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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 主管職務請假期間及代理其行政職務之教師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疑義一 案
文/周文壕(本會政策研究員)
本會接獲多位會員詢問,因為代理「 參加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第19期校長、 主任候用人員儲訓課程」之行政人員的權益問題。
因為本案儲訓課程預計規劃為集中式課程( 105年3月1日至18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20分, 為期3週之星期一至星期五)、市內外參觀、 出國參訪及分散見習等內容, 而考上校長主任的學員多半身兼學校行政組長、主任要職, 其衍生的相關代理權益究竟為何?經查歷年皆有相關的說明: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731號函
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 函
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48號函 釋
桃園縣政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函
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字第1010102280號函
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4日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以下僅就桃園縣和其他縣市有關的函釋供參:
※ 提醒會員夥伴們,權益不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的, 自己的權益自己爭取,代理職務的會員夥伴, 請問你服務學校的人事主任可有轉知您這些權益事項? 該拿回來的請依法爭取,別客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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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一: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 由學校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 代理其行政職務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職務代理作業,請 查照。
文/周文壕(本會政策研究員)
本會接獲多位會員詢問,因為代理「
因為本案儲訓課程預計規劃為集中式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號書
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48號函
桃園縣政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函
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
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4日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以下僅就桃園縣和其他縣市有關的函釋供參:
※ 提醒會員夥伴們,權益不會自動從天上掉下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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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一: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
http://163.30.138.2/xoops/ uploads/a31e8ad4-31b2-f12f.pdf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9905A00_ATTCH1.doc、 0079905A00_ATTCH2.docx)
主旨: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 由學校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 代理其行政職務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職務代理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 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前項代理職務支給加給,以下列情形為限:……四、 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或因公出差期間核派代理之職務。 第一項所稱連續十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 連續出勤合計達十個工作日。 職務代理人奉准給假期間視為代理連續,但不予計入工作日。
二、次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 54號書函規定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0年6月19日九十局給字第020006號函釋略以, 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 ,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 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 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務之職責, 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公務人 員加給給與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之規定, 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 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 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爰此,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日期給假期間者, 其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得比照「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之規定,同時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三、復查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 48號函釋略以,「……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七十四局肆字第一三○二八號函釋規定:『 國民小學行政職務(組長)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惟因受員額編制限制, 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者, 得從寬支領導師及主管特支費(現改稱主管職務加給)。』 為期學校行政業務及導師工作均能由專人專責辦理, 國民小學無員額編制限制者, 自不宜再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組長)。 惟考量學校實際需要, 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由已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再兼任行政職務 (組長)者,得依規定同時支領導師費及主管職務加給。」。
四、再查本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 函說明二略以,「……;惟倘教師於一個學期內有三個月以上時間( 包含例假日)未兼任主管職務,難謂有兼辦行政之經常事實, 宜調整相關職務, 並不應同時核發主管職務加給於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 故倘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於一個學期內有三個月以上時間( 包含例假日)未兼任主管職務,宜調整相關職務, 並不應同時核發主管職務加給於本人及所兼主管職務之代理人。
五、代理人得比照組長等行政人員減授鐘點(惟不得重複減授鐘點) ,所減授之鐘點併原被代理組長之課務由短期代課教師授課, 減課總節數,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綜上,學校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各校擬指派正式科任教師(不包含特教科任教師) 代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之職務,並未違背上開原則規定, 且是類代理案亦未涉及重領加給之規定, 故自103年1月1日起授權各校逕依上述各項相關規定辦理職務代 理作業,免再函報本局同意;惟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代理情形統計表」, 免備文送至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人事室彙辦。
七、檢附授權情形一覽表及統計表各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12-04 11:21:26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200799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9905A00_ATTCH1.doc、
主旨: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請假期間,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
二、次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
三、復查教育部92年5月15日台人(三)字第09200669
四、再查本府95年11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333036號
五、代理人得比照組長等行政人員減授鐘點(惟不得重複減授鐘點)
六、綜上,學校行政職務應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七、檢附授權情形一覽表及統計表各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3-12-04 11: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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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二:
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 主管職務請假期間及代理其行政職務之教師主管職務加給支給疑義一 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http://www.ttjh.chc.edu. tw/xoops/modules/tadnews/ index.php?nsn=2144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 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 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另教育部99年9月30日臺人(一)第0990144281號函 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差假期間,應有指派之職務代理人之順位, 避免由專任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合先敘明。
二、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 4號書函規定略以, 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 ,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 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 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務之職責, 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公務人 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0條、第12條之規定, 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 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 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210731號函略以, 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自民國90年4月1日起, 主管職務出缺,經權責機關核准由現職人員代理, 其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 得支給所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 又該職務代理人於代理期間請假, 復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准由第二職務代理人代理該主管職務, 則該第二職務代理人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 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至原職務代理人因代理原因業已消滅, 且無代理之事實,自不合繼續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四、再查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字第1010102280號函略以, 查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 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次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 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 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 爰教師在未具受聘主任之資格前,如經校長聘其兼任職務, 應為代理主任,亦即代理該兼任性質之職務; 至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規定辦理。
五、準此,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與「兼代」 主管職務兩者資格條件不同,爰已具主任受聘資格之「兼任」主任、 組長依規定給假期間,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 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得依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 920041854號書函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至未具主任受聘資格之「兼代」主管職務教師依規定給假期間, 依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字第1010102280號函所釋, 應依本函說明三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年5月23日90局給字第 210731號函辦理, 其職務代理人如連續代理該主管職務達十個工作日以上, 得依規定支給主管職務加給,惟其本人不合繼續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六、有關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依「 公立中小學校校長、 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之規定, 應依代理人現支薪額標準支給,併予敘明。
函釋二:
有關教師「兼任」或「兼代」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請假、
二、查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
三、次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四、再查教育部101年6月13日臺人(三)
五、準此,教師「兼任」主管職務與「兼代」
六、有關教師代理行政職務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標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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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三: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經依規定排定代理人員, 並經核准後,得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http://web.jsp.ks.edu.tw/ school/data/pub/ 201303281549540.pdf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 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 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 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二、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第0990144281號 函略以,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差假期間, 應有指派之職務代理人之順位,避免由專任教師代理行政職務。 爰本案教師兼任組長請假期間, 不得由不具教師身分之職員代理及支領代理期間之主管職務加給。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十個工作日 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
四、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 號書函規定略以, 各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核派兼任主管職務有案人員 ,於依規定日期給假、因公出差、奉調受訓及奉派進修考察期間, 如未經解除兼任主管職務,因仍為該兼任主管, 並實際擔負該主管職之職責, 其本人及職務代理人得依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及加給給與辦法第 10條、第12條之規定, 支給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又公立學校教師、 研究人員兼任主管人員,依規定給假期間, 其本人及所兼任主管職務之代理人,同意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五、綜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代理期間得否支給主管職務加給一節,如符合上開規定, 自應依規定核給,尚毋需報局同意。
六、另, 本局101年2月4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0829400號函規 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 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 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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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三:
有關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經依規定排定代理人員,
http://web.jsp.ks.edu.tw/
說明:
一、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
二、教育部99年9月30日台人(一)第0990144281號
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
四、教育部92年3月27日台人(三)字第0920041854
五、綜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
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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