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 執法者不守法 承辦人與機關首長均應負責 / 執法人員若不守法 對民眾傷害更大 / 速設淘汰制 否則修法萬遍也沒用 / 改善裁判品質 司法人員應多些同理心與關懷 /

2010年4月7日 星期三

轉貼: 執法者不守法 承辦人與機關首長均應負責 / 執法人員若不守法 對民眾傷害更大 / 速設淘汰制 否則修法萬遍也沒用 / 改善裁判品質 司法人員應多些同理心與關懷 /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電子報

執法者不守法 承辦人與機關首長均應負責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黃東熊:司法人員如果不守法應該是要負責任的,而且首長也應該監督,如果首長也不處理,那首長甚至機關都應該要負責,否則設首長有什麼意義。財產扣押錯誤牽涉法律責任,承辦人員與機關及首長都應該負責。

 許兆慶:司法人員若不執行確定事項,必須要賦予司法體制、行政體系適當的監督機制、內控機制,一個機關存在就必須要有內控機制,無論是法官檢察官或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受內控拘束,若有某些司法人員特立獨行、脫離一般作法,司法首長就應當介入,這部分是絕對受到支持的。

 當某些執法人員歷經許多事情足以被認為執法有針對性或毫無理由時,其實已必須考慮要不要讓如此不適任司法人員退場,目前制度上已經存在,但許多首長卻礙於情面不敢執行。

 現在架構下有行政監督處分權,但沒看到首長懲處不適任或明顯違反作業規範的司法人員,永遠抬出審判獨立大旗,但實際上我們關注的不是審判獨立本身,而是審判獨立以外的事項,包括執行人員不依法執行以及司法人員的消極不作為問題。我們強烈地呼籲司法首長要拿出魄力、拿出司法監督權,對已經存在的法律與制度確實執行。

 此外,台灣司法已對羈押救濟程序有特定要求,要求司法人員須在很短時間內裁決,同樣的,保全程序往往牽涉重大商業利益,我們也呼籲司法單位對財產保全程序做出明確規範,要求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必須在短時間內做出裁決,例如民事訴訟法的緊急處置不得超過七天,保全程序的救濟程序似乎也應在相當的期間內作出裁決;對於不執行裁定判決,則要求司法內部執行現在已有的司法內部監督功能。

 林峰正:內控機制方面,一般法院院長面對糾正法官錯誤的態度是非常怯懦的。去年我們檢舉北院某家事法官開庭態度糟糕、案件嚴重拖延,發個家暴令花了三個月,司法院介入了解理由竟然是該法官不喜歡看到夫妻失和,但這位法官長期在家事法庭,令律師怨聲載道,我們拿此案找賴英照院長,他說現在沒有法官法但有法官評鑑辦法,交北院經過自律委員會調查處理,結果以開庭態度欠佳、案件遲延,書面促其注意,逼得我們再送監察院,到現在還沒有結果,行政內控就是這樣。還有法官自律委員會,這麼清楚的錯誤也無人願意糾正,從法官自律委員會到院長司法院長都束手無策,這是現況。

 黃東熊:現在當院長要靠法官考評,所以當地院院長都很怕得罪法官,既然如此當院長要幹什麼,當首長要有魄力才行,怎會怕得罪人而不敢要求,如此下去司法制度會破產,司法首長不能干涉審判,但對司法行政絕對有決定權,連這點都作不到的司法院長、法院首長都不適任。像是問案態度的問題,這直接影人民對司法的觀感,首長當然應該要加以要求。

 尤其審判外的事情一定得靠司法監督,例如剛才討論到扣錯第三人財產的例子,上級法院的確定裁判已將原扣押財產的裁定撤銷,法院依法就應立刻將財產發還人民,就不能再扣押人民財產,這已不是審判獨立範圍,司法首長理應介入調查,若司法首長不調查媒體就該發揮監督力量,司法才有轉向可能。

 黃旭田:司法的內控功能向來不彰,司法的環境如果沒有外在壓力,很難期待有所進展,執法人員守法這是當然的道理,卻還需要外界來討論,顯然確實廣泛存在執法人員不守法的問題。從過去的經驗來看,媒體的監督與關注,往往是導正不當執法人員與司法程序的重要力量,因此,媒體的功能在司法改革有重要的功能與意義。






執法人員若不守法 對民眾傷害更大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許兆慶:司法改革問題終究還是人的問題,有許多觀念需要改變。在我們實務經驗裡,雖然法律已修定成無罪推定精神,卻仍有許多執法人員打從案件還沒審理就認定被告有罪,現在的法庭上還是有法官告訴我們,辯護人你要舉證啊,要對被告無罪負舉證責任啊!但我們的法律只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罪負舉證責任,顯示司法制度的確已經存在,但人的執行有問題。

 現實上仍存在個別司法人員不按法律制度執行的弊病,比方說,財產扣押案件已經過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裁判確定認定扣押錯誤,而相關事實的刑事則仍在審理程序中,但刑事法官卻作出與上級法院不一樣的認定,明明有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確定裁判說財產扣錯了,但刑事法官還是不接受,作出不一樣的認定內容,堅持扣錯的財產要等到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再處理。

 此外,也有執行人員對已確定案件內容有著奇特見解,把審判獨立無限上綱化,他認為只要是司法人員就有審判獨立保護傘存在,所作的任何決定就都不能被檢驗,都是所謂的司法獨立,但事實上不然,許多司法程序的過程不完全是審判獨立,除審判領域受獨立保障以外,執行部分並沒有受審判獨立保障。

 維護司法體系審判獨立是必須堅持的價值,但審判以後的確定事項就必須依法執行,包括民事刑事都應建立對確定案件固定執行機制,但我們也從媒體上得知一些特殊案例,有司法事務官不執行法院裁定,確實是司法實務界罕見,如果法院已經做出裁定,執行人員卻不加以執行,叫民眾如何信賴司法。

 再者,民事有所謂第三人異議之訴,如果法院扣到不該扣的第三人財產,民眾還可透過這途徑救濟要求發還,甚至請求賠償,但刑事體系反而欠缺這些機制,法院若認為某財產涉嫌犯罪而扣押,但日後經上級法院確定扣押到不該扣的財產,法院竟然說刑事審理未結束,財產無法發還,這對人民財產權益影響很大,讓被扣錯財產的第三人毫無救濟空間,司法必須有所回應。

 顧立雄:執行跟審判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執行要有一個標準作業流程。舉民事審判執行來說,執行程序應該要有一致性,不能讓個別的人有太多標新立異的作法。

 我認為司法事務官作為不受審判獨立關照,比如說他在他範圍之內的作為法官都不能限制,這就有問題。司法事務官是協助法官處理事務,現今普遍對司法事務官的來源與品質有所疑慮,卻又賦予他對外獨自發文、獨自決定個案的權力,導致執行處理個案沒有標準、一致性,難免引發質疑。

 此外,法官對某些事項的長期不作為,也傷害了司法與人民。比方法院扣錯財產,民眾向法院聲請發還遭扣押財產,法官依規定得要另外裁定,不管准不准都要做,但很多法官都不做,又或者羈押被告一確定就擺兩個月不開庭,轉而去忙的別事情,如此抹煞對人權的保障,限制出境可以沒有限期,財產扣押錯誤也不立即處理,堅持要等到刑事判決確定,縱使民眾聲請也不處理,這已經對真正財產所有人的權益造成很大的影響。







速設淘汰制 否則修法萬遍也沒用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林峰正:考試院日前通過考績法,看來廣義的行政部門意識到民怨所在,也非常大膽地把法官檢察官都列入,但都引發了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反彈。我們可以理解法官用考績這事情不好、用官等不好,這以前在法官法草案已經討論無數次,法官跟國家的關係與一般公務員不一樣,我想這是共識,不應該列官等、不應該打考績影響審判獨立,問題是當司法當局闡述這樣理念的草案被丟在立法院廿年不要通過,如今還說這個話到底有沒有正當性和說服力?對於司法人員的濫權或消極不作為,確實已經累積相當高的民怨。司法院設置司法事務官,現在自已卻償到苦頭。

 我們覺得外界對司法有很多誤解,但如果現在做民調要不要處罰考績不佳的法官,民眾會不會支持?沒有人會不支持,我很同情司法院和法務部的反應,但司法院與法務部不能只是以法官的特殊性來說服民眾,這是沒有說服力的,難道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每天荼毒百姓都不用被監督?PTT網站上有人批評法官是白金的嗎?都不能動嗎?這是警訊也是社會壓力。

 我曾公開向準檢察總長黃世銘要求,有沒有可能定期公開每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的審判狀況,我不期待內部行政懲處或淘汰,但至少把資訊公布讓全民監督,例如台北地檢署總共一百個檢察官,其中三個檢察官起訴十件有八件被判無罪,那民眾會覺得這檢察官怎麼樣?

 開放資訊透明讓公眾監督,若首長願改革這也是助力。結果我們總長被問到這問題時他怎麼回答,他說如要做這種具體承諾,兩個檢察總長都不夠,然後立委大家哈哈大笑,這事情就過了,也許黃世銘講的是事實,但要幹這位置的人如果對改革這麼卻步,我們能怎麼樣?

 黃旭田:苦民所苦、庶民觀感是現在執政者常掛在嘴邊的,但法官檢察官有沒有一樣的想法,許多司法錯誤都要有人負責,但卻都沒人負責,日本法院曾有法官因為判無罪向被告道歉,但我們台灣沒看到半個法官為無罪道歉,簡單說死活與我無關啦,負責任在哪裡?一個檢察官起訴判無罪,我要是檢察總長我就宣布如果被告起訴被判無罪,要請起訴檢察官寫信向被告道歉。

 檢察官常做一件很奇怪的事,一般律師收到判決書都嚇得要死,趕在十天內上訴,否則被告就要抓去關,可是檢察官收到無罪判決書都應該切腹自殺,卻擺在那邊三五年。要不要負責任?這已不是司法改革,是人格基本要求,整個司法體系從法官到檢察官對做不好的事情是不需要有人負責任的,制度也罷、法律也罷,真正問題是人的決心。如果主其事者不下這個決心,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衛生署長楊志良曾說如果無法改革健保就要下台,但我們從沒聽過某某首長說,如果沒辦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我就下台,都推說制度上沒辦法,法官受憲法保障,當一個人遇到困難就說無法解決,就是不肯負責任,沒有決心要負責任,要如何期待司法改革。

 黃東熊:現行淘汰制度只有靠監察院,但監委人太少且彈劾後送到由法官組成的公懲會處理,但他們司法人員的凝聚力很強喔!這種制度很糟糕,日本在國會設法官法院,審判官由司法委員會成員擔任,這樣才有辦法有效監督,現在司法改革不敢淘汰的原因還包括怕沒人接手,司法官考試應變成資格考試,錄取一大堆再慢慢淘汰下去,淘汰制度一定要建立,否則絕對無法改善,法律修改一萬遍也沒有用。




改善裁判品質 司法人員應多些同理心與關懷
2010-04-06 中國時報
本報訊

 黃東熊:當年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提倡司法改革,我曾建議他如果以下兩件事辦不到的話休想司法改革。第一是減輕法官案件負荷量,否則案子那麼多要詳細調查不可能,進修時間也沒有,案件那麼多導致審判潦草品質降低,再加上法官無時間進修素質降低,所以很多法官學理最強的時後就是考上司法官考試,之後逐年下降。第二,法官觀念要改變,否則法律就算改一百遍,法官還是以不變應萬變,人的觀念不改變,制度也無法上軌道。此外,法官培養教育也有問題,白色恐怖那一套還在用,最沒有民主化的是檢察官和法官,我前幾天開庭遇到一個法官,開庭時非常兇罵被告,問被告為何不回答,我代被告回答卻被法官罵「問被告你回答什麼?你想要當被告嗎?」我都會被修理,其他律師會怎樣,遭遇恐怕更慘。

 我認為,法官教育至少外表要民主化,不能把白色恐怖那套沿用到現在。法官檢察官現在被批評沒有人權觀念,是因為當司法官前被羈押一年(註:指司法官訓練所)左右,人權觀念都被磨掉了,尤其有家庭的女孩子不能回家,人格通通扭曲了,法官作人的道理都不曉得要來審判人,這是什麼審判制度,天下有這種矛盾的事情嗎?

 顧立雄:我們都理解法官是在做神的工作,檢察官是非常有權力的特殊公務人員,他們的任何一個動作對人民生命財產影響很多,但他的出身來源卻跟一般公務員差不多,大學畢業考試然後到司法官訓練所,比一般公務員頂多多個一兩年,他的資格取得來源是沒經過社會檢證就匆忙去當法官檢察官。

 在過去威嚴時代透過檢察一體約束,讓年輕檢察官不致於猛虎出閘到處亂衝,但相對而言受到節制太多、上級干涉太多,九○年代後,台灣民主化多元化,要求檢察官有一定獨立性,但是過於強調個別檢察官獨立,卻忘了檢察一體,個別權力不受節制,年輕檢察官的經驗、思考都不夠會造成很大問題。

 法官也是如此,他在做一個很難的工作,每個人看起來講的都對,卻搞不清楚誰在亂講,但他的經驗能力事實上沒經過社會檢證,相對英美法系對法官任命的限制,我國顯得不足,註定一個失敗的根源,問題在這地方,要從根本處理。

 許兆慶:司法官培訓是很大的問題,許多人當了司法官後法學素養下降、社會歷練從此封閉。我們的司法官訓練是把司法官集中在司訓所,對心理的養成、社會互動都是負面的影響。

 法官要做的工作是處理人事間的事,但從培養第一天開始就把他與社會隔絕,司法長輩還說不要跟外界、律師接觸,從進司訓所第一天就註定法官要與世隔絕,這是制度上很大問題,訓練與工作都與世隔絕,卻要處理千變萬化的法律糾紛,這也難怪常遭批評審判背離社會現實。每個個案也許只是司法人員繁忙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但對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是一輩子的事,也是唯一一次與司法的接觸,人民對司法的觀感就是在每一個個案中累積,期許所有司法人員都能多一點同理心與關懷。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