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載:【重大訊息】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學校正式啟動團約協商[2011/9/29牛奶瓶報報]

2011年9月29日 星期四

轉載:【重大訊息】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發文學校正式啟動團約協商[2011/9/29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9/10009272011929.html

2011/9/29牛奶瓶報報

【重大訊息】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學校正式啟動團約協商

100年9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應部分學校支會要求,第一波發文至六所學校正式啟動團體協約,公文(公告版)如附件。

我們要求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函復本會是否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以利後續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等事宜之安排。

如果學校對本會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而拒絕,本會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裁決之認定。

【請各學校工會支會注意】:
●只要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都可以要求本會啟動學校團體協約之協商。
●只要學校回復協商,本會針對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等事宜,將連繫並尊重學校支會意見。

【請各校理解並遵守程序】:
●學校只要遵照該有的程序正義,我們會合法、合理、合情地進行團約協商,不會為難學校或校長。
●提醒校長注意,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有組織、有效率,該做就做,劍及履及,不會勞師動眾而一事無成!

轉貼本會1000927啟動學校團約協商函:

●●●1000927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啟動學校團約協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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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7 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29 號
主旨:有關 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本會要求與 貴校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詳如說明,惠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7 月7 日勞資2 字第1000019303 號書函暨本會100 年9 月19 日高教產工(平)字第1000026 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上開公文函釋以:「教育事業之產業工會會員有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始符合第6 條第6 項所稱有協商資格之勞方,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其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合先敘明。

三、復查團體協約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以:「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併予敘明。

四、再查團體協約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以:「勞資之一方,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特此陳明。

五、基上, 貴校加入本會之教師會員數已逾學校教師人數二分之一,符合前揭協商資格,本會業經 貴校支會請求進行協商,爰請 貴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函復本會是否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以利後續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等事宜之安排。

正本:高雄市楠梓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鼓山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鳳山區●●國民小學、高雄市鳳山區●●國民小學、高雄市●●國民中學、高雄市●●高級中學

副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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