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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10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師會」針對「溫書假」嗆教育部可能踢到大鐵板!
100年03月23日,「高雄市教師會」行文教育部:
有關貴部對中小學定期評量當天得否安排溫書假之函釋,實有違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
100年04月27日,教育部回函「高雄市教師會」,教育部回文內容法理站得住、口氣相當硬,有人嗆教育部,可能踢了大鐵板。
教育部在公文中兩度提到『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及『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學校除應依課程計畫及原課表上課』、『與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無涉,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情事。』
所以,大家認清一點,官衙不是可以隨便亂嗆的,我時常嗆來嗆去,是因為叔叔有練過,「小朋友」不要亂學,還有希望立委和家長團體要以學生和家長權益為重,有些事不要「亂挺」!
轉貼相關的公文:
●●●1000427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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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受文者:
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臺國(一)字第100005159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會就本部對中小學定期評量當天得否安排溫書假之函釋,認為實有違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3月23日高市教師會第1000000084號函。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規定,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並訂有各年級每週學習節數之上下限範圍。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規劃學校課程計畫內容,亦將學習節數等相關項目納入其中,並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學校課程計畫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另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類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則由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自行安排。
三、爰學校應依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規劃之學習節數及地方政府訂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安排學生之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致有關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亦應依前揭規定及「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辦理,其應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為優先考量,除可依原課表上課外,亦可安排各項之學習活動,納入學習節數整體規劃以增加課程之多元性及活潑性,亦可舒緩學生之壓力;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
四、至高級中等學校之行事曆,因並未於高中課程綱要中授權地方政府另行訂定相關規定,爰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學校除應依課程計畫及原課表上課外,有關寒暑假之起訖曰期及放假日期均應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定辦理,且與前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之注意事項相同,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
五、另有關貴會所提「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之內容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乙節,依據法務部90年2月15曰(90)法律字第003691號函釋略以:「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本(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定之『職權命令』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目前法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現行法律之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宜有保留之必要」,爰「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乃本部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職權命令,與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無涉,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情事。
正本:財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國教師會、立法院黃委員昭順辦公室、本部國教司
●●●1000323高雄市教師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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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師會第1000000084號
主旨:有關貴部對中小學定期評量當天得否安排溫書假之函釋,實有違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貴部於民國98年4月22日以台國(一)字第0980053659B號函示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略以:「爰請貴府(局)轉知所屬國民中小學,有關定期評量應避免溫書假之安排。」貴部復於99年9月8日之電子報發布〈國民中小學全面取消溫書假說明〉,文中再度強調:「國民中小學於定期評量(即段考)日之下午應避免安排溫書假。」合先敘明。
二、溫書假乃一般俗稱,實為定期評量日之提前放學,並非放假;既為提前放學,則為學校課程規劃範疇。中小學課程之規範法有明定(國中小為《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高中為《高中課程綱要》),政府實應依法行政、依法解釋。
三、我國自民國90年代初期進行之課程改革(90和91學年度分別在國小、國中正式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綱要》,93學年開始陸續頒布《高中課程綱要》),其核心概念即在於「學校課程自主」。具體表現有二:其一、以「課程內容大綱」及「各學習階段能力指標」取代巨細靡遺之「課程標準」,各校據此自行規劃符合學校需求的「課程計畫」。其二、規定各校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進行「學校課程計畫」審查,然後送教育主管機關「備查」;教育主管機關則僅能就形式決定「是否備查」,不可就其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有關「學習時數」之規範,《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為:「全年授課日數以200天(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學期上課20週、每週授課5天為原則。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此外,亦僅規定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之上下限;學校在規定之「授課日數」及「學習節數」範圍內,有自主之決定權。但考量國中小學生自我照顧能力,《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相關規定。至於《高中課程綱要》,則並無授課日數的規定,亦未賦予地方政府規定「學生在校時間」之權力;「每週學習總節數」亦僅規定上限,並未規定下限。是以,「是否提早放學」實乃學校之權限,高中尤然。
五、此外,貴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應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然其內容並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似已違反該法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國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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