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國中小教師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截至2012-06-27-兼課、代課、寒暑輔、假日(週六日)上課所得-必須課稅-因為教育部認為教師於例假日不宜上課以維教學正常化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國中小教師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截至2012-06-27-兼課、代課、寒暑輔、假日(週六日)上課所得-必須課稅-因為教育部認為教師於例假日不宜上課以維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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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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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截至101/6/27


項次
給與項目
說明
發布日期
及文號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
、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105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76105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條第2款第1目規定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既已於條文內加註:「即原主管特支費」字樣,應准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前段特支費規定,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518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8518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加給,可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領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
二、78630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津貼、79630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630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三、8471日前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計算免稅所得。
四、8471全部併銷完畢後尚剩之「口數」,既已由服務機關一次發給12個月之眷屬實物代金數額,嗣後年度自不得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五、8471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 78717971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1口,至8471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94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1210日台財稅第810034297號函規定: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7
年終工作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76113台財稅第760184543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即原主管特支費)部分,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財政部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公務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20
交通補助費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二、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1017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111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91017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推薦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其由政府補助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83111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如屬因業務需要經服務機關同意,並取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由政府給付之補助費,始得適用財政部691017台財稅第38644號函釋規定,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1017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111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74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一、            1011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本表第37項「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            其餘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1016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人員
鐘點費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30
國外差旅費、誤
餐費、生活費
、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35
比賽獎金
1、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05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
四、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成員依「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具獎勵研究性質,且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公立學校及幼稚園依同要點規定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私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計入幼稚園之收入;各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五、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依「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係供其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非屬校長個人之所得。
36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分轉換之各項給與
一、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1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包括:教師、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特教津貼),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12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12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1231日以前兼、代課,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於101年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屬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領取屬100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14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8480號函
37
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
一、自1011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財政部1016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支給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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