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2010年5月8日 星期六

轉貼:[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2010-05-08 聯合報
【張娟芬╱作家】

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問得好:死刑是極刑,法官與被告無冤無仇,一定特別慎重,怎麼可能會誤判?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這些可疑冤案相關論證已多。這裡我要講的不是這些熟悉的名字;我要提兩個新鮮的名字:林瓊嘉與薛爾毅。

林瓊嘉,現任律師,以前曾經是法官。他於三月十一日投書聯合報,那篇文章一開頭便說:「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他判錯了!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林瓊嘉判了死刑,死掉了。

五月五日的聯合報,薛爾毅,一位退休的法官,寫了一篇投書。他說:「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壯哉斯言!《瀧岡阡表》讀過是讀過,但是臨到判死刑的時候,則丟在腦後。這正是我在拙文「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一個太過理想的主張。其實剛好相反,支持死刑,才是一個太過理想、罔顧現實的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意思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要秉公處理,不是一心與被告為敵,而要公正地把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因素,都納入考量。但那只是「理想」。薛爾毅的坦白—「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我沒有想到其他」,才是「現實」。

林瓊嘉與薛爾毅的投書裡,透露出他們的熱血,他們的慈悲情懷,他們的理性思考。我不覺得他們是壞人或者壞法官。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們相信法官是神,然而他們不是。他們也是凡人。他們是凡人裡頭,具備相當學識素養,品行端正之人;但是,他們也會犯錯。


劃定生死線 安定美麗島
2010-03-11 聯合報
【林瓊嘉/律師、台中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筆者為死刑犯辯護時,主張被告情有可憫,應給予一線生機,陪被告走過人生最灰黯的時刻,但也無法挽回一個生命的逝去。

對姦殺女保險員、綁架幼童撕票者,筆者擔任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罪無可逭,非處死刑難以贖罪。

不同的經歷而有不同之心境,筆者迄今相信「仇恨不能撫平傷痛,慈悲寬宥才能化解恩怨」;被告生死之取捨,在於犯錯後真心的悔悟、真誠的發願。

筆者曾為死刑犯辯護,被告改判有期徒刑確定後,被告說出內心的感受:「在監獄無任何外力影響,誠心念佛悔過;但出獄後,一事無成,是否經得起誘惑,會不會再幹一票以終生享受,沒有把握。」被告真誠的悔悟,讓人感動,「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誠心悔過者,怎可不予悔過自新機會。

廢除死刑是法律人的理想,但廢除死刑應考慮下列問題:

一、廢除後,亡命之徒是否無死刑顧慮,而變本加厲,與其受終生監禁之苦,不如殺人滅口,以死無對證方式得逍遙法外;重刑犯遭追捕時,全力一搏以求脫逃,其結果是否造成更兇殘的犯罪、激烈的警匪對決,及不該發生的慘烈傷亡事件?

二、被害人或家屬對遭受兇狠的被害痛苦,信任死刑判決得制裁被告;廢除死刑後,如何免除被害人或其家屬尋求內心的立即正義,能否放棄「就地正法」的報復?能否避免被害家屬淪入「叢林法則」、「冤冤相報」的不幸?

三、理性的第三人,未經歷嚴重犯罪被害的痛苦,切勿輕言「感同身受」,因為未經其境,難體其痛,不可能與被害者有著相同的苦痛;慈悲、人道應公平存在於被告與被害人。當被害人死亡後,聽不到被害者的哀傷哭訴,只聽到被告生存的懇求,慈悲、關懷不該僅存在犯罪者一方;法律的人性關懷,果真只有對活著被告的慈悲,而缺乏對死亡被害人的關懷?人性尊嚴如只存在犯罪者,不存在於無辜的被害人,完全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

保留死刑如有助於社會的安定、給予守法者安心、給與被害人或其家屬,放棄「就地正法」的立即報復,有助於社會公眾福祉,是否必然應該廢除?

保留死刑並非殺一儆百,將被告當祭品,而在劃定法律紅線,越過紅線即是跨過生死線。其目的在禁絕綁架撕票、姦殺被害人、濫殺無辜,保障大眾安全,避免「就地正法」的非法正義。死刑的保留有其正面價值。廢除死刑的衝擊,其結果真能帶來「寬恕的力量大於復仇的怨恨」、「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

美麗的台灣島沒有仇恨,只有寬恕、幸福;那為何要編制警察維護治安?聘保全看顧家園?為何林立的鐵窗、監視系統無法拆除?未經審慎的評估,未符社會大眾的期待,立即廢除死刑,這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令人敬佩,但無法預期的結果讓人害怕。


我判他死刑 但,廢死在搖擺
2010-05-05 聯合報
【薛爾毅╱退休法官】

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有一件謀財焚屍案,沒有屍體,最後言詞辯論時,除了三位大律師滔滔雄辯外,旁聽席上有國際特赦組織及國內人權組織的人馬,被告深沉地說:如果你判我死刑,最後我被槍斃了,要是「那個人」出現了,法官如何善其後?此言實在很震撼,不過我不為所動,仍然判死,不久三審定讞,很快就槍決了。平心而論,此案沒有屍體,法官為保萬一,可以不判死,可是我根本沒有求其生。事情已經很久了,「那個人」還沒有出現,三位大律師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仍在揶揄我,天天在等「那個人」。

時代變了,刑罰的觀念文化也在變,我也漸進式地向廢死傾斜。刑罰由酷到寬,大抵是隨著人類文明的腳步前進。周有「五刑」,死刑慘酷殘忍、生刑生不如死,秦有腰斬、鑊烹等,隋唐有重杖處死,宋有凌遲,遼有活埋,清末始除凌遲,民初用絞,認為全屍較仁慈。歷史上有誅九族,夷三族,筆者未考證,不過三國演義說陳宮從容就死,曹操有意放他一馬,問以老母妻兒如何,陳宮回以「以仁孝治天下者,不害親長後嗣。」可見刑罰止於一身的觀念,古已有之,雖然仍有暴君會誅族,不過刑罰仍然向寬的方向走,沒有疑義。

世界各國大半沒有死刑,少數有死刑者,不執行死刑的多達二十一,我們是其中之一,最近我們執行了四名死刑犯,變成祇有二十國不執行死刑。我們還有四十名死囚,必然還會行刑,聯合國人權組織當然會抗議,不過法務部發表正式聲明,說終極目標是廢除死刑,可見廢死已成方向。

數月前,外蒙古推動廢死,民意與國會都反對,總統不顧一切,用赦免權廢死。菲律賓原已沒有死刑,十多年前回復死刑後,法官判了許多死刑,筆者手頭資料,他們於回復死刑後四年多,才第一次行刑一人,經教廷、加拿大、歐盟及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刀下留人,但被總統拒絕。

廢死這件事,各國都有正反不同意見,沒有死刑的國家,必有回復死刑的組織,有死刑的國家一定有主張廢除死刑的團體。英國沒有死刑,每年下議院都有回復死刑的議案,都遭微少的差距否決,有一年正要表決前,有人一口氣槍殺了六名警察,舉國哀傷,咸認回復死刑有望,但仍遭否決,六名警察之死,未能動搖下議院。

筆者淺見,認為在現階段的人類文明,死刑的存廢尚無定則可循,大家可以各說各話,不必吹鬍子,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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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意見:

bonbo 提到...

這位大哥,看來你有點曲解薛法官的原意。
有人會笨到寫了自己看過「瀧崗仟表」再來說自己拋諸腦後,讓別人來罵?
薛法官是說「在寫判決書的時候完全沒想過求其生的念頭」,而所謂「寫判決的時候」是法官經過漫長的審理、評議過程後,作成了死刑這個決定,再將理由將之行諸於文字的過程,所以「寫判決時」根本不是作決定的時候,是否要判死刑、或是其他結果,在寫判決的時候早就已經經過多方考量之後決定了。這個歐陽修、甚至包公年代當庭說了「死刑」然後狗頭鍘推出來、完全不需要附理由的狀況完全不一樣。
如果您是有追根究底精神的評論人,而對新聞文字中所寫的前述內容有所質疑,認為應是在指薛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毫無求其生的想法,那您
應該對上述認定先有求證後再為如此的評論,否則光就新聞文字來說,您的論點是有問題的。

Makattao Allen 提到...

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這句話是作家張小姐說法,當然也是我的想法,誤判就算在先進國家,也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薛法官能自我坦然先前判決的瑕疵,此點真的非常聖潔!因為依照證據裁判原則,若無關鍵證據,應不宜將嫌疑犯定罪,因此此判決是基於自由心證大過於證據裁判,就目前較為進步的司法觀點而言,是可以改進的!

節錄薛爾毅法官說法如下:

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有一件謀財焚屍案,沒有屍體,最後言詞辯論時,除了三位大律師滔滔雄辯外,旁聽席上有國際特赦組織及國內人權組織的人馬,被告深沉地說:如果你判我死刑,最後我被槍斃了,要是「那個人」出現了,法官如何善其後?此言實在很震撼,不過我不為所動,仍然判死,不久三審定讞,很快就槍決了。平心而論,此案沒有屍體,法官為保萬一,可以不判死,可是我根本沒有求其生。事情已經很久了,「那個人」還沒有出現,三位大律師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仍在揶揄我,天天在等「那個人」。

時代變了,刑罰的觀念文化也在變,我也漸進式地向廢死傾斜。

bonbo 提到...

大哥願意理性討論,小弟真是太感動了。

「需要有關鍵證據才能下判斷」這句話非常中肯,我想也沒有人會去懷疑。但是,這句話在各種案子裡應該如何闡釋?在陳致中召妓案件裡,至今陳致中仍然持「沒有照片照到他與妮可的照片」來辯解--這是一種闡釋的方向,任何案件一定要有「犯罪當場的照片才算數」;若以這樣的觀點來看大哥所述薛法官的案件,判無罪是毫無疑問的,但真的可以如此操作證據法則乃至於心證的形成?

因為我們都沒看到卷證,實際上毫無立論基礎,假設薛法官的該案除了屍體外,兇器、殺人焚屍、謀財的過程、手法等事實在該案件中都可以經過嚴格證明而確認,那麼「屍體」沒找到,本就有可能是滅屍手段太過高明所致,在這種情形下,不要說法官,抓一百個人來也會有一百種意見,若法院就因為這樣以沒有屍體來判無罪、或僅判被告傷害等等,以現今媒體的嗜血程度來說,不知又會如何在頭版以「荒唐」來敘述?若大哥看到這樣的標題,是會去探究判決深層意義的人?還是跟著人云亦云的批判「恐龍法官」?

就小弟來看,薛法官雖承認「誤判的可能性存在」,但並沒有如大哥所說「承認自己有判錯」。因為他等的「那個人」始終沒有出現,且實際上早就已經被他認定為不存在,他只是用這個例子來說「誤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Makattao Allen 提到...

所以綜合閣下觀點,法官心證至高無上,這是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利,至於證據裁判原則,和一些保障人權觀念和原則,就可以擱置了,這是台灣目前的現狀,法官權利比神大,也比專家學者和庶民的意見大。

薛法官誤判與否我們不能得知,只是他自身反省也點出了一個事實,就是,如果以目前重視司法人權,以及證據裁判原則下,他可能也同意該嫌犯不處以死刑,來避免誤判的風險。

陳致中告某媒體,結果法官判決其敗訴,若法官解釋說明此告訴不成立也就算了,還直接預設其確有召妓並公諸於世,這就是法官心證至高無上,高於基本人權的人格權的現狀。

民主國家,任何人都可接受批判,同時也可以批判別人,這是意見言論的自由,因此閣下認為薛法官其心證有理,同時也預設法官心證無限上綱的觀念,我亦予以尊重。

只是,就我而言,民主自由國家應當以保障人權、尊重民意為主要考量,而司法人權所保障的是我們所有的國民,不管其罪愆輕重,不管其政治背景、意識形態,因此我認為國家應該往這條道路前進!所以我反對法官心證高於一切的審判,與其相信人,不如相信制度,一套尊重司法人權的制度!

因此,我認同學習歐美日先進國家的做法,引進陪審團、陪審人制度,實現司法上主權在民的精神,此舉可增進人民對法律的認知和司法的認識;另外教育上人權和法治教育也要強調,尤其是程序正義中,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無罪推定,以及罪疑惟輕。

引用陳致中老爸的話:我不敢講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但至少在追求實質正義的同時也追求程序正義,程序正義在刑事訴訟,大家非常耳熟能詳的根本常識,就是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無罪推定,以及罪疑惟輕。

因此,閣下強調法官心證以及司法的至高無上權威性和不可批判性;我則是重視司法人權以及司法主權在民的觀念,而我批判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台灣的司法能夠更重視人權和法律,避免心證過於專斷,影響當事人權益以及我們台灣所有國民的權利。

Makattao Allen 提到...

民、刑事判決怎會歧異?

文/林孟皇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苗栗立委李乙廷所涉賄選的民、刑事判決,最近分別確定,結果刑事審判無罪,民事審判則認為確有賄選行為,因此判決當選無效。對此歧異的判決,各界譁然,認為是個別法官心證不同所致,甚至部分立委主張修改選罷法為三審定讞,以期避免類似問題的再度發生。而日前中國時報時論廣場梁文傑先生所撰「實情是法官早已過分獨立」一文,也以此作為批判理由。

  其實,在我國目前是由不具民主正當性的最高法院作為終審機關,且由近百位法官組成不同庭審判的結果,判決歧異是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不僅讓多數人民倍感困惑,也使下級審法官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疑義。對此,司法院提出的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案,即希望推動「金字塔型訴訟」制度」,逐步減少最高法院員額,最後由具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制度加以取代。

  可惜的是,由於朝野對立,此一法案延宕多年,加上設有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迄未完成立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也就成為國人的共業,以致人民在面對司法時,只好「燒香拜佛」。如今,立法委員捨本逐末,則即便將賄選案改為三審定讞,因不同法官心證不同而作出判決歧異的現象,仍是無從改善。

  話說回來,梁文所稱我國法官早已過分獨立的說法,雖不無道理。不過,如果以李乙庭賄選案判決的歧異,作為論證的理由,顯然是不瞭解民、刑事判決的心證要求本就不同所致。怎麼說呢?法院訴訟都有所謂舉證責任的問題,亦即當事人為避免不利於己的認定,必須說服審判者其所主張為真實的負擔。至於當事人應證明至何等程度,在美國刑事訴訟採取的是「無庸置疑」(beyond the reasonable doubt,我國實務上稱為「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民事訴訟則是「證據優勢」(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顯見兩者的心證門檻不同。

  刑事訴訟採取「無庸置疑」,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要求,要求對於犯罪的認定,必須達到無庸置疑的程度,否則不足以處罰被告,該標準表達了刑事司法體系不能使無辜之人被判有罪的信念;而民事訴訟適用「證據優勢」,並以「可能多於不可能」作為操作基準,亦即以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表示之,則負優勢證據的舉證責任者,就待證事實所提出的證據,僅需較對造更具說服力,即為優勢,即已盡其舉證責任。

  這樣不同的心證程度要求,也是我國審判適用的標準。法律之所以作此不同的心證要求,是因為刑事制裁手段的嚴厲性,基於「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謙抑思想,才有刑事案件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至無庸置疑程度的思維。至於因對等、契約自由而發生紛爭的民事訴訟,由於錯誤判決對於雙方當事人的影響,並無差異,即無特別優惠一造或要求他造的必要。
在美國,民、刑事歧異判決最有名的案例,即是辛普森殺妻案。在該案刑事判決中,因為許多違法取得的證據被排除,導致辛普森以無罪開釋;反之,在民事判決中,辛普森卻被判要賠償其前妻家屬數千萬美元,顯見法院認定人是辛普森殺的。對此,美國人雖有深刻反省,卻不曾去質疑審判的公正性。因為證明程度顯示整體社會對於不同待證事實的不同評價,無庸置疑反應了「誤判無辜」與「開釋有罪」的價值取捨。

  在此脈絡下,李乙廷案判決的歧異,也就不足為奇,不能因此作出法官過分獨立的推論。因為即便是同一個法官審理該案,依照前述民、刑事訴訟應採不同心證門檻的要求,也可能作出歧異的判決結果,並不是因為分別由不同法官所作民、刑事判決,才有如此歧異的現象。如立法者認為當選無效訴訟涉及公益,以「優勢證據」法則作為心證門檻過低,即應在法律中明文。
當然,法官負有認事用法的權責,因此任何有影響判決結果的問題,均應盡可能在判決理由中予以詳述,外界才可據此監督司法審判,則類似因心證不同產生判決歧異的現象,法院實應在判決理由中詳予交代,庶免人民有所誤解。而政客、名嘴或社會清流們在批評司法之前,也請先看看判決理由。畢竟,這是公民素養的基本要求,太多錯誤的解讀與法治教育不彰,不正是我國法治文化未能深根的主要源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