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等級 | 編號 | 殘 廢 標 準 | 給 付 標 準 | 說 明 | |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 | 因意外傷害或疾病 | ||||
全 殘 廢
| 1 | 雙目缺。 | 36個月 | 30個月 | 1「視力」之測定,根據萬國視力檢查表之規定,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
2 |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O.O五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 | 36個月 | 30個月 | ||
3 | 雙目視野均小於十五度,且雙目視力均在O.一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 | 36個月 | 30個月 |
半 殘 廢 | 22 | 一目缺。 | 18個月 | 15個月 |
23 | 一目視力減退至O.O五以下,經治療三個月無效者。 | 18個月 | 15個月 | |
24 |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O.四以下,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 18個月 | 15個月 | |
25 | 雙目視野均小於15度,且雙目視力均在O.六以下,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 18個月 | 15個月 |
部 分 殘 廢 | 45 | 雙目視力均減退至O.六以下,經治療六個月無效者。 | 8 個 月 | 6個 月 | |
46 | 刪除 | ||||
47 | 一目或雙目眼瞼缺損或痳痺,有機能障礙,經治療六個月仍無法矯治者。 | 8 個 月 | 6個 月 |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