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曹長青專欄/立法院不可承受之恥

2010年4月26日 星期一

轉貼:曹長青專欄/立法院不可承受之恥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6/today-o9.htm

曹長青專欄/立法院不可承受之恥

拿台灣的民主和新聞自由開玩笑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竟然在立法院一讀、二讀通過,實令人吃驚和憤怒。

「個資法」中居然有這樣的內容:個人的醫療、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財務狀況、社會活動等,媒體要報導,事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否則最高判刑兩年,或罰款二億台幣。

這 個法案的荒謬,至少有兩處:第一,事先禁止、剝奪大眾知情權。對新聞自由的最嚴重、最惡劣限制是事先禁止(報導),因為那等於壓根不讓資訊跟大眾見面,從 根本上剝奪大眾了解、鑑別的機會。把個人隱私的範圍定得這麼廣泛,就等於不讓媒體存在。因為這個法案涵蓋全體台灣兩千三百萬人,媒體報導不管涉及哪個人, 都得事先徵得這個人同意,否則就可能吃官司。按這種法律,台灣的所有報紙、電視,都得關門。因為這還怎麼辦新聞?還怎麼能有媒體?哪個當事人會事先同意報 導對他不利(或不願被公開)的個人資訊?

西方民主國家所以不制定這種限制廣泛的「個資法」,就是保證資訊的「自由市場」暢通無阻,讓人 民自由選擇(鑑別),相信最後優勝劣敗,正確的資訊戰勝虛假;而不是事先恐嚇和阻止「資訊」上貨架。低俗的資訊和不當隱私的暴露,都是新聞自由必付的代 價。而對濫權的媒體,則用誹謗、洩密等罪名「事後」追究責任。像美國過去幾十年來,大法官只有一次事先禁止資訊刊出,因是原子彈的設計圖紙。今天台灣立法 院如果通過這樣大包大攬、範圍廣泛的「個資法」,等於要取消新聞、取消媒體,最後取消的是台灣的民主自由!

第二個錯誤更為明顯,因為這個法 案完全沒有區分政府官員(及公眾人物)和普通民眾。在西方民主國家,尤其像美國,法律把政府官員(包括公眾人物)和普通民眾明確分成兩部分。既保護媒體報 導、監督權力者和名人的權利,同時保護普通人的隱私權。而像「個資法」這樣,對兩者不做區分,「一視同仁」,就等於是用保護個人隱私的名義,保護了權力者 不受監督。例如,媒體報導馬英九等政府官員的「性生活、健康檢查、財務狀況、社會活動」等,也要事先徵得他們同意嗎?那媒體還怎麼監督權力者?大眾還有沒 有知情權?

我們設想,社會廣為流傳的馬英九和金溥聰是「同性戀夥伴」一事,如被媒體查到屬實,難道報導前還要徵得他們同意嗎?他們怎麼可能 同意?權力者的性醜聞,媒體當然有權報導。像美國總統柯林頓的性醜聞,美國媒體和公眾都沒有把它當作個人隱私。馬英九等官員的「財務狀況、健康情況」,人 民更有監督權。否則他們貪污,或得了重病,無法正常工作,人民都無權知道嗎?而且這個法案(不分官員和普通人)籠統地把所有人的「社會活動」都視為個人隱 私,那不等於連官員的出訪視察,媒體都不得「自行」報導了嗎?

如此有違民主國家最基本保護言論自由常識的法案,居然在立法院一讀、二讀 通過。那些立法委員,是怠忽職守,還是無知無畏?百名立委,不少在西方留過學,竟製造出如此井底之蛙的法案。更令人瞠目的是,立法院長居然說,已經二讀 了,程序難改,只有三讀立法,以後再修正。已知道錯了,還要立法下去,再修正?

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弄出這樣丟人現眼的「法案」,加上泛藍立法院長的這番愚論,馬政府真要昂首闊步,邁進世界醜聞大全了。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http://caochangqing.com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