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2010十大人權新聞與兩公約施行周年檢討-孤島上的「人權大步走」-兩公約在台一周年-《兒少法》44條須廢除[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轉貼:2010十大人權新聞與兩公約施行周年檢討-孤島上的「人權大步走」-兩公約在台一周年-《兒少法》44條須廢除[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2010年12月24日下午6:57

2010十大人權新聞與兩公約施行周年檢討
破週報 副刊641號 2010-12-17出刊
【資料提供/台灣人權促進會;整理/劉美妤】

2010年12月10日,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權會)一如往例發佈了台灣十大人權新聞,時正兩公約施行一周年,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發表了「馬政府落實兩公約週年成果檢討」,前者道出了今年台灣人權事件的荒謬與不堪,後者則輔佐民眾理解兩公約施行後,放任台灣人權不升反逆的政府基底態度。各項事件,從環保署護航環評無效的中科三期、土地徵收條例引爆的農民迫遷問題,再到台灣重啟死刑執行的事件,除了行政部門濫用公權力的慣性外,另一則面向透露的,是台灣人權加害者的多元化,從以前的行政部門,逐漸蔓延到媒體、財團以及民粹力量。其中受害者的弱勢、邊緣身分,如原住民、農民到逃逸外勞,則愈加彰顯了台灣在國際人權公約上落實的急迫性。本篇報導首先整理台權會發佈的「2010年十大人權新聞事件」,後文則探討兩公約在台施行一周年的窘境,及其對台人權發展的重要性。端看政府號稱兩年內完成所有修法的「人權大步走」,在一年過去後,究竟要邁多「大步」才趕得上「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的目標?

2010十大人權新聞

一、中科三期行政機關環評敗,環保署違法護航,總統藐憲發言,脫線立委提修法。

中科三期環評開發案,今年一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行政部門敗訴,確定撤銷環評結論。然環保署拒絕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於大報刊登廣告,抨擊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作了行政權傲慢獨大的最壞示範。然而總統馬英九不但沒有維護憲法,反而發言附和環保署的廠商利益之說。環保署更在八月下旬搶開環評大會,護航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的重新審查過關,只補作健康影響評估部分,環評制度與司法尊嚴形同毀棄。

二、台灣重啟死刑執行。

今年二月因立法委員吳育昇質詢法務部為何未執行定死刑犯,在朝野及輿論壓力下,支持廢死的法務部長王清峰被迫辭職。繼任部長曾勇夫旋即於四月底簽署四個死刑執行令,台灣過去連續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的記錄再次歸零。

三、媒體政府傻傻分不清,新版個資法草率過關。

14年前通過生效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今年終於得以翻修,然而在修法過程中,焦點僅集中在媒體報導的免責問題,卻無視新法令無從保障個人資訊自主權的結構缺陷。當個人資訊自主權一再於新法中遭到閹割,人民隱私權的保障愈形遙不可及。

四、農地徵收變更工業開發使用,農民凱道怒吼,要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

今年6月9日,苗栗縣政府派出數台挖土機,在警力戒護下,將再40天就能收成的稻田硬生生鏟除,以配合縣府土地徵收程序。大埔毀田畫面經公民媒體的上網傳播,引發各界聲援。同樣的,苗栗灣寶、竹東二重埔、竹北璞玉和彰化二林相思寮等地,皆面臨農地被強制徵收的危機。近千名農民與聲援民眾遂於7月17日在凱道夜宿抗議,此行動雖得社會輿論普遍認同,但政府僅以個案處理大埔農地徵收事件作回應,無視土地徵收不正義的結構性問題。民間社團在十月提出了土地徵收修正草案,明訂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並引進公開透明的聽證程序,貫徹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之意旨。

五、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FA,台灣民間社團以民主人權為制衡強權之平衡桿。

今年八月,台灣和中國在兩次會議後簽署了經貿合作協議(ECFA),將重大影響台灣經濟、社會、政治的走向。然政府在ECFA簽署過程中,並未公開談判議題的資訊,也未徵詢國會與民眾對協議內容的具體意見,之後更限制國會只能全案包裹表決,不能逐條逐項提意見,重傷民主。隨後,台灣民間社團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籲各界跳脫政治對抗,站在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民主、人權、環境、勞工、弱勢者、世代正義、國民福祉與台灣主體性之立場,監督兩岸協議。

六、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收賄貪污、性侵案恐龍法官激起白玫瑰之怒,法官檢察官評鑑淘汱機制不能再等。

今年6月,一件女童遭性侵案中,法院以「未違背女童意願」輕判被告,招致大眾對法官脫離現實的疑慮;接著,一連串性侵案輕判引起廣大輿論撻伐,迅速集結20萬民眾網路連署,以司法改革為訴求,並上街頭發起「白玫瑰運動」。七月又爆出三位高院法官及一位檢察官因涉嫌收賄遭到收押,導致司法院長及高院院長辭職,人民對司法信心全失。連串的司法事件不但使總統多次宣示法官法應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院也積極展開審議,提出八個版本的草案,對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機制也多有討論,但司法院、法務部等公部門仍持保守抗拒心態。立院本會期將屆,一部有公平評鑑退場機制的法官、檢察官的法官法是否真能三讀通過?

七、國道六號工安事件背後,三萬三千名移工淪為非法逃逸外勞,悲慘遭遇無人問。

10月1日,南投縣國道六號工程發生意外,造成七人死亡、三人輕重傷,是國道史上最慘重的工安事故。七名罹難者中除一名台籍工地領班,其餘六名是印尼移工,皆為「逃逸外勞」。面對此重大工傷意外,政府第一時間的反應居然是「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卻未對層層發包、犧牲勞安的模式痛下檢討。勞團質疑,公共工程都是層層轉包,為壓低成本不惜偷工減料,更剝削最廉價的底層工人。逃逸外勞多因受不了僱主虐待或是合約到期無法續約,被迫成為逃逸外勞。他們成為是最廉價、最弱勢的勞動者,沒辦法參加任何保險,卻從事著最危險的工作,發生職災、意外等事故時,完全得不到保障與賠償。

蘇案無罪八、拖磨廿載,蘇案再更二審高院宣判無罪。【左圖:從左至右-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與多年前製作的援救立牌合影。(照片提供╱陳文發)】

自1991年發生纏訟近20年的蘇建和案,高等法院今年11月12日作出再更二審宣判。合議庭採李昌鈺博士對犯罪現場還原之鑑定結論,依血跡分佈、傷口比對等資料,推論無多人在場犯案的跡證,應為王文孝一人所為,改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無罪。再更二審宣判前夕,蘇建和等三人進行一趟腳踏車之旅,從台灣尾到台灣頭,讓民眾有機會了解案情始末。冤案的發生不只是司法內部出問題,更反映了媒體公器與權力者的勾結包庇掩護,成為整個社會的共業。本案是否能在今年畫下句點,仍待觀察。

九、石化政策不轉彎:六輕燒不完雲林人怒;無視萬人信託請命,八輕強渡關山,要白海豚轉彎。

台灣政府視石化產業為工業基礎,1970年代開始積極發展石化業,目前全台仍有六座石化工廠生產營運。40多年下來石化業造成的毒氣、汙水危害健康,農漁污染、工安事件不可勝數。政府為短期經濟成長,仍打算擴張高汙染高耗能產業,為國光石化(八輕)、六輕五期背書,甚至有意毀棄高雄人民吞忍25年換來的五輕遷廠承諾。為阻止國光石化建廠,環團號召全民信託認股買下彰濱溼地生態保育帶,學界千人連署反國光石化。勢死守護家園11月13日,全台環團更發動「石化政策要轉彎 環保救國大遊行」,要求政府檢討石化政策,成為環保運動20年來最重要的一次集結。【右圖:六輕居民在白宮和焦黑的煙囪前,掛起「誓死守護家園」的布條。人民口中的「死」是真的,只是家園依舊守不住。(攝/陳韋臻)】

十、縣市合併,直轄市原住民鄉消失。官派區長,部落無自主權,災區重建路更難。

今年初地方制度法的修改,使原住民鄉改制成「區」,且區長得由直轄市長派任,原鄉失去自主權。在縣市合併升格過程中,政府未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規劃原鄉自治的配套措施,反而藉五都選舉侵權整併原鄉,辱及原民自主地位。例如高雄縣的原住民人口比例較少,未來極可能選不出原住民市議員,剝奪了原住民的政治權利。日前行政院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待審,但這部《自治法》非但緩不濟急,更以「國家重要利益考量」之名,嚴重限縮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行矮化、殖民化的偽自治,引發原民團體更強烈的憤怒。

資料來源:台權會網站 http://www.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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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島上的「人權大步走」-兩公約在台一周年
破週報 副刊641號 2010-12-17出刊
【文/陳韋臻】

去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同年法務部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目的在「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今年,政府重啟死刑,農民田毀宅破,環評堪稱無謂,原住民五鄉即將消失;緊接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立,建國百年紀念日,兩公約成馬政府大政績好風光。

倘若兩公約確實可以拿來做為國家進步宣傳的象徵,也許,讓我們先看看今年十大人權新聞中,違背兩公約的條例,再來思考只通過了法條卻不積極落實的政府,有沒有權拿兩公約來說嘴?

面面相覷的人權事件與兩公約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一個法務部長的懸位,應徵條件是敢殺人,於是曾勇夫帶著全民和政客的期待上台,四刀落下,台灣往廢死前進的路徑硬生生遭斷頭。提起此事,台權會政策倡議部主任葉亭君說,整個台灣國家對於廢死的理解,與公約精神有很大一段距離,「公約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雖然沒有明言規定『廢除』兩字,但朝廢死的目標邁進非常明確,且與公約連帶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中,便寫得非常清楚。」

台灣法務部常用來辯解的理由,諸如「台灣沒有『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者「台灣有『合格管轄法庭最後判決』」等說詞,實際上,一旦面臨法規中的「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便毫無立足點可言;更無須談論台灣死刑犯沒有特赦的明文規定,最直接與兩公約扞格。

其次,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內,明確肯認「適足住宅權」(The Right of Adequate Housing)做為基本人權的概念,在台灣土地徵收案中也破綻百出,將農民迫遷到不適宜居住的大樓中,目的只在於搜刮土地提供給財團資本家,基本人權蕩然無存。葉亭君滔滔不絕地繼續舉例,如移工的同工不同酬,或者非法移工、非法雇主的勞動剝削,不僅違反了勞動權利,更實際上觸及了「奴隸與強制勞動」罪;又如五都升級後,鄉長取消改為指派區長,「原住民地方自治精神被迫消失,他/她們的直接參政權也被剝奪……

語近句點,我才發現,與國際公約並行而生的「一般性意見」,這些非常實際觸及到執法層面的解釋文、這些與公約本體並存於同一法律位階的參照標準,在台灣兩公約簽署一周年後,仍舊未被認真納入推廣內容,何況推行?但這卻不是台灣兩公約推行上最大的問題癥結所在,葉亭君一一數落:兩公約施行的準備時間只有七個月又18天,要完成政府機關種子講師培訓,公務員、社會人民宣導等大量繁瑣的工作,結果就是「叫不看報的警察排排坐好,聽一個不知道從哪裡來的教授講國際人權甚麼東西」,不然就是「學校收到公文要宣導兩公約,結果花蓮某校的學務主任接到任務要宣導,完全搞不清楚頭緒,只好從網路上列印法條下來,在朝會上照念,學務主任很無奈,說自己也不知道在念甚麼。」

另一方面,像是英國花上兩年時間作為法令檢討的準備工作,台灣政府則是去函給17個政府機構,要求各單位自行檢討,「政府機關收到文,對著文發愣,最後就傳傳傳傳到某個小科員桌上,大概是負責寫年度報告之類的工作,寫完再還給法務部」,成了政府得意洋洋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檢討清冊」,真正打開卻令人暈厥,諸多如總統府聘用工讀生中的「清寒」、「並注意其品德及堆國家忠誠者外」等用詞,「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見樹不見林的例子不勝枚舉。「真正值得討論的條文,例如死刑,還是寫『尚有爭議』,兩大本清冊中,不知道有無違反兩公約的,大概佔了一半以上。」在台灣總是激起民怨不公的「行政中立法」、「地方自治法」、「土地徵收條例」、「家事服務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法官法」,沒有一則受到真正的檢討。

至於台灣「兩公約施行法」中明確規定「優先編列」的預算,也默默地消失在各機關預算書中,除了法務部兩年(99年、100年)不到三百萬的預算,其餘的人權推動經費,儘管法務部回應「全部『人權業務推動』預算則遠超上述金額」,卻始終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莫怪葉亭君說:「兩公約的相關業務,從去年通過總統頒布生效那刻前就做完了,接下來這年就是狗尾續貂,唯一的成果就是總統府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存在於台灣的國際人權公約

作為非聯合國會員成員的台灣,自動自發地通過兩公約,因無國際批准程序,便自行通過國內施行法,以確認兩公約在台灣的法律效力。對此,台權會持正面肯定態度,但向下提及此兩公約在台灣的法律位階問題,葉亭君則說:「此法的定位公部門根本沒有研究過」。目前大致對此的共識,兩公約是為國內優位法,儘管次於憲法,但凌駕於其他法律之上,「基本上就像是原住民基本法,雖然在台灣原民法地位很低,但其實是優先性的,法規或行政命令如果不符,都得依此修改。」

然而,不用提法務部修法的兩大清冊,荒謬的內文可能形成無謂的修法,就連維護人權的法庭,一整年下來引用兩公約相關文字的裁判,也僅有25例,整個法治體制對此的認識不足,果然不同凡響!葉亭君說,兩公約在台灣的重要性,其一便在於執法參照依準的擴張,她舉今年5月被提起公訴的李明璁教授案為例,「以前集會遊行權利唯一參照法規就是集遊法,但今年有兩公約這種位階更高的法令,才促成法官申請釋憲」;倘若此多元的執法參照能夠落實,2005年司馬庫斯部落將風倒櫸木運回部落,最後落得「加重竊盜罪」罪名的判決,也可能有逆轉餘地。

自由轉換雇主,廢除奴工制度【左圖:10月4日,在國道六號工程意外後,移工團體與工殤協會悼公共工程工殤亡魂。(圖片來源:立報資料室)】

以上都是台灣司法上得以依著兩公約向多元價值與人權正義邁進的可能。而另一方面,台灣簽署兩公約背後「融入國際人權體制標準」的目的,向下推演則應是「公約」本身的價值所在。以聯合國人權相關國際公約的九項公約為準,台灣目前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實際上是 1965與1966年的產物,往後依附著人權概念而生的各種公約,像是2006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1990年「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便是對台灣目前最弱勢者的保障,如同葉亭君所說的:「台灣如果要簽保障人權,就應該一次一套做完整……很多人都說:『憲法是保障人人不能歧視沒錯啦,可是他們是泰國人不是台灣人耶!』這是因為憲法的標準只在於國家中,但公約的對象,是地球上所有的人。這是公約在台灣能拉開的人權量度與意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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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44條須廢除
2010-12-23 蘋果日報
【蘋論】

由於《兒童少年福利法》修訂草案戕害新聞自由,妨礙公民知的權力,引起媒體界的焦慮與不滿,內政部長江宜樺從善如流,決定近期內召開研討會,請媒體業者、專家學者、民意代表以及相關機構的人員共同討論,對已通過立法院一讀的該草案進行修正,以滿足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兩種衝突價值間的平衡。

民主與新聞自由相依

《兒少法》在「民間兒福聯盟」的極力推動下,兒童局官員沒有察覺其中對新聞言論自由的限縮,便貿然向立法院提出;而立委也沒發現其中的問題,予以一讀通過;通過後媒體才知道,遂緊急向相關機構陳情,延後二讀,並再予討論。支持新聞自由的立委林益世、吳育昇、羅淑蕾發言暫緩二讀,要求在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之後再進行二讀。他們對新聞與言論自由貢獻很大,深切了解表意自由對民主機制的重要性,讓我們非常敬佩,值得為他們鼓掌。

不只是立委們須了解此事的嚴重性,我們也呼籲藍綠兩黨不分色彩,共同努力保障新聞言論自由於充分狀態。兩黨的存在與發展,完全依賴民主機制;而新聞言論自由則是民主機制的根本,所以捍衛新聞言論自由即是捍衛民主;而捍衛民主即是捍衛複數的政黨政治;捍衛政黨政治即是捍衛國、民兩黨的生存和發展。所以,藍綠兩黨應是最堅定支持新聞言論自由的組織。

該草案第44條最受爭議。從後果看,將會有4大負面後果:1.寒蟬效應。由於草案賦予各級行政機關懲罰媒體的授權,使媒體不敢監督行政機關,枉費民主先賢們的苦心設計。2.由於草案禁止描述犯罪細節,並未對很多名詞給予法律的定義,將使新聞描述的寫作無所適從,並因而影響民眾「知的權利」。3.自由經濟的市場機制,也將遭池魚之殃,影響經濟成長。4.台灣將退返威權時代。

修訂過程品質低劣

該草案的修訂過程與品質的低劣,可從3方面看出:1.立法機關沒有遵守「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鐵律。2.該草案明顯違背立法三原則:「比例原則」(兒少福利僭越位階壓倒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3.原先草案本來保留一個申訴與審議機制,但內政部以「沒有這樣的組織與人力」為由刪除;後竟改為授權各級地方政府變成媒體的裁罰機關,無限擴張行政裁量權,嚇阻了媒體對各級政府的監督。

鑑於無法證明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有負面邏輯關係,應該廢除第44條;反而是媒體大量揭發兒少遭霸凌的現象,才讓朝野察覺其嚴重性,並設法解決。是誰在保護兒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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