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2/10/15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2年10月16日 星期二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12/10/15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2/10/15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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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聞彙整10-08~14】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文/整理 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王英倩

上週老師們最關心的教育新聞,想必是行政院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然而媒體聚焦「教師評鑑」,並與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掛勾,甚至製造教師和家長團體的對立,其實已過度解釋此次的修法內容。《教師法》十七條之一只是提供評鑑的法源依據,關於項目、內容、方式…等實行辦法皆須另外訂定。老師們絕不會抗拒評鑑,擔心的是重蹈高教評鑑的覆轍--績效主義導向且流於形式,壓縮了教學的時間。
除了評鑑入法,還有其他修正法條值得老師們關心,如教師申訴程序及教評會組成的改變、新增在校服務時間的規定、限縮工會團體協約的項目等。會員們毋須隨媒體起舞而恐慌,請持續透過電子報掌握最正確的修法動態。本會將和各地友好的教師團體合作,並向推薦立委表達基層教師的心聲。工會因團結而生,也將因一次次的戰鬥而壯大!

●●《修正草案總說明_政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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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施行後,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為回應社會對法令應明確規範事項、力倡教育之公平性與專業性,以及本法對教師適用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應適度因應之呼聲,於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增列「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規定;另基於教育之特殊性,且教育法規對教師相關權利及義務已有規定,不得由勞資雙方個別或自行協商,爰將教師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請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明定為不得協商之事項;而現行三級教師會之組織功能亦應修正為協助提升教育品質之教師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且有關教師之申訴制度,亦配合教師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酌作修正;此外,為提升高中以下學校教學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包括與教育相關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並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增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三、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之界定,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時間;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另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二)
四、增訂教師待遇尚未完成立法前,教師本薪、薪級、起敘薪級、提敘、加給、獎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五、修正教師組織為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提升教育品質之教學及研究專業組織。(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並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有關各級教師組織基本任務之規定。
六、增訂教師提出申訴之期間,以及教師亦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救濟時之法律適用順序;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並增訂於本次修法前已成立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應於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調整該委員會組織之過渡期限。(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七、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申訴案件管轄之層級;並授權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之主管機關訂定教師申訴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八、增訂申訴案件經評議決定發回後之處理期限、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後之拘束力,以及學校未據以辦理之責任。(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九、教育部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增列其應邀請全國性之教師團體、校長團體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增訂教師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請假之權利義務事項,相關法規已有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以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教師法修法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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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
中小學教師 未來強制評鑑
【記者鄭諺鴻台北報導】行政院會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未來全台18萬多名高中職及中小學教師將與大學教師一樣,必須接受評鑑,如果教師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將面臨解聘或不續聘。
為提升教師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效,教師法修正草案增訂中學以下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配合教師強制接受評鑑,草案也修正教評會成員,除了現行的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之外,納入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對教師進行評鑑、決定不適任教師的去留。
草案也增訂,當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害自身權益時,除了可提出申訴之外,也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並且增加處理期限、追究處理逾時的責任,以避免申訴遭到延宕。
教育部教研會執秘劉仲成指出,修法主要影響的是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立院三讀通過之後,相關的實施辦法將會在半年後出爐,最快將於民國102年執行。
彼此觀摩教學方法
「不需把評鑑看得太嚴重,把它當成教學自我的檢視。」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表示,部分老師擔心評鑑會影響考績或聘任與否,這一點不需過於擔心,只要教學目標及核心明確,由公正單位來檢視教學內容,同時也能觀摩他人的教學,自然就會淘汰教學不力的教師。
薛春光進一步指出,立院通過修正草案正是時機,應因103年即將上路的12年國教政策,許多第一線老師觀念仍停留在過去的教育模式,利用評鑑機制協助第一線老師轉型,一方面檢視教學內容符合課程核心與否,教學品質也能夠藉由評鑑機制而提高。
教師工會:須經過團體協約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表明不排斥中小學教師納入評鑑,但有法源基礎後,必須經過團體協約,至於該如何進行中小學教師評鑑、評鑑方式與期程,目前沒有具體內容;他認為,如果這是社會的期待,教師工會不會反對,甚至也不應排斥。
教師評鑑細部內容,是否要由官方評鑑或委託公正的民間機構評鑑等,都須透過與教師工會協商共識。劉欽旭說,可先訂出團體協約的時間表,例如8個月到1年內要完成,在時間壓力下,官方與教師工會都必須在這個時間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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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報
教師評鑑入法 立院角力開戰
2012-10-14
【記者唐澄暐綜合報導】行政院會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中小學「教師評鑑」正式入法,也排入立法院本會期修法法案。
不過全國校長協會表示,仍有部分教育團體希望能在本會期擋下這項法案,因此呼籲教育部和立法院應齊心協力,儘速於本會完成修法,讓新的教師法能在民國102年順利上路。
據媒體報導,高中以下教師將實施評鑑機制,11日傍晚已有基層教師在社群網站上留言反彈。校長協會表示,台灣推動教師評鑑長達十多年,中小學教師評鑑未能全 面執行的主因,在於教師法尚未通過,在沒有法源依據下,僅能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式辦理,且試辦已長達7年,只有不到一成的教師參與。
校長協會主張,教師法修正內容應掌握三大重點,包括教師評鑑入法應推動績效評鑑,而非僅推動專業發展評鑑。另外,應刪除申訴及訴訟等規定,讓教師申訴權益回歸工會法,以避免擇法適用。
最後,明訂教師會應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的專業組織。
為了讓申訴處理機制更明快,校長協會也主張應該修正《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程序時間至多兩個月,且學校一旦認為教師有不適任的情況,就應立即停止教學職務,並外聘教師頂替教學,以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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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中小學教師納評鑑 一直沒過就解聘
「遇好老師像上天堂、遇壞老師像下地獄」,是很多中小學家長、學生心聲,但壞老師退場門檻不低。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廿萬名公私立小學到高中職教師納入評鑑,如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就會被解聘或不續聘。
草案也增訂,高中以下教師在校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時間;高中職老師在學校的時間會較現在更長。
教育部指出,如果立法院本會期通過,最快一○二年八月可實施,擬以學校為單位,四年評一次。
原教師法僅規定大專院校教師評鑑制度。教育部長蔣偉寧曾指教師教學是十二年國教成功關鍵,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是讓好教師獲得肯定,不是用來淘汰老師。
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劉仲成表示,如果教師評鑑一直未不通過,會作為教評會決定教師是否適任的參考,評鑑通過對教師聘約「有正面影響」。
劉仲成表示,立法通過後,教育部需在六個月內召集教師、家長相關團體研商,提出教師評鑑的子法,針對評鑑項目、內容、指標、程序和評鑑結果的運用等訂出規定。屆時也需組評鑑小組,評鑑人員需經培訓,這部分也須討論。
草案也修正了決定教師初聘、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適任教師的教評會的組成結構。
依現行法,教評會應有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純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草案則引進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斷不適任教師,並刪除純教師代表比例規定。
草案也新增,當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及權益,除了可申訴,也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同樣也引進社會公政人士、法律學者、教育學者等專家,但純教師比率自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降為三分之一,其他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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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基層教師反彈 「應和考績脫勾」
2012/10/12
【聯合報╱徐如宜、喻文玟、鄭惠仁、羅緗綸、劉盈慧】
【記者徐如宜、喻文玟、鄭惠仁、羅緗綸、劉盈慧/連線報導】高中以下教師將實施評鑑機制,昨天傍晚已有基層教師在社群網站上留言群起反彈,但也有教師持期許的態度,認為「有在做事的老師怕什麼?」有公正的考評,才能減少老師的惰性。
「決策太粗糙,會造成基層教育紛擾」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說,教師評鑑無非是想解決不適任教師,教育部不願當壞人,反而勞民傷財弄評鑑。教評會要引入學者專家,但偏遠學校找得到合適的學者專家嗎?且學者專家會不會與教育現場脫節呢?
劉亞平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陳建志都說,目前大學教師評鑑制度弊多於利,有些教授拚升等,成了研究機器,反而忽略教學現場。
「教師評鑑一定要與考績脫勾!」陳建志表示,這樣才能真正的客觀公平;教師評鑑不是不可以,但擬定評鑑機制之前,一定要經過縝密的協商。
台南市教師會理事長趙政派表示,不反對教師評鑑入法,但質與量的標準怎麼訂?現在是常態編班,每一班孩子的狀態也不一樣。
台南女中校長陳修平指出,教育部在高中推專業評鑑已經有好幾年,學校也已在做,專業評鑑沒有那麼可怕,不會給老師增加太多負擔。新竹縣十興國小老師宋瑗玲說,希望參與的學者、專家有實際教過小學的經驗。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說,推動教師評鑑要花大筆經費,還牽涉到教師是否會被解聘、評鑑的主題與目前的考績制度是否不同等等,教育部推動評鑑時,須經「團體協商」,從評鑑方式、期程與內容,都要讓教師工會參與。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說,世界各國都有教師評鑑,台灣應趕緊上路。評鑑制度上路後,老師的教學方式、內容能被評量,教師本身也能成長,對十二年國教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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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
中小學教師 考績難再年年甲
2012/10/11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中小學「教師評鑑」正式入法,教育部表示,這項修法對「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未來處理將有所憑據。教育部也將修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來老師必須至少做一次教學創新教法的分享、三年內接受教學觀摩一次等八大指標,考績才可列甲等。
家長團體高度期待教師評鑑入法,能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但教育部教研會表示,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有一定程序,依據現行教師法,雖有規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才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但何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一直沒有明確規範,未來教師評鑑結果,可望做為「教學不力」的認定參考。而目前不適任教師,只有犯法才能解聘。
教育部表示,教師法修正案將排入立法院本會期優先審查法案,如果三讀通過後,教育部須在六個月內提出教師評鑑辦法草案,針對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和評鑑結果的運用等訂出規定。
另外,教育部人事處也同步草擬「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案,民間企業為員工打考績很嚴格,但現在教師九成以上考績年年得甲。依據「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未來會採取「正面表列」和「負面表列」並列的成績考核單,教師須符合八大項正面表列的考評,考績才能列甲等。
正面表列的指標,包括能於校內或校外至少分享一次改進或創新教材教法、三年內至少接受一次教學觀察、導師於新接班級一個月內完成家庭訪問、詳實批閱家庭聯絡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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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中小教師列評鑑 未過就解聘2012-10-12

 行政院會昨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中小學教師評鑑正式入法,約二十萬名中小學教師必須接受四年一次的評鑑,如果未通過,且無法限期改善,可能面臨解聘或不續聘的處分,最快明年上路。
 不過,教師法並未明定教師評鑑指標與相關方式,採授權教育部擬定施行辦法,未來「教師評鑑方式」勢必成為爭議。
 近年來,陸續傳出多起狼師向學生伸出魔爪,日前台中市一名國中女老師被質疑,常在課堂抱怨私事,不認真上課,還向學生下跪說:「農曆七月,長輩跪晚輩,晚輩會折壽」,把學生當場嚇壞,導致家長要求校方立即撤換該名老師。
 桃園縣龍潭鄉三坑國小一名女學生,上月上自然課誤食氫氧化鈉強鹼,導致舌尖潰爛流血;校方查證後發現,她當時曾詢問黃姓教師「可否食用」,老師竟回答「可食用」,導致學生受傷。
 目前僅大學法強制規範大專教師要納入評鑑,由於十二年國教將於後年上路,提升教師知能是成功的關鍵之一,同時,在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不斷要求下,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中小學教師評鑑正式入法。
 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劉仲成說明,立法院已將此案列為優先法案,只要本會期通過,教育部會在半年內邀集相關教育團體討論,在半年內完成子法,擬定教師評鑑的項目、指標、程序、評鑑結果的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最快明年可上路。
 劉仲成強調,教師評鑑目的是讓好的教師獲得肯定,原則上會和淘汰機制脫勾。目前初步研擬以學校為單位,每四年評一次,分為通過、未通過,未通過的教師必須提出成長改善計畫。
 草案也增訂,高中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的時間。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現行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有許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例如「教學不力」、「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等,衍生許多問題。她希望評鑑能更明確界定什麼是「好老師」,提供外界檢視。
 此外,教師法也修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來老師不再像現在一樣,九成以上年年甲等,且必須符合三年內接受教學觀摩一次等八大指標,考績才可列甲等。
 政院昨討論教師法草案時,也有官員提到,若干學校若要調走不適任教師,反而要讓老師考績打甲,「否則考績只有丙,其他學校根本不會收」,造成教師考評制度被扭曲。
另外,當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害自身權益時,除了可以提出申訴之外,也可以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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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教師法修正 18萬中小學教師須受評鑑
行政院會今天(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院完成審議後,全台18萬多名高中職及中小學教師都必須接受評鑑,如果教師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將面臨被解聘或不續聘。
中小學教師也將與大學教師一樣接受評鑑。行政院會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為提升教師品質,增進學生學習成效,增訂中學以下教師應接受教師評鑑。如果教師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將面臨被解聘或不續聘。

  為了配合教師強制接受評鑑,草案也修正教評會的成員,除了現行的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之外,並可納入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對教師進行評鑑、決定不適任教師的去留。

  草案並增訂,當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及權益,除可提出申訴,也可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並訂有處理期限及追究逾時處理的責任,以免申訴被延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同樣也引進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

  教育部長蔣偉寧日前曾強調,教師教學是12年國教成功與否的關鍵,教師評鑑確定入法,目的是讓好教師獲得肯定,產生良性互動,而不是用來淘汰老師。他指出,只要修法通過,就會啟動教師評鑑,絕不會母法過了,教師評鑑卻一直拖延。
l 自由時報
18萬高中小學教師 未來將強制評鑑 2012/10/11

〔本報訊〕未來高中職以下教師將「納入評鑑」!行政院院會今(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未來全國18萬多名高中職和中小學教師須全面接受強制評鑑,若教師一直沒有通過評鑑,將面臨被解聘或不續聘,教育部已將教師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
 行政院院會今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草案中除增訂教師在校服務時間外,最重要的是「教師評鑑」入法,明定未來高中職和中小學教師須全面接受強制評鑑,至於評鑑項目、內容、指標、方式、程序、評鑑結果的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教師教學不力 未來處理有憑據

 草案同時也修正教評會的成員組織,除現行的教師、家長會代表外,納入與教育相關的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對教師進行評鑑;另外,當教師認為行政措施損及權益時,也可提出申訴,或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救濟。
 教育部表示,教師評鑑正式入法,對「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未來處理會有所憑據;教育部也將同時修訂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未來老師必須做到至少1次教學創新教法的分享、3年內接受教學觀摩1次等指標,考績才可列甲等。

教師工會:不排斥 但細則須協商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不排斥中小學教師納入評鑑,但該法必須經過團體協商,由教師工會與官方協商,共同討論評鑑方式、期程與內容等等。
 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劉仲城表示,若立院通過修正草案,教育部將盡可能在6個月內,邀請教育團體進行討論和協商,再提出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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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
中小學評鑑入法 教團:盡速擬配套2012/10/12

最快明年,中小學教師每4年就要評鑑1次!多數教團對此修法結果,多抱鼓勵,認為12年國教即將實施,老師改變教學方法勢在必為,教學評鑑的確有存在必 要。不過,由於現今尚未推出配套,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和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建議,教育部應和教師工會協商,評鑑也因從備課、教室教學等處著 手,才有實質價值。
行政院11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正式將中小學教師評鑑入法,要求學校應組成評審委員會,決定老師的聘任狀況;如果未通過,且無法限期改善,可能面臨解聘或不續聘的處分,此法最快明年上路,估計約有20萬名教師必須接受4年1次的教學評鑑。
不過,由於許多配套措施都尚未擬定,諸如誰來評鑑老師?評鑑標準為何?都尚無定論,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理事長劉欽旭就說,有高教評鑑的錯誤在先,教育部 應謹慎思考,依照教育人員職務的差異需求,分別訂定評鑑指標,且應和全國性教師工會組織協商。他也提到,教師評鑑可能耗費大量經費,未來也可以要求教師修 習第二專長,或是完成一定時數的研習認證。
「教師淘汰制度早就該更新了!」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指出,現行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模糊不清,諸如「教學不力」、「行為不檢」都非常主觀。她希望評鑑能更明確定義什麼是「好的老師」,具體呈現教師的專業表現,供外界參考,而且評鑑也可以和淘汰機制相輔相成。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也認為,12年國教迫在眉梢,老師改變教學方法勢在必為,因此教學評鑑的確有存在的必要。他建議,評鑑不可再流於一堆報告和書面作業,而是從備課、教室教學、同儕討論中著手,不但讓流程進一步透明化,教師也可以互相交流。
教育部教研會執行秘書劉仲成表示,立法院已將此案列為優先法案,只要通過,教育部會在半年內邀集相關教育團體討論,在半年內完成子法,擬定教師評鑑的項目、指標、程序、評鑑結果的運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他還強調,教師評鑑的目的是為了讓好的老師獲得肯定,和淘汰機制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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