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30.html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3233
父親節 不快樂!──爸爸,抱我,不要爆肝!
──我工作時間太長,看不到小孩醒著的樣子
──公司六點就廣播叫我回家,但五點半先交代工作說今天要做完
──我工作太累,沒力氣生小孩
──我好不容易放假,沒心情出去約會,更別說結婚當爸爸
──我半夜才回家,公司說我是留下來打籃球
──勞基法兩週84?我一週就84!
──我學生的家長從來沒簽過聯絡簿
超時工作就是消滅健康、消滅家庭、消滅工作機會!
廢除勞基法84條之一!
每日工作八小時,是文明社會承認的勞工基本保障!
不同的工作性質考量,不能超越勞工的健康和人權!
縮短工時,把多出來的工作分給失業的人!
減少工作量,才能減少醫療資源的消耗!
保全要巡邏、交管、收發信件、人車檢查、保持警戒,不是坐著沒事幹!
2011年8月7日(星期日)10:00-12:00
勞工委員會(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遊行-新光三越廣場(忠孝西路館前路口)
父親節不快樂,獻肝給大官,祭拜過勞死好兄弟
發起單位: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主辦單位:勞動黨桃竹苗勞工服務中心 新竹縣議員高偉凱服務處
桃竹苗區:當天8:30竹北、8:45新豐、9:00湖口發車 報名專線:03-6570655
說明:合法的跟「變相」的超時工作或責任制,都來自這一條惡法:
勞基法84-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註:
勞基法30條:每日8小時,每雙週84小時的規定
勞基法32條:每月加班超過30條的部份上限為46小時的規定
勞基法36條:每七日至少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的規定
勞基法37條:每年19天國定、民俗節日及勞動節
勞基法49條:女工夜間工作之特殊保護的規定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新竹地區保全業產業工會
於父親節 致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陳情書
消滅超時工作!終結責任制!廢除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八小時工作制是勞動憲法,不容違反
* 八小時工作制,以及勞基法有關工時、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我們應該把它當作台灣這個文明社會有關勞工身心健康、家庭、社會發展等等的最基本保障;超過這個標準,就等於是次等國民、甚至倒退到石器時代或奴隸制。任何工作性質的「特殊考量」,不應該凌駕於文明社會裡人權的基本要求。
工作時間、工作量難以認定的職種,應確立為工作量協商制
* 現行八十四條之一放到勞動現場,已經被等同於「工時無上限」。其原始的用意,應是工作性質特殊造成工作量與工作時間難以被監督。正確的做法,是由勞資協商「在八小時範圍內」合理的工作量,而不是將八小時上限的大門打開。至於極少數單次工作超過八小時的職種,寧可比照工時調整的方式,但整體工作時數仍應以兩週八十四小時為上限,並且應採嚴格認定。
當前勞動現場,勞方沒有和資方平等協商的實力
* 即使是工作量/工時協商,在修法或執法時,也必須考量到台灣目前勞資實力不對等,所謂「勞資協商」,往往就是雇主說了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解釋令,應該就「基準」問題由官方明確訂定;基準以上,才是協商的範圍。
變相的責任制,勞動檢查效果有限,應根本關閉84-1的大門
* 因為開了84-1的大門,必然就讓很多事業單位跟著溜過去,特別是製造業或服務業普遍存在變相的責任制。即使有勞動檢查,也無法應付諸如「他是留在公司打籃球」、「可以請補休(但實際永遠沒機會休或休不完)」、「他有寫加班單就會給加班費(但公司的文化就是沒人敢寫)」等等類似的情況,還有在家工作或半夜收到簡訊等等情況。
監視性、間歇性工作並不是特別輕鬆
* 以保全人員為例,並不是坐著不動、看看監視器、每兩個小時繞一圈就好;長時間保持警戒(包括出入管制、開門甚至敬禮)、收發信件包裹、檢查人車、交管、清潔等等,也需要保全員付出心力。況且,工作再輕鬆,也不是延長工時上限的理由,這妨礙了勞工正常的家庭與社交生活。固然,保全不同的駐點,有「很操」或「很涼」的差別,但這應該以其他的方式反應在勞動條件上(例如薪資及加班費),而非踐踏原有的勞動基準。
政府應創造有利於勞工爭取調薪的環境
* 還有大量的非責任制勞工,領得到加班費,也經常在超時工作。因為薪資過低,需要靠加班費來彌補,這造成了幾十年來台灣工人「喜歡加班」的現象。勞工在正常八小時工作時間內無法掙得生活所需,是文明社會的恥辱,也造成長期以來工人沒有時間或沒有心思進修、看小孩的功課、除了夜市人生和進香團以外沒有更多元的休閒;更不要提在對待小孩時付出更大的耐心與同理心以取代放縱或打罵。
降低工時才能創造就業機會,降低失業率
* 八十四條之一、彈性或變形工時、將假日加班「加倍」給付解釋成「只要加一天」等等「取消」或「降低」加班費計算的法規,使得雇主叫員工加班比較省錢、增加僱用比較貴,等於是鼓勵雇主使用加班。反過來說,兩個每月工時高達兩百六、七十小時的職位,等於是消滅一個工作機會。現在政府統計上的失業率雖然儘量在下壓,但增加的職缺大多是短期僱用的人員。長工時/低工資早已不是台灣在競爭力上的強項、我們也不願意倒退到六、七○年代的水平。整體降低工時,才能真正創造穩定的就業機會。
削價競爭、無償加班無法提升產業競爭力
* 台灣的「科技代工業」現況是毛利率越來越低,老闆把壓低勞工薪水、要求勞工無償加班視為cost down、維持利潤的主要方式,而不是真正提升技術。企業競爭力不該來自剝削勞工,政府若要推動產業轉型,應該先消滅超時工作,讓企業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競爭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7日
主題:勞工 標籤: 保全業工時 張貼者: 張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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