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23
什麼是,淺碟思考
「淺碟思考」 是台灣最大危機
http://city.udn.com/3186/3065695
淺碟思考就是凡事簡略簡化到只對表象做思考反應,而未能深入瞭解 其箇中更多原因。當政府官員習於做時「淺碟思考」時,其標準反應就像大多數人一樣,可以直接說出1+1=2,但卻無法解決諸如sin( a+b) = sina*cosb+cosa*sinb等複雜問題。以「淺碟思考」方式去處理問題,根本不曾去想像其真正原因竟有10種之多,只簡單想到第1種或第2種 即嗄然而止,而已無心或無能繼續去找出其餘8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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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9
捷克
http://zh.wikipedia.org/zh-tw/
捷克共和國(捷克文:Česká republika),簡稱捷克(Česko),是一個中歐地區
在捷克的國際通用稱呼方面,雖然習慣上英語多數是以Czech Republic稱呼之,但事實上在一份1993年時公佈的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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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遺失物,交由警察的相關問題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101202073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但拾得人得向所有人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 有關請求報酬部份詳參見第00007號案例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倘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未有人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 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參見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至第八百零七條 )
拾金不昧 可請求三成為報酬
民法第八○五條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應該歸還原來的物主,但「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也就是說,撿到東西的人,有權向物主要求東西價值的三成,作為報酬,學理上稱為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
既然是權利,撿到東西的人可以拋棄,不要這三成的報酬,物主就不必支付,若拾得人未拋棄權利,物主不能拒絕支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非有其他特殊意外,否則,昨天拾得錢袋的何炘,可以依法請求七百五十五萬元的十分之三金額作為報酬。
十分之三是三成
拾獲物品的好心人要求拿
也可以拋棄權利
因為如果沒有這個好心人
遺失主人也無法拿回這筆財產
因此才會訂三成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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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ㄏㄨㄢˊ
1. 罰鍰 | ||||
注音一式 ㄈㄚˊ ㄏㄨㄢˊ | ||||
漢語拼音 f hu n | 注音二式 f hu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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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
1. 罰金 | ||||
注音一式 ㄈㄚˊ ㄐ|ㄣ | ||||
漢語拼音 f j n | 注音二式 f j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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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科罰金 | ||||
注音一式 |ˋ ㄎㄜ ㄈㄚˊ ㄐ|ㄣ | ||||
漢語拼音 y k f j n | 注音二式 y k f j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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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1004727
一. 罰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為五種主刑中的一種。用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 刑罰法律的犯罪行為。罰金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科處的方法,可細分為四種:第一、是專科罰金。這是針對輕微犯罪所規定的主刑;也就是說,這種犯罪最重只能判 處罰金。像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就是專科罰金的犯罪。第二、是選科罰金。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是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種或兩種主 刑,都列在同一犯罪法條之下,由法院按犯罪的情節和犯人的態度等情況來選擇科處刑罰,罰金就是可以選擇從輕處罰的刑罰之一。第三、是併科罰金。有些情節重 大的財產犯罪,處罰的法條除了規定要判處很重的徒刑以外,還可以一併科處相當數額的罰金。像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除了 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外,還可以再科以天文數字的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第四、是易科罰金。受刑人所犯的罪,最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關係,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可以向檢 察官聲請用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應該執行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過准許繳了罰金以後,就算執行完畢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
由於罰金是刑罰的一種,依據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只有法院依據法定程序,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才可以處罰。所以,一個人若受到罰金的處罰,必須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 罰鍰雖 然也是政府用來處罰人民方式的一種,但是在性質上卻與罰金迥不相同,因為罰鍰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行政罰是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的,對 於達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所以,科罰鍰的法律依據是相關的行政法律,科罰鍰的是這些行政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機關。由於行政法律形形色色,主管機關 也遍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科罰鍰最多該算是主管交通違規的交通機關和警察機關了。法院雖然是科處罰金的唯一機關,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也是科罰鍰的主管 機關,像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者到場後無正當原因而拒絕證言、拒絕具結,法院依這些法律的規定,也可 以用裁定科證人一定金額的罰鍰。
三.「119」是救災第一線,消防人員也是用嚴肅的心情來看待每一件報案,不過如果接到了謊報電話,除了浪費社會資源,謊報者還可能被罰最高一萬五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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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行政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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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與罰鍰都是政府為了實施公權力,依據法律對於行為違反規定的人民施以處罰的方式。這兩者雖然都是要把罰款繳給政府,但是由於處罰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在意義上便有很大的差異。
罰金:
罰 金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財產刑,為五種主刑中的一種。用來處罰一些與財產有關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違反國家刑罰法律的犯罪行為。罰金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科處的 方法,可細分為四種:第一、是專科罰金。這是針對輕微犯罪所規定的主刑;也就是說,這種犯罪最重只能判處罰金。像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賭博 罪,就是專科罰金的犯罪。第二、是選科罰金。有些犯罪的法定刑,是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種或兩種主刑,都列在同一犯罪法條之下,由法院按犯罪的情節和 犯人的態度等情況來選擇科處刑罰,罰金就是可以選擇從輕處罰的刑罰之一。第三、是併科罰金。有些情節重大的財產犯罪,處罰的法條除了規定要判處很重的徒刑 以外,還可以一併科處相當數額的罰金。像公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除了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以外,還可以 再科以天文數字的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第四、是易科罰金。受刑人所犯的罪,最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被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因為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的關係,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是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用繳納罰金的方式,替代應該執行的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經過准許繳了罰金以後,就算執行完畢不必到監獄去坐牢了。
由於罰金是刑罰的一種,依據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只有法院依據法定程序,也就是刑事訴訟法,才可以處罰。所以,一個人若受到罰金的處罰,必須要經過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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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罰 鍰雖然也是政府用來處罰人民方式的一種,但是在性質上卻與罰金迥不相同,因為罰鍰屬於行政罰的一種。行政罰是政府為維持行政上的秩序,達成國家行政的目 的,對於達反行政上義務的人民所科的制裁。所以,科罰鍰的法律依據是相關的行政法律,科罰鍰的是這些行政法律所規定的主管機關。由於行政法律形形色色,主 管機關也遍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科罰鍰最多該算是主管交通違規的交通機關和警察機關了。法院雖然是科處罰金的唯一機關,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也是科罰鍰 的主管機關,像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或者到場後無正當原因而拒絕證言、拒絕具結,法院依這些法律的規 定,也可以用裁定科證人一定金額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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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罰金是刑法處份的一種,罰鍰是行政處份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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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jw!AsN8R1eIFxLuvNwSkSw-/article?mid=1181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年4月14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規委員會
連 絡 人:檢察官林黛利
連絡電話:02-23704270 編號:153
立法院通過廢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立法院於今(13)日三讀通過「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案」。該條例於 民國51年5月25日 公布施行,原為因應法律處罰金、罰鍰數額,不合經濟水準而制定,就法律原定處罰額度,提高二至十倍,由主管院定之。故對科處罰金、罰鍰之數額,除依該處罰 之規定外,尚須檢視判斷應否依該條例規定提高其倍數,與法律所定效果有所落差,一般人民也不易查知,對法律之威信立即造成斲害。
法務部於95年6月間及96年1月間邀集相關法律主管機關會商,達成於97年廢止該條例之結論,並函請五院秘書處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就主管法律有關罰金、罰鍰之規定仍適用該條例者,因應該條例上開廢止時程,衡酌有無修正之必要,其有修正必要者,皆已進行修正。現行法律適用該條例,提高處罰額度者,僅有10種法律,計34條條文,適用之機會極少,或尚有其他處罰規定(如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以選擇,故廢止不致於造成影響。
該條例廢止後,使各該法律回歸原定處罰額度,不再提高其處罰倍數,使法律適用單純化,人民也易於查知,可維護民眾對法律之信賴。-----
已經廢止了,所以下面看看就好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51905504
但請問,罰鍰的金額跟罰金是一樣的嗎?如果罰鍰三千元,跟罰金三千元,都是一樣要付新台幣三千元嗎?
因為好像印象中罰鍰要乘以幾倍才是新台幣的價錢的樣子,還是我記錯了?
這無關。
主要是看涉及的法律是寫「新台幣三仟元」還是「三仟元」,
三仟元的話,屬於銀元,主管機關可以依據罰金罰鍰標準提高條例提高其額度,但因為授權的權限是二到十倍,所以其實額度各部會間會有點不一樣。
總之,如果罰鍰新台幣三仟元,跟罰金新台幣三仟元,當然都是只要繳三仟元,如果是沒有新台幣的字樣,就要看涉及什麼法規,再看主管機關調整的倍數是多少了。
- 2006-05-19 14:45:38 補充
以刑法為例:
徒刑易科罰金的 標準,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後段的規定,是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這裡所規定的「元」,指的是銀元...目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 例」第二條的規定,是以新台幣三倍來折算銀元。亦即銀元一元折算新台幣三元。依比率計算,刑法所規定的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換算新台幣三元或九元折算一日,顯 然不符合當前情形,故政府又須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將刑法原定易科罰金 的數額適度的提高,目前依該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按刑法原定的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每一天刑期要繳罰金新台幣三百元、二百元或九百元。
所以,不是只要「元」乘以三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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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66779&ctNode=26541&mp=001
研擬廢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一)立法院已於98年3月13日三讀通過「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廢止案」,總統並於98年4月22日公布廢止「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該條例於 民國51年5月25日公布施行,原為因應法律處罰金、罰鍰數額,不合經濟水準而制定,就法律原定處罰額度,提高二至十倍,由主管院定之。故對科處罰金、罰 鍰之數額,除依該處罰之規定外,尚須檢視判斷應否依該條例規定提高其倍數,與法律所定效果有所落差,一般人民也不易查知,對法律之威信立即造成斲害。
(二) 法務部於95年6月間及96年1月間邀集相關法律主管機關會商,達成於97年廢止該條例之結論,並函請五院秘書處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就主管法律 有關罰金、罰鍰之規定仍適用該條例者,因應該條例上開廢止時程,衡酌有無修正之必要,其有修正必要者,皆已進行修正。現行法律適用該條例,提高處罰額度 者,僅有10種法律,計34條條文,適用之機會極少,或尚有其他處罰規定(如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以選擇,故廢止不致於造成影響。
(三)該條例廢止後,使各該法律回歸原定處罰額度,不再提高其處罰倍數,使法律適用單純化,人民也易於查知,可維護民眾對法律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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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00702755
【title】:「標題,題目」,指書、繪畫、劇作等創作作品的名稱。
例句:The title of the article is LOVE. 文章的題目是“愛”。
【subject】:「題目,主題」,這詞義很廣,最不確切,泛指在某一範圍内的主題,可以指文章、談話、演講,涉及面廣,概括性强,一般包括若干個 topic。
例句:The subject of their conversation was the war. 他們談話的主要內容是戰争。
【topic】:「話題,題目,主題,論題」,指限定的話題,通常人們普遍感興趣或對之持有不同觀點;因而可供討論的題目,也指為了對之進行獨特而有創意的論述而選擇的話題,可指整篇作品的主旨,也可指某個章節、段落、乃至單句所包含的要點。
例句:Here are some topics for discussion.下面是一些討論題目。
以「股東年會」來做進一步說明,「某某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度股東大會」是 「title」,「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討論及決策」是「subject」,「topic」有公司營運報告、公司章程修訂案、公司現金增資案、選舉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案、宣布股息。
- 2009-10-07 16:19:14 補充
在學校裡常常聽到的「subject」,一般指的是科目。
英文是一個 subject,而動詞變化是其中的一個 topic。
譬如「歷史」是一個 subject,而在課堂上討論的「唐朝」可以算是一個 topic。
1. 酖酖 | ||||
注音一式 ㄉㄢ ㄉㄢ | ||||
漢語拼音 d n d n | 注音二式 d n d 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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