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新聞疑義202】霸凌,千萬不可!小心,刑責伺候!

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轉貼:【新聞疑義202】霸凌,千萬不可!小心,刑責伺候!

引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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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202】霸凌,千萬不可!小心,刑責伺候!
文 /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

【新聞】

台 北市一名輟學少女因說話麻辣,喜歡講人閒話,造成朋友間感情不睦,她的8名朋友決定教訓她,聯手對她霸凌,針戮她的嘴角,在她傷口上灑鹽、以異物刺她的下 體,還將她關進冰箱,用盡一切凌虐用段懲罰她的多(聯合新聞網99年12月28日報導:少女愛講人閒話 被朋友關冰箱刺下體)。


【疑義】

一、將她關進冰箱,妨害自由!

按 刑法第302條第1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302條第1項所謂其他 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同條項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上訴人將人私行拘禁,同條項既有明文,按之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不應宣告補充規定之 罪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93號判例參照),且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原包括「私行拘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所謂「以其他 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如犯罪行為已符合「私行拘禁」之規定,即無論處「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名之餘 地(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693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24號刑事判決參照)。所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係以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為其要件。而私行拘禁,係為非法方法之例示,只要以非法方法,不論是否為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即 得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論處之。從而,將人關進冰箱,會被依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以異物刺她的下體,強制性交!

按 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罰之),且刑法稱性交 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之性侵入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參照),所以,依刑法現行規定,「口交」、「肛交」、「異物插入性器或肛門」等行為,均列入性交行為之範疇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85號刑事判決參照)。從而,以異物刺他人的下體,會被依刑法第221條之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針戮她的嘴角,在她傷口上灑鹽,傷害!

按 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應予注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 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第4項參照)。從而,以針戮人的嘴角,在其傷口上灑鹽,至少,會被依刑法第277條之規定,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四、施暴者,雖係少年,但少年法院,仍等著妳(你)!

按刑法第18條第1項雖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但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所稱少年,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所以,施暴者雖僅係少年,仍會被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審理。從而,所有霸凌者,都要小心啊!以免觸法,那就後悔莫及了。

2 意見:

健康財富自由 提到...

你知道嗎?
擁有自由、財富、健康才是人生價值所在
入口→FAMILY
(不想改變的人可以按 X 離開, 只找願意改變的你)
祝版主訪客倍增~期待您的好文章^^

Makattao Allen 提到...

通常一般人只能犧牲自由和健康去換取財富,只有財富才能讓人享受自由和健康,感謝閣下點出了自由、財富和健康微妙的三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