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李漢中律師]【2013/9/10牛奶瓶報報】

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李漢中律師]【2013/9/10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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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違規學生科以罰款充作班費之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文:李漢中律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律顧問)

TVBS電子報曾報導:「校園教學方式再起爭議,一名英文老師要求學生把考卷拿給家長簽名,否則就要繳100元當處罰,有學生寧可被罰錢,也不拿給家長簽名,但他把要吃飯的100元交出去了,餓肚子的事被父母知道了,責怪老師的教學方式實在離譜。為了讓家長隨時掌握孩子的學習狀況,不少老師都會要求,學生把考卷帶回家請家長過目簽名,但桃園一間國中的英文老師認真教學,堪稱「王牌教師」,為了約束學生確實做到「考卷請家長簽名」,否則就要罰款100元,充當班費。但卻有學生沒有遵守規定要被罰100元,把吃飯錢全交給老師而因此餓肚子,家長發現後覺得很心疼,一狀告到學校。該國中校長說:「我相信這名老師,他今後一定會改變他的教學方式。」雖然校長已經禁止,老師再用繳錢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不過也有其他老師聲援說,教學管理還是要請學生和家長共同配合。老師:「他們其實也不是中飽私囊,放進自己口袋裡面去,他把這些錢就當我們班的公款,我覺得這些家長是不是,應該好好檢討一下說,老師的出發點是什麼?這樣的打擊,說真的,會讓很多老師放棄教學熱忱。」考卷沒有拿給家長簽名就要罰錢,學生都說罰100元,真的有點太多了。學生:「太多了,因為我們現在是學生,沒有賺錢的能力,盡量減輕一下那個罰款。雖然老師都是希望提升學生學習意願,也想要讓家長密切關心孩子的課業,不過用錢來管教學生,有沒有實際效益?確實引起爭議。

「高雄一所私立高中導師,為了提醒學生注意交通安全,竟然自行擬定了1張守則,規定如果學生騎機車沒戴安全帽,被抓到就要罰5000元,甚至摔車的話,也要罰2500,同時還要家長簽名背書,結果這個做法不但引發家長反彈,更讓學生覺得,實在是矯枉過正。

按對於學生罰款之行為,係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之規定,始得為之,此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所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即明。另大法官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謂:「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因此學校在無任何法律規定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下,對學生因違規行為所為之罰款,洵屬無據,與法有違。縱使獲得學生家長之同意,且係出於學生自願仍不宜為之。

雖有主張學校校規屬於學生自治共同遵守之規章,其中規定學生違反生活秩序,處以若干金錢作為處罰,若僅係為管理秩序之目的,數額不高,合乎比例原則,應可接受,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無涉。然學校或教師對於違規之學生施以罰款之動機與行為,是否果真符合教育目的,二者間是否確具內在關聯性,容有爭議之處,畢竟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在於啟發學生自我檢討與改進,何況各個學生之家庭背景截然不同,經濟資力情況更不盡相符,因此,罰款之作法宜避免為之。設若發生學生拒繳時,更不宜以強制手段行之,否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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