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2014/6/17牛奶瓶報報】

2014年7月2日 星期三

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2014/6/17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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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規章】1030613教育部國民教育署函: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

103年2月19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發現,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之薪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任由學校曲解法令,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或代理(課)教師權益

103年4月22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再度發文教育部國教署,並副知監察院,表示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但教育部國教署拖了2個多月,現在公文終於下來了,就是本會強調的「國小導師請假半天,只能請代課教師,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沒有付【半日薪】的情形。」

103年6月13日,教育部國教署回復公文規定:「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這份文副本也給了教育局,我們就再看看教育局何時會把公文轉知給各校了。

轉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公文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復文:

●●●103042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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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30000056號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核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如附件)辦理併復貴署103年3月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19203號函。
二、查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第1條支給規定以:「(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爰學校非整學期聘任之「代課教師」,應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鐘點費,合先敘明。
三、復查教育部上開書函規定以:「代理教師係按月或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已明定無代課(理)半日者得按日薪計支內涵折半計發薪酬,爰學校教師請假半日,自無得以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僅能以「代課教師」聘任,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併予敘明。
四、本會前於本(103)年2月21日函請貴署就有關國小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請假半天,其所遺課務外聘代理人員薪津,應支給半日薪或鐘點費案,陳請釋疑,依貴署函復意旨,表示代理教師核支日薪,自無核支「半日薪」之規定,學校亦僅得聘任「代課教師」,並依實際授課節數核支鐘點費,再予陳明。
五、承上,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未依法支薪,致學校以聘任「半日代理教師」核支半日薪,並產生代理教師得否併計半日代理日數,核算發給年終獎金問題爭議,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爰陳請貴署應本督導之責,予以糾正,以符法制。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政府、本會(均含附件)
理事長劉亞平


●●●103061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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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62697號
主旨:貴會來函陳述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違法合支半日薪,致侵害專任及代理(課)教師權益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工會103年4月22日高教產工(平)第1030000056號函。
二、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二、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辦法第9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三、次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規定,一、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加給(現稱為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二、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四、復查「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一、支給規定:(一)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二)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二、支給基準(中小學藝術才能班除外):(一)高級中等學校:每節新臺幣四百元。(二)國民中學: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三)國民小學: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五、再查教育部101年2月24日臺人(三)字第1010021468號書函略以,代理教師係按日支薪,代課教師則支給鐘點費,並無代課(理)半日後按日薪計支內含折半計發薪酬之規定,...。有關代課(理)教師待遇之支給方式提供上開規定供參。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署人事室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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