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二○一一年二月,台南市長賴清德凍結地方行之有年的議員「工程配合款」(或有稱建議權),府會關係也隨之陷入僵局,但此事件剛好凸顯地方 議會長期要求縣(市)政府編列固定額度預算之配合款所涉及的「地方自治」、「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憲法問題。
二○一一年二月,台南市長賴清德凍結地方行之有年的議員「工程配合款」(或有稱建議權),府會關係也隨之陷入僵局,但此事件剛好凸顯地方 議會長期要求縣(市)政府編列固定額度預算之配合款所涉及的「地方自治」、「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憲法問題。
地方政府之行政與立法仍有「權力分立原則」的適用,大法官在釋字第498號解釋揭示:「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 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換言之,台南市政府與台南市議會分 別掌理地方自治之行政及立法權限,憲法已明確劃分,市府與議會彼此為監督與制衡的權力分立關係。
而台南市議員要求的工程配合款(或有稱建議權),即要求市政府編列預算直接或間接由議員支配、使用,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 揭示:「預算制度乃行政部門實現其施政方針並經立法部門參與決策之憲法建制,對預算之審議及執行之監督,屬立法機關之權限與職責…法定預算及行政法規之執 行,均屬行政部門之職責」,亦即,大法官認定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是行政權的「核心領域」,這不是立法部門或議員個人可以侵奪的,台南市議員強行要求市政府編 列每位議員固定額度的工程配合款,即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的基本要求。
三、配合款破壞 「責任政治」的憲政原理
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指出:「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 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易言之,大法官認為立法權本身 不得就行政編列之預算為增加或追加,否則將導致施政成敗的責任歸屬難以釐清,違反憲法「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基本精神。
由此可知,立法權只是增加行政預算,都被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更不用說立法部門直接要求行政部門將預算編列給 每一個議員支配使用,如此將更使地方施政成敗的責任難以釐清,行政與立法權責不分,嚴重違反了「責任政治」的憲政原則。
四、支持賴清德市長之作為-代結論
綜上,賴清德市長拒絕編列議員工程配合款或工程建議權,合於大法官解釋「地方自治」、「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的憲法精神,應勇敢堅持下去,以守護憲法 最基本的權力分立與責任政治價值,人民也應給予不輕言妥協、拒絕向地方勢力低頭的賴清德市長些許掌聲與支持。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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