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速審法只是安慰劑[林峰正] / 速審法不可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聯合報] / 精緻司法 日本幾天內審結[林裕順] / 沒有配套 速審恐變成災難[朱言貴] / 學學CSI[中時]

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

轉貼:速審法只是安慰劑[林峰正] / 速審法不可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聯合報] / 精緻司法 日本幾天內審結[林裕順] / 沒有配套 速審恐變成災難[朱言貴] / 學學CSI[中時]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速審法只是安慰劑
2010-04-26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去年8月司法院突然端出速審法草案,說是為了解決積案久懸的問題。細看其內容,只有兩招。法官看到拖延10年以上的案件已經侵害人民適時受審的權利,可以主動終結訴訟程序或減刑,此為其一。另一則是拖延6年以上,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超過3次以上的案件,原則上不能再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對於前者的批評是,縱然被告歷經10年以上的訴訟折磨,法官真的有那樣的道德勇氣,英明神武到直接終結已經長期延滯的案件,且如此一來等於斷了被告力爭無罪判決的可能性。這樣的規定只有宣示效果,幾乎不具操作實益,自然不可能幫助這群可憐的司法受害者。

後者的問題是,限制拖延6年,更審超過3次以上的案件當事人不能再提上訴,無疑是犧牲被告既有的上訴權,這是在清理積案,而非保障被告免於無能司法的迫害。

基於以上的思考,大批的法學者、律師及民眾連署反對官方版的速審法,並由民間司改會另行提出民間版的對案在立法院與主推此案的司法院抗衡。本周五立法院通過速審法的二、三讀程序,雖然把限制被告上訴這個最最侵害被告訴訟權益的條文刪除,代之以禁止或限制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上訴的規定,但因與法務部討價還價的結果提高了限制檢察官上訴的門檻,該條文適用的可能性極低,官民大戰8個月,人民只拿到幾個中看不中用的條文。而官方卻可以洋洋得意向各方宣示,他們重視案件拖延不決侵害人民速審權的問題,還立了速審法。

可以想見,通過了不痛不癢幾乎對解決問題沒有幫助的速審法之後,司法院可以大幅緩解人民要求司法改革的壓力,案件卻依然在法院體系載浮載沉,真相與公道遙遙無期。

訴訟制度全面體檢

持平而論,我們和法務部一樣對於司法院只為拼搶業績執意通過草率的速審法表達遺憾。不過,與法務部不同的是,我們認為檢察官應該為其起訴案件的品質負責,若一再遭到法院判決無罪就不能無限制的上訴,拖延無辜被告的青春。只是,單單如此做顯然無法面對司法系統無效率沒有擔當的難題。

司法院及法務部該做的是對於刑事訴訟制度全面性的體檢,從案件發生初期,加強對警察、調查員不當辦案的法律控制,例如強制國家提供律師陪同遭警方、調查局第一次約談、逮捕到案的被告製作筆錄,強化律師辯護的權限,在刑案的開端避免冤錯案件,預防在先,如此即可大幅度降低爭議案件發生的可能性。此外,研議多時咸認為可以幫助法官客觀審判,排除預斷的檢察官起訴不併送證物筆錄的制度等,都是提高審判正確率的改革方向。

更重要的是,若不能盡速通過對草率馬虎的法官檢察官有監督甚至淘汰作用的法官法,訴訟制度再怎麼修改仍然可能流於紙上談兵。通過速審法只是虛晃一招,安慰效果十足,卻得不到療效。以上幾個改革方向,才是真正面對司法民怨的解藥,馬總統任期即將過半,再不付諸行動只怕時不我與了。








「妥速審判法」不可成為塗銷重案的立可白
2010-04-25 聯合報
【社論】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為避免法案空有妥、速的虛名,淪為檢察官、法官擺脫案件的解套器具,此後司法院不可再迴避檢討案件延宕的責任,更應如實推動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面修正,才能真正實現妥、速的目標。

三讀通過的法案有幾項重點,一,纏訟案件,一定條件下,被告可聲請法官酌量減刑。二,設條件限制檢察官的上訴權。三,設定羈押重罪被告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八年。

法案內容存有不少爭議。一、速審法的設計,使得涉及同樣罪名的被告,因為案件審理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的訴訟待遇,恐違反平等原則。

二、法案欠缺檢討責任的機制,恐難避免因法官、檢察官怠惰甚或放水,而致被告減刑的弊端。例如案件在一個審級就擱淺八年以上;二審法官無視最高法院的指摘,自顧自判決,使案件又被發回;檢察官收到判決後,一年多才提出上訴理由等等;凡此種種,被告固可獲減刑保障,國家刑罰權受挫卻無人須負責,豈是合理?

三、條文體制紊亂。重罪案件羈押被告設限、檢察官上訴門檻提高,原應放在刑事訴訟法中整體思考,如今貿然搶進速審法「安棲」,縱可立即採收結案的果實,背後問題依舊不動如山。

重案被告羈押不應永遠沒有期限,但羈押太久,病灶是在案件結不了;案件之所以「寒盡不知年」,則與我們有不只一個事實審、最高法院習於多次發回案件有關。案件發回更審次數多,品質未必高、結果未必正確。其實,對被告而言,無罪就是好判決;對被害人來說,有人被證明犯罪,正義才得彰顯;審判結果無法令雙方都滿意。只有事實儘可能在一審確定,二審原則上不重複審理,三審管法律適用,有罪、無罪都儘早明確化才合理,因纏訟耗費的司法資源,也可往偵查階段挪移,有效鞏固事實。

再者,重罪案件當然不一定要押人才能辦;但是,有什麼道理讓輕罪羈押的期限放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重罪羈押移到具有特別法性質的速審法?更何況重罪羈押時間過長,和訴訟制度亦有盤根錯節的關聯,一併加以檢討,才是正辦。如今置入速審法,不合法制,也可能延緩刑訴法全盤修正的時程。

一、二審被告獲判無罪,檢察官難再上訴的規定,放在這部速審法裡也很奇怪。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專攻纏訟案件,不願去管控一、二審的遲延,立法院協商時硬是殺出此項修正,縱有立法一年後生效的日出條款,仍不免外界油生「曹興誠條款」的聯想。

檢察官擁有強大公權,花了兩個審級還無法定被告的罪,應否限制其上訴,免去被告訴訟中的煎熬,確值討論。但法務部統計顯示,九十三年到九十七年間,二審檢察官上訴三審竟有逾六成「達陣」,經最高法院發回,數字背後埋藏的問題,恐怕不只攔腰砍掉檢察官上訴權這麼簡單,一切仍宜回歸訴訟制度面解決。

如今通過的速審法,等於割除司法腫瘤,先剷除眼前案件審理太久,侵害被告人權的障礙,並期望從限制重罪羈押被告,壓迫法官在一定期限內結案,檢察官則能因無法上訴、上訴機會減少感到丟臉,而回頭充實偵查的內容。

但是,試想在欠缺檢討、究責機制的情形下,會不會有少數法官等著以速審法之名輕鬆結案,且二審檢察官依法不上訴,一審檢察官難道一定會省悟,精緻偵查的品質嗎?如此擔心或屬杞人之憂,但若非司法界長期欠缺自省文化,又何須速審法在後「鞭策」。

還有被害人呢?近年來的刑訴改革,重心全擺在被告身上,被告的權利有了,被害人找不到真相和尊嚴的怨尤怎麼辦?只有速審絕對不夠的,更何況是一部主軸精神模糊的速審法。

司法是「理」科,不能用「工」科解決。速審法是一部鋸箭法,我們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勇於監督失職司法官及律師的責任,儘速推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兼及被告及被害人的人權,有效分配訴訟的資源。司法界更應以有速審法為恥,加速改革司法,讓刑事訴訟回歸基本面運作,不要以速審法來消化案件。








精緻司法 日本幾天內審結
2010-04-24 聯合報
林裕順/警大刑事系副教授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案件審理經八年未能定讞,被告可聲請減輕其刑,另超過六年且多次更審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等,因應類如一銀押匯案被告流浪法庭卅年之難堪,或蘇建和等被告徘徊死刑、無罪的審判煎熬等訴訟拖延。

相對我國法案揭示所謂妥速審判,對於審判仍予以甚至長達六、八年的「寬限期」,先前日本通過促進審判迅速法,不問刑案類型事實審則以二年為最大容忍期,凸顯我國政府格局,以及訴訟效率、品質仍待檢討、改進。

近年,日本進行該國明治維新以來最重大的司法改革,希冀透過選舉制度於政治領域,落實國民主權,司法審判亦可結合人民頭家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決定是非善惡、對錯罪罰,由下而上形塑社會正義與共同價值。並且,法庭成員包括隨機抽選一般民眾參與審判,不僅被告不能迴避民意趨向控訴司法不公,民意參與隨時監督訴訟程序,亦是避免審、檢、辯拖延訴訟之關鍵措施。

例如我國去年司法統計,重大犯罪一審程序平均長達兩百九十三天。日本實施國民參審制度,處理被告蓄意殺人、強盜、妨害性自主等重大之案件,三、四日即告終結,一氣呵成毫無拖泥帶水。據統計日本新制適用下基於尊重民意判斷,迄今尚無檢察官提起上訴者,訴訟拖延殊難想像。

觀察歷來日本司法統計,被告若經「逮捕」八成有罪,另經「起訴」百分之九九點九有罪,該國司法之精緻普獲一般民眾支持、信任。日本進行相關司改工程,並非審判公信低落迫於無奈,乃源起司法審判不應脫離人民觀感的政策決斷。我國法庭配置法官席位高於當事人的設計,反映司法審判由上而下威權思維,不僅造成人民與司法隔閡,甚至判決評議欠缺透明,不免有權力傲慢、審判獨斷的疑慮。

法諺:「遲延審判等同拒絕審判」「匆促審判彷如廢棄審判」,但司法乃正義最後防線,若無能維持正義,審判快慢亦聊無意義。對照日本司改革新,終究不能忘記人民最大,民眾參與方是王道。並且,非職業素人法官參與,亦是提升審判效率的重要機制。








沒有配套 速審恐變成災難
2010-04-24 聯合報
朱言貴/公

速審法三讀通過,但國內審判的品質要提升,還是需要一些具體改善配套,否則速審法難免淪為國家的災難。

按法院的審判程序,重點應該擺在第一審,只要第一審真正做得好,把相關的事證完全查證清楚,當事人縱使上訴,亦不太可能翻案,如此才能減少不斷上訴,達成速審的結果。

筆者進行國內訴訟多年,每一次開庭,少則數分鐘,多則一、二小時,法官欲在短時間內充分掌握案情,確實困難。這與筆者參與新加坡仲裁案,存在截然不同的經驗,後者除了徹底實施交互詰問制之外,同時相關的事證,必須開庭當場確認清楚。

也就是說,呈堂證據人手一分,所有證據當庭大家同時翻閱,經過全部參與者確認無訛,所以能夠還原事實。每日開庭時間從上午九時,持續到下午五小時,連續開庭一或兩星期,每個案件有數次庭期,前後開庭高達五十工作天以上。在這種情況下,幾乎把所有事證查清楚,而且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的狀況下,仲裁人才能據以下判斷。

由於耗費律師及仲裁人龐大的時間,所需律師費及仲裁費也貴得驚人,經歷嚴謹的法律過程,無論民、刑事案件,只要一審判決下來,沒有多少人會願意上訴,一方面固然上訴成本太高,最重要的是上訴後,維持原判機率很高。

如果一審把關不夠好,迫使人民動輒上訴,在二、三審之間來回更審,就算制定無數速審法案,又有何用?








短評-學學CSI
2010-04-25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速審法》立意良善,希望避免纏訟耗費社會資源,但不宜把重點都放在檢察官的一再上訴或法院頻頻發回更審上;檢警在第一線的搜證偵辦品質,才是實現正義的最關鍵元素。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對遲遲等不到惡徒受制裁、或在冗長司法過程中得不到清白的人來說,這樣的過程是一種痛苦的折磨。但很多案例之所以反覆纏訟、一再上訴、乃至仍然無法判決定讞,其實是因為證據不足,法官判不下去又不敢放人,結果不是一直拖就是丟給其他法官。

早年台灣檢警單位也許還缺乏科學辦案的知識與能力,對刑案現場的保全與搜證不夠周密,相關的檢驗技術與設備也較為落伍,法醫學更是冷門到不行。不過最近幾年,法醫學逐漸受到重視,李昌鈺博士更成了家喻戶曉的名人,而影集《CSI犯罪現場》不只在美國受歡迎,在全球也有許多忠實粉絲。

台灣觀眾對情節拍案叫絕的同時,也希望台灣的檢警鑑識單位能和劇中的CSI小組一樣,對任何微小跡證都明察秋毫;對犯罪現場保全與偵辦程序一絲不苟,鍥而不捨讓歹徒無所遁形;讓罪犯俯首認罪,為受害者伸張正義。

為了維護人權,一切講求證據,當案件發生時,第一道正義的防線,就是搜集證據與鑑識跡證,這道工作能做好,受害者才有正義,社會治安才有保障。要速審又不草率判案,靠的還是要做好第一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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