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引述相關法律規範,中央法規標準法,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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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 7 條 |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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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相關條文http://www.6law.idv.tw/6law/
第十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六十條(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即
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96年12月19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第六十一條(行政命令審查之期限)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即
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
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六十二條(行政命令違法之救濟程序)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 通知原訂頒
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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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 該命令失效。
第六十三條(行政命令審查得準用之規定)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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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這算什麼「國會監督」
◎ 鄭麗君
日前投審會核准中資投資鼎新電腦,政府並任由其繼續承接多項資訊服務,爆發嚴重資安漏洞。鼎新個案恐怕只是冰山一角,凸顯的是,現行兩岸政策修法,不僅暗度陳倉,加上國會怠惰失職,導致開放的法制準備漏洞百出,更令人懷疑馬政府是否蓄意化整為零,將兩岸開放政策,藉由修改諸多行政命令偷渡過關。
有 關中資來台的實質規範,馬政府是以行政命令制定「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 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於去年送請立法院備查,對於台灣社會、經濟及國安影響重大。立法院院會於去年六月及十月分別決議交付財政、經濟委 員會審查,兩委員會卻放任三個月審查期限經過,未曾排入議程加以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將「視為已經審查」。我們要嚴厲譴責上會期兩委員會四位召 委,已公然違反院會決議,放任中資來台投資規範嚴重失控,也顯見馬政府關於兩岸協議所謂「人民有利、國會監督」的承諾,並無法取信於民。
尤 有甚者,經濟部去年七月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規定哪些行業允許中資直接投資,金管會於今年一月就財務性投資以負面表列 的方式規定「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台灣地區產業持股限額」,係中資來台最重要的規範,但是,兩機關至今未將這兩項命令送立法院,公然迴避國會監督,違反中央 法規標準法「各機關訂定之行政命令,應即送立法院」之規定,其中涉及通商之部分,更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須經立院決議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機關 如此藐視國會的行為,竟視若無睹,已非荒唐兩字可以形容。
立法院今日將改選各委員會召委,我們呼籲新任召委,應立即尋求補救措施,召開公聽 會並進行實質審查。國會怠惰,形同默許兩岸關係許多重要規範得以藉由行政命令偷渡過關,不僅實質違法,也使得公民社會無從參與監督,兩岸開放政策將淪為開 門揖盜,致使台灣蒙受無法彌補之嚴重後果。
(作者為台灣智庫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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