知的一段祕辛—利用檢察一體,操控檢察官起訴案件;這也是一件值得國人重視的議題!

由拉案可知「檢察一體」只是政治體系操控檢察體系的一種手段而已,倘「檢察一體」的觀念一日不除,類似拉案的案例,既非第一件,也絕非是最後一件。

按檢察一體觀念的產生,其實是舊皇朝不願割捨對司法案件的掌控所創設的體制。

查現行「法院組織法」係緣自一九○六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當時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並無任何法條文字涉及檢察一體之相關規定,俟一九○七年冬,京師高等檢察長徐季龍先生在京師法律學堂發起檢察研究會,延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講授「刑事法與檢察制度」時,參考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提出「法院編制法」草案。

然宣統元年(一九○九年)憲政編查館奉諭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時,卻扭曲岡田博士所稱「檢察一體」的本義,乃係各檢察官於實施檢察事務上,不須受特別許可,均可獨立代表所屬檢察機關長官,並具有監督檢察官之權。形成檢察官只是單純聽命於長官,或是上級長官,其衍生之嚴重後果,就是檢察官縱使就承辦事務,亦須聽命於長官及上級長官,影響所及,造成中國日後檢察體系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時,均須聽命於長官,且積非成是,誤信檢察官承辦案件均須聽命於長官乃屬「檢察一體」的真諦。這也造成了今日台灣檢察體系深受行政部門干擾的嚴重後果。

在社會各界紛紛關切檢察體系蒙受「檢察一體」危害之下,法務部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訂頒「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要求首長的指示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表面上經由首長的書面形式可以明責任,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會有首長笨到將自己的指示留下書面證據嗎?否則在拉案的偵辦過程中,黃世銘向盧仁發要求以書面形式命台北地檢起訴,附於卷內,何以盧仁發不願依法以書面「命令起訴」呢?

回顧一九○九年皇朝思想下的「檢察一體」,延續到今日已逾一百年,其間台灣歷經現代民主法治的洗禮,一切法制建設漸次邁入現代化、國際化,獨留「檢察一體」繼續荼毒台灣的檢察體系,豈不令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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