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載:內政部會議規範僅供參考-只要會眾無異議-主席可自主或按照組織團體所訂之會議規則

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轉載:內政部會議規範僅供參考-只要會眾無異議-主席可自主或按照組織團體所訂之會議規則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html

http://msa.tres.tpc.edu.tw/~people/oldlaw/9908.htm

●教育部99.07.23台人(二)字第0990123514號書函轉(原函電子檔)
內政部99.07.16台內民字第0990146094號函,有關貴校為辦理教師停聘、解聘事宜,函為有關學校就教師聘任以投票方式表決,其空白及廢票是否納入投票總人數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一、 復 貴校99年7月13日台藝大人字第0991800299號函。
二、 按會議規範係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 關、團體倘另定有議事規則時,應優先適用各該議事規則,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 查依會議規範第58條規定,表決除本規範及各種會議另有規定外,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參加表決人數之計算, 以表示可、否兩種意見為準。如以投票方式表決,空白及廢票不予計算。依上開規定,表決係以參加表決者贊成與否之多寡為計算基礎,惟表決時在場而不表示意見 者,或以投票方式表決,投空白及廢票者,自亦應計算在參加表決者之總數內。復查依貴校美術學系教評會設置準則第5條規定略以,聘任、升等、改聘、不續 聘.......等重要事項,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本案依來函所敘,該系教評會委員計有6人,會議時共有5人 投票(通過1票,不通過2票,廢票2票),尚符合該系教評會設置準則第5條所定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額數之規定;至有關表決效力一節,該系教評會設置 準則係為會議規範第58條前段所稱「各種會議另有規定」之除外規定適例,在總投票人數為5人的情況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票數應為4票,上開會議投票結果 似未符合教評會設置準則所定重要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之規定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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