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taiwanncf.org.tw/newsletter/2010/speech20101104.htm
有關「台灣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已定」的論說,我個人提出「台灣國家進化論」。台灣國家進化論是認為台灣在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之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落實主權在民的精神,使台灣由被軍事佔領地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國際法律地位由未定變為已定。
Ø 台灣國家進化論
台灣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軍事佔領地,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自由民主國家。這個演進的過程,自1895年起,可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1895年至1945年: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1895年,中國清朝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
第二、1945年至1952年:台灣是盟軍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蔣介石的中華民國軍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台灣,並沒有取得台灣的主權。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國民黨政權流亡到台灣,開始軍事戒嚴統治。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對台灣(包括澎湖)的主權及一切權利,並無提及台灣的歸屬,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因此懸而未定。
第三、1952年到1987年:中國國民黨流亡政權將台灣繼續置於軍事戒嚴的威權高壓統治之下,台灣人民被剝奪了基本自由與人權。這個階段是沒有合法性、正當性的軍事佔領統治。
第四、1988年到現在:1987年7月政府解除戒嚴之後,1988年開啟台灣民主化與本土化的階段,台灣歷經政治民主化、本土化的改革過程,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政黨輪替等階段,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人民落實聯合國憲章及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台灣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台灣雖然已進化為一個國家,但還不是一個正常化國家。要成為一個正常化國家,需制定台灣憲法、國家正名憲法化及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Ø 新生國家理論
有關「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過去未定,現在已定」的論說,也有幾種不同的觀點,「新生國家理論」是其中一個重要的主張。
「新生國家理論」強調台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誕生出來的新生國家;它不是繼承中華民國,也不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分裂出來的國家。1949年到1990年,台灣具備人民、領土、政府與對外交往的能力等國際法上國家的客觀要件,排除中國與其他國家的干預,形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independent political entity),1990年之後,再發展為「事實上(de facto)的獨立國家」。
根據「新生國家理論」的說法,1945年以前,台灣是日本的領土,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中華民國軍隊代表盟軍來台進行軍事佔領。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一切權利與主張,但沒有提到台灣主權的歸屬,造成台灣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國際法律地位未定。
1949年中國國民黨政權因為國共內戰失敗流亡來台灣,對台灣人民來講,中國國民黨政權是一個失去祖國的亡命政權,沒有得到台灣人民的同意,軍事佔領當時還是日本領土的台灣。1949年到1990年期間,台灣有固定的人民、土地,以及存在一個事實上不受外界干涉獨立與有效統治的政府,形成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
1990年以後,台灣推動政治民主化與本土化,歷經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與二次政黨輪替。台灣有固定的土地、人民、由人民選出獨立有效管轄的民主政府與對外交往的權能,國家的客觀條件都具備,成為「事實上」(de facto)的獨立國家。
最後,「新生國家論」者主張,台灣未來必須要經過放棄「中華民國」,以及向國際社會清楚表明台灣人民要獨立建國的意志,台灣才能成為一個「法理上」(de jure)的獨立國家。以上這兩個程序,可以透過「以台灣的名義申請為聯合國新會員國」一兼兩顧,使台灣變成一個法理上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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