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從憲政主義精神看ECFA問題[悠然]

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轉貼:從憲政主義精神看ECFA問題[悠然]

引用自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12229981.html

從憲政主義精神看ECFA問題(悠然)

一個國家要想被承認為已經完成「現代化」,必須符合幾個基本條件,其中一個是奉行「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從馬政府處理ECFA事宜來觀察,中華民國在憲政主義這一個關鍵要素上是不合格的。
所謂「憲政主義」,並非從表面上有無制定一套憲法來決定。事實上,憲法的分類中,除了耳熟能詳的剛性憲法vs.柔性憲法、欽定憲法vs.民定憲法,以及成文憲法vs.不成文憲法的分類外,還有規範性憲法vs.名義性憲法vs.巧 語性憲法的分類。所謂「規範性憲法」,是指規範與現實完全一致,政治運作確實以現實有效的憲法為遵行的規則,也就是「貨真價實的憲法」;「名義性憲法」, 則是指規範與現實不完全一致,憲法並未真正受到尊重,只有符合執政者利益的規定才發生效力,與之相矛盾的部分則被忽略,也就是「參考看看的憲法」;而「巧 語性憲法」,則是指政府的權力運用完全不受憲法的羈束,也就是「掛在牆壁上的憲法」。一部憲法無論寫得多動人,規定得多完整,若沒有被遵守,根本就會落 空。從這個分類來看,國民黨執政期間,中華民國的憲法應該是在名義性憲法和巧語性憲法之間擺盪,而不是規範性憲法。

「憲政主義」既然不是以一個國家有沒有制定憲法來判斷,那要如何判斷呢?Charles H. McIlwain 在其名著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Changing World 中指出,「立憲主義兩個根本相關的因素為:對於有恣意權力的法律加以限制,以及政府對被統治者應負起完全的政治責任。」換言之,就是「有限政府」,以及「責任政治」。人民是所有政治權力的終極根源,憲法是人民與國家的契約。政府則是由憲法所創生的,憲法賦予政府權力,也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一旦政府超越憲法的授權行事,則是「恣意」。影響美國獨立革命至鉅的潘恩(Thomas Paine)主張,任何違反憲法的政府,就是在使用「不合權利的權力」(power without right),這樣的政府一定是個專制的國家。

為了避免政府「恣意而為」,立憲主義的國家採取分權制衡的方法,由國會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施政,而司法權則負責審查政府的違憲行為以及國會所通過的違憲法律。在 這種設計之下,政府與外國政府所簽定的條約,應該送交國會審議。在實施立憲主義的國家中,因為國會不同意,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所簽定的條約無法生效者比 比皆是,最有名的是一戰之後美國沒有批准加入國際聯盟的條約。立憲主義國家為求謹慎,一些攸關國家長遠發展的條約,往往還會送交全民公投,例如要不要放棄 自己國家的貨幣而使用歐元,要不要加入歐盟等等。換句話說,一個立憲主義的國家,絕對重視人民主權,政府不敢忽視人民是主人這個事實,重要事項不是請求代 表人民的國會同意,就是直接請求人民同意。

中華民國憲法雖然依照孫文的發明,而採取五院體制,但基本上仍屬分權制衡的設計。國 會代表人民監督政府,政府則受人民委任處理庶務。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文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憲法本文第六十三條亦明文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 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說得很明白,政府對外所簽定的條約無 論名稱為何,「應送立法院審議」。這裡所說的「審議」,是可以實質審查而加以拒絕的意思。除非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或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國 家,否則雙方所簽定的任何文字,包含ECFA在內,沒有不送國會審議的道理。

事實上,ECFA對人民衝擊的嚴重程度,光是國會同意都還不夠,應該要送交人民同意。

馬政府的做法遵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作風,一味宣傳要相信政府,卻沒有誠意向人民講清楚ECFA到底是什麼,人民到底要付出多少代價。當 他們發動撲天蓋地的洗腦攻勢之餘,卻吝於請求人民同意,甚至連自己執政黨握有絕對優勢的國會都當作擺設,可以說是全然「恣意而行」的。當一個政府在憲法規 定不好用時就不遵守,這個政府已經把憲法當成「名義性的憲法」(僅供參考),甚至是「巧語性的憲法」(掛在牆壁上當裝飾品)。當一個政府不管人民主權和有 限政府的原則時,這個政府是在行使「不合權利的權力」,這個國家就與「憲政主義」背道而馳,是個專制的政府。台灣民主化的資產,就快被這個政府消耗殆盡 了。

馬英九的口頭禪是「依法行政」,然而「依法行政」根本是「憲政主義」的下位概念;沒有「憲政主義」,說什麼「依法行政」都是空話。難怪有人要評論馬英九說,this man 是用很誠懇的態度在說彌天大謊。這不僅與「現代」和「進步」的概念相反,恐怕連基本的做人處事原則都違背了。

回到問題的根本,「憲政主義」最主要的關鍵就是「人民主權」。主權者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放任政府「恣意而行」,可謂是「天作孽,尤可救;自作孽,不可為。」既然知道那個黨和那個人都不可信,豈可再猶疑而不去爭取各種機會自己做決定呢?

(作者為政治學者,專攻政治理論與政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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