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觀念平台-速審法太草率 解決不了問題
2010-04-13 中國時報
王兆鵬/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二○○四年我即在臺大法學論叢發表論文《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這幾日立法院正審議司法院提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我毫無喜悅,只有憂慮。被害人無不希望法院速審速決,被告更不願意在「法庭流浪三十年」,但臺灣的司法成績單,直令人失望。司法院最近推出之「妥速審判法草案」,名稱響亮,能解決問題嗎?不會!
良醫治病,無不尋其源;將軍制敵,莫不擒其首。司法院的「妥速審判法」,既不正視病源,又未對症下藥,稱為雞肋,亦不為過。遺憾者,立委袞袞諸公,亦不解癥結之所在,似有意讓此法案過關,此吾人憂心之所在。
展開妥速審判法草案,其核心內容為案件繫屬法院經十年或六年而仍未判決確定者,在符合一定之條件下,即產生相當之法律效果。沒超過六年或十年的案件,就不是遲延?司法院草案通過後,臺灣就不再有審判遲延的問題嗎?司法院高官、立委諸公,應該都知道答案是否定的,但為何仍汲汲營營非要此草案過關不可?
速審問題糾纏難解,求其速,恐失之草;求其慎,又不能不緩。司法如秤,一頭低,一頭必昂,如何均衡相關利益,豈可不戰戰兢兢。在司法院為速審問題召開第一次公聽會時,我即建議設立代表各方之專門委員會,徐徐謀取國家最大利益,司法院不採!學者專家於多次之公聽會中,皆指陳其草案瑕疵嚴重,司法院不理!民間團體提出之對案條文中,亦要求司法院應設立中立、超然之「速審研究及檢討委員會」,研究及檢討刑事審判遲延之原因,並訂定訴訟規則及提出修法建議,司法院亦斷然拒絕。一切一切,只能說臺灣未必有迅速審判,但絕對有迅速立法。曾幾何時,司法院也開始像行政部門一樣重視立法的業績?
美國國會在一九七四年制訂「速審法」,開宗明義就表示要同時兼顧公眾與被告的利益,將案件速審速結。該法非常嚴格、非常詳細地規範審判應如何迅速進行,但也不是只求迅速而棄發現真實與人權保障於不顧。甚至規定檢察官或辯護人操控程序延滯訴訟,得視情形沒收律師酬金最高至四分之一或科檢察官罰金。因為該法大幅度改變過去的審判實務,美國國會乃設定五年的「日出條款」(即許多法律效力在五年後生效),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律之強制規定,法院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之窒礙難行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在聯邦政府制訂速審法後,全美國各州起而效倣,現在幾乎各州皆立有相似的速審法,管控審判進行的速度。雖然案件遲延在美國仍偶有發生,但一切都攤在陽光下檢驗,究竟是制度或人的原因導致審判遲延,顯而易見,無所遁形。
與美國法比較,司法院的草案內容太簡陋、太浮淺、太不負責任了。然而,問題不在草案內容,而是面對複雜的司法爭議時,臺灣是以如何的方式與過程解決問題?立法院最近閉門協商「妥速審判法草案」,律師及人權團體皆遭摒於門外不得參與,學者專家亦不與聞。見微知著,從此一草案之立法過程,即約略窺知臺灣司法政策是如何形成,也是吾人一再憂心之所在。
觀念平台-避免錯殺 應暫停執行死刑
2010-04-14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上個星期六,《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針對死刑存廢議題辦了一場座談會。與會學者分別從法律、哲學與政治思想等不同角度來分析死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改進死刑論」漸漸的浮現。「改進死刑論」認為死刑不失為對於正義的一種莊嚴的宣示,但是由於認識到現實上國家經常性地濫用權力,所以主張應節制地僅僅用於最重大的犯罪。
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在終極目標與哲學價值上固有差異,但在現實關懷上則有不少重疊之處。中研院人社中心蕭高彥研究員認為,應當透過修憲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明確納入,以確保死刑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故意犯罪,並且其審判應當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這個建議蘊含的前提,顯然是認識到現在台灣的司法實務尚未實踐這樣的精神,死刑判決的正當程序尚有缺漏。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助研究員亦明確對於司法品質投下不信任票,主張立法全面停止死刑的執行,待制度的缺失、個案的錯漏均一一改進之後再議。換言之,屈服於民粹壓力、倉卒執行現存的四十四名死囚,是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都不能容忍的。
一般民眾總以為,死刑是極刑,審判一定是無比慎重,怎麼可能會錯?改進死刑論,聽在他們耳裡,可能跟廢死是一樣的不可思議。
其實現在定讞的這四十四個案子,並不像民眾所想的那樣完美。例如有一個判決裡,法官就明白承認,被告的罪行應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因為我國刑法所訂之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可能,所以「改判」死刑。我們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這是國家刑罰政策的缺失,不是被告的錯,但是法官公然以此為由加重他的刑期。國家犯錯,但卻是被告埋單。
還有一個判決是這樣:被告受僱前去槍殺被害人甲,連開三槍將甲殺害。欲離開時,甲的朋友乙想搶奪他的槍,被告又開兩槍將乙殺害。結果,預謀殺害甲的部分,判無期徒刑,臨時起意殺害乙的部分,卻判死刑。這樣的量刑標準難道不令人啞然失笑嗎?
民眾都相信,法官會下死刑判決,一定是那人罪大惡極,不可能改過遷善。但有一則判決卻出現這樣的矛盾:法官一方面認為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接受宗教輔導,對獄中教誨反應良好」,但接下去卻又前言不對後語地,依舊判處死刑。死囚名單中更有智障者數名,有幾位定讞於二○○六年刑訴法三十一條的修正之前,未及享有偵訊中由律師全程陪同的保障。
理論上要不要有死刑是一回事,各方可以繼續在辯難中發展豐富深化的討論;然而實務上,把死刑判決攤開來看,看到的往往是缺陷與破綻。當務之急是暫時擱置理論分歧,共同檢討現存死刑判決與制度的諸多缺失,否則錯殺之日即不遠矣!
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2010-04-11 聯合報
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牴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讚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新聞眼/重振公信 需激發更多的黃世銘
2010-04-14 聯合報
本報記者蕭白雪
新出爐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以超過六成的得票率獲立法院支持,面對各界對檢察體系的諸多質疑,如何重振檢察威信,汰劣留優,是新任檢察總長最大的挑戰。
檢察體系最近面對各方撻伐,有人質疑檢察官吃案、草率起訴或濫權不起訴,即使特偵組偵辦的扁家弊案,創紀錄起訴前第一家庭成員,各界的批判似乎也多於肯定。
其實,偵辦權貴犯法的困難度,本來就高於一般案件,反撲勢力更挑戰檢察官的抗壓性與辦案能力。民眾一方面期盼新任檢察總長能大力除弊,一方面又擔心檢察官權力不受節制。
目前特偵組待辦案件,包括二次金改後續弊案、三一九槍擊案、藍綠首長特別費案、國民黨三中案、李登輝國安密帳案,及陳水扁檢舉李登輝海外洗錢案;都是政治敏感性極高的案件,特偵組的偵辦動作都可能再掀起政壇風暴。黃世銘也難避陳聰明般的政治反撲與壓力。
黃世銘被認為「鐵面無私」、「六親不認」,他對檢察體系有著強烈使命感,但光靠一個黃世銘,不足以對抗整個政治與司法圈的醬缸文化,唯有激發更多檢察官有一樣的熱情與使命感,勇於自律、淘汰不適任者,檢察體系公信才有機會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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