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我見我思-人權「空」約
2010.03.17 中國時報
何榮幸
保障人權是很艱難的工作,不是簽個條約就會自動實現。立法院去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年內修正或廢止違反兩公約的相關法令,此舉無異標示了《暫緩執行死刑條例》的立法期限。不論贊不贊成廢除死刑,屆時都必須依法受理死刑犯請求減刑之權利,這是馬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
然而,馬政府只將簽署兩公約當做人權成績單,簽約後不宣導、不教育、不辯論、不說服乃至不釋憲的不作為結果,平白折損了法務部長,兩公約也與「空」約沒有太大差別,這是最令人遺憾之處。
不必懷疑馬英九總統推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誠意,但施行法第二條既明定兩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效力,馬政府就必須面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受死刑宣告者請求減刑之權利,並根據施行法第八條在兩年內修改法令對死刑犯斟酌減刑或暫緩執行。
也就是說,除非立法院回頭修改兩公約施行法,否則對馬政府而言,「依法行政」未必是執行當前四十四個死刑案,而更應在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日前(施行法於去年十二月十日施行)完成符合兩公約內容之修法。這無關是否贊成廢除死刑的立場,而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施行法如何落實的法律問題。
然而,去年底法務部彙整兩百二十餘條待檢討法令時,並未將重點放在暫緩執行死刑條例、審判前遭羈押、偵查不公開、集遊法修正案、公投法修正案等重要議題,而是在《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等不必通過兩公約即應與時俱進修改的法令上打轉,難怪被民間司改會抨擊為「可笑、瑣碎、沒意義」。
馬政府不作為(法務部難辭其咎)的結果,不但讓社會陷入嚴重情緒化對立,甚至出現若干反挫言論(例如加速執行四十四件死刑案、宋楚瑜呼籲將總統貪汙改為唯一死刑等),馬政府的司法改革也勢必轉趨保守,這實在是馬政府輕忽建立國內共識重要性所付出的慘痛代價。
所幸,台灣社會也已出現理性思辯的契機(包括檢討社運團體未與廣大公眾對話、宣傳、啟蒙),有助於從現在逐步展開理念激盪。至於馬政府這張人權成績單成不成立,則須視接下來如何不讓兩公約成為「空」約了。
觀念平台-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 並不相斥
2010.03.17 中國時報
張娟芬
死刑雖由來已久,但關於死刑的討論,從未如此激情、激昂、激動。先有立委激情質詢,後有媒體的激昂報導,加上被害人家屬的激動控訴,終於導致法務部長去職。如今遺缺高懸,可以代登「事求人」廣告一則:「中華民國行政院誠徵法務部長一名。任用資格:不願意簽署死刑令者免。」
這一波爭論原先還有法律與公共意涵。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只在某些情況裡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是否牴觸國家根本大法?這是死刑的憲法爭議。司法系統三審定讞的案子,程序上卻要求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長必須閱卷、確定沒有疑義以後簽字執行,是否在制度設計上刻意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以求慎重?這是死刑的政治體制爭議。一個有疑義的法律該不該執行?惡法亦法乎?這是死刑的哲學爭議。如果一個死刑犯可望改判無期徒刑,可不可以趁著還沒改判的時候,趕快執行死刑?這是死刑的倫理爭議。
這些爭議或涉及法政專業,或涉及價值選擇,都是需要深入辯論的。然而這一波死刑爭議很快就從這個高度上直線墜落,一夜之間,全部的事情都個人化了:被害人家屬是走不出「個人的」傷痛所以才跑出來反對廢除死刑;王清峰是基於「個人的」理念所以才主張廢除死刑。死刑犯呢,更不用說,是惡性重大的個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
只有回到一個公共議題的高度,才能夠讓社會不同的價值觀進行對話,也讓死刑存廢的討論本身,成為一場全民的法治教育。個人化的論爭可以休矣;重要的是從社會結構與制度的層面來改變。目前為止,我們的社會對於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支持,就是把死刑當做禮物送給他,然後當被害人家屬言論過激時,耐心地加以包容,不予批評。但這對於被害者及家屬的實質權益並無助益。
被害人保護包括經濟扶助、精神創傷的撫慰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的扶助。就國內現行法律而言,只有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付的賠償金,但有排除條款,而且是一次性給付而非年金制,對於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人幫助不大。精神創傷的撫慰僅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志工協助轉介,然專業性不足。訴訟上更缺乏必要的保護機制,導致被害人必須承受與加害人同時出庭的壓力,或者一次又一次在庭訊中反覆經歷創傷與恐懼。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被害人保護是一個正義社會必須具備的制度,但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裡,社會大眾很少想到要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總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被害人家屬才被推到第一線當做支持死刑的理由,而他們所爭取的,仍然不是上述的實質扶助。其實被害人保護與廢除死刑並不相斥;廢除死刑反而常常是被害人保護制度能夠建立的契機。
(作者為作家)
故事與新聞/記得湯英伸!
2010.03.17 04:13 am 聯合報
楊照
湯英伸,有誰還記得這個名字嗎?如果他還活著,或許現在不再叫這個名字了,或許他會回復原本的族名,而且別人講到他,會很自然地說他是個「原住民」,而不是「番仔」。
但是湯英伸沒有機會看到自己的族人從「番仔」變成「原住民」,儘管這樣的變化發展中,湯英伸曾經是一個重要的促進力量。但他是以他的罪行,以及他的生命為代價,來服務族人,來幫助台灣社會的。
1986 年,湯英伸犯下了轟動一時的滅門血案,殺死了雇用他的洗衣店老闆一家三口。罪證確鑿,湯英伸沒有否認,也沒有辦法否認,因為他完全出於衝動殺人,事前沒有預謀,事後也沒想到要收拾現場。
這樣的罪行本身,令人髮指,光看罪行,湯英伸被法官理所當然判處了死刑。然而進一步理解湯英伸這位青年的身世,他在漢人社會所受到的種種歧視和欺負,他犯案過程的來龍去脈,很多人無法不對他的遭遇油然產生最深的同情。
湯英伸和許多族人,是極度不公平社會中的底層受害者。我們創造了一個讓他們無法有尊嚴地活著、無法正常活下去的環境,制度性地日復一日折磨他們,等到他們受不了了,等到他們爆發了,我們又可以理直氣壯、正義凜然地抓住他們所犯的錯誤,將他們關進牢裡,甚至將他們槍決。
這真的是正義嗎?如此剝奪湯英伸的年輕生命,真的是對的嗎?當年以《人間雜誌》為中心,發動搶救湯英伸的運動,吸引了許多人參與,過程中也暴露出了從職業介紹所到一般工作環境中對於原住民的層層剝削。這場運動,沒有能救回湯英伸的生命,二十歲的湯英伸死了,換來的是漢人們終於開始感覺到「番仔」、「山地人」稱呼是不對的,終於開始反省多年來被視為當然的極度不平等族群關係。
還有少數一些人,包括我,開始反省死刑的問題。死刑問題不能只從罪行本身看,更要探向罪行的動機。常常是畸形的社會、無能的政府製造了變態的行為,然後再用社會與政府的龐大力量將犯罪的人殺了,以為這樣就是「正義」。唉,那未免也太廉價了吧!
討論死刑問題,請翻翻舊資料,看看湯英伸,記得湯英伸,記得當年他走向行刑台時的面目模樣,曾經帶給我們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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