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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1050523中廣新聞網: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5年5月23日,教育部頒布《
http://www.keu.org.tw/keu/
依據規定,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
此外,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總之,老話一句~國家有規定,大家千萬不要想不開!
轉貼相關新聞及修正規定:
●●●1050523中廣新聞網: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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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新規定 學生髮式、服儀不得做處罰依據
中廣新聞網中廣新聞網 – 2016年5月23日 下午2:55
教育部頒佈相關修正規定,明訂學生髮式及服裝儀容規定,
教育部頒佈「
修正辦法中還規定,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對於學生違規情形,
對於家暴及性侵事件,規定校方在24小時之內應該通報。
●●●1050523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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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一條、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
專科學校教師輔導、管教及獎懲學生,應依前項所訂定之規定辦理。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二十點各款所列行為者,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前點實施管教,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
(一)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 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 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學生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方式及相關服務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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