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4/2011426.html
2011/4/26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背教育部法令辦理主任介聘
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違法亂搞,視法律與教育部命令為無物,否則將後患無窮!
99年06月15日,教育部函:主任介聘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抵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
辦法相關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教育部已經函示「主任介聘」已違反法令規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不能知法犯法,悶著頭違法亂搞!
我們建議,教育局應遵守法令規定,比照原高雄縣的「行政專長介聘」,合法又合理地處理相關問題!
轉貼950615教育部函:
●●●950615教育部函●●●
----------------------------------------------------------------------------------
教育部 函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主 旨:有關 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 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5月30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105469號函及95年5月24日屏府教學字第0950088429號函副本。
二、 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 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