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曹興誠之怒VS司法危機 / 死刑論辯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轉貼:曹興誠之怒VS司法危機 / 死刑論辯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曹董之怒 凸顯什麼問題
2010-03-25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不滿被檢方起訴的和艦案在第一、二審法院獲判無罪後,又因檢察官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乃於高等法院法官開庭時痛責司法,拂袖而去,還放言不再到庭,法院若要他來,直接拘提便是。

不僅承審本案的法官,甚至是全體法官都沒有經歷過受審被告這樣「高規格」的對待,若說法庭的尊嚴沒有因此受損也太掩耳盜鈴,承審的法官當然可以繼續「依法辦理」,只是這事情的背後卻也透露出嚴重的制度問題。

嚴格說來,曹董事長將脾氣發在更審的法官身上是有些找錯人了,因為執意對他的一、二審兩次無罪判決「依法上訴」的人是檢察官,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的人則是最高法院法官,若認為這次發回更審有誤,更審的承審法官也是間接的被害人,平白多了一個待辦案件,還要成為曹董事長的出氣筒。

問題在於,為何我們的法律容許檢察官無限次數的上訴?這件事情非同小可,因為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日前纏訟超過十年以上的案件超過二百件,法官們為何會延遲無法斷案,早已成為眾矢之的,咸認為正義不該遲到,拖延時日本身已對人民適時接受審判的權利造成傷害,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案件即為明證。另一方面,案件遲遲不能審結確定,與檢察官不斷上訴也息息相關。

檢察官掌握了國家賦與追訴犯罪的公權力,同時也配備了應有的偵查資源,當檢察官針對任何一個案件偵查終結起訴被告時,理論上已窮盡偵查手段蒐羅被告所有可能的犯罪事證,呈現在法庭供法官作為諭罪的依據。若法官踐行充分的調查程序最後判決被告無罪,意即法官否決了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罪的主張。此時要思考的是,檢察官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嗎?

有人會說,若被告遭判決有罪時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為何檢察官的主張不被法官採納時就不可再有一次讓上級法院重新審查的機會?檢察官與被告都是訴訟程序上的當事人,基於武器對等的原則,理應有相同上訴的權利才是。問題是,國家在檢察官偵查犯罪時早已賦與強大的偵查權能,舉凡發動監聽、搜索、扣押、限制被告出境或乾脆聲請法官准許羈押被告,如果檢察官窮盡所有的偵查權力都不能在法庭上一舉將被告定罪,我們還要容許他們有補考的機會嗎?相對而言,被告在檢察官的強勢偵查作為之下,到底要忍耐多久?

美國司法史上最受稱道的檢察總長羅伯傑克森曾說,檢察官是掌握最大而不受節制權力的一群人,歷史早已證明此點。在這樣的認知前提下,當然必須對檢察官的上訴設限,否則他們會更恣意而為且肆無忌憚,也不必檢討是否有濫用偵查權力,胡亂起訴的情形。

最近法務部兩大首長同時出缺,新任的法務部長曾勇夫號稱「勇伯」,即將由立法院同意出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則有「司法鐵漢」的稱號。「勇伯」加「鐵漢」的搭配除了要展現在訴追犯罪的能力以外,對於外界長期垢病的濫行起訴、上訴、定罪率過低等檢察改革議題也不能視而不見。

司法院所力推的速審法草案,雖受到輿論極嚴厲的批評,但其中關於在一定條件下限制檢察官上訴的規定卻受到一致的好評。希望曹董之怒能再讓社會聚焦,「勇伯」與「鐵漢」也要名符其實。從善如流同意司法院的意見吧!







司法危機 當人民啥米攏毋驚…
2010-03-25 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

「半途離席,吃虧的是被告」這句話一點都沒錯,也正因為如此,才更彰顯曹興誠甘冒這麼大不韙的意義所在。當人民面對司法,還擺出一副從容就義、「啥米攏毋驚」的態度,這個時候,更該深切反省的絕對是司法。

「司法」要趕快警覺到是不是真已自陷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的地步了。

曹興誠指責檢察官因舉證不足遭法院兩次駁回,還繼續上訴,是對司法與人權的蔑視,是權力的傲慢。曹興誠並質疑背信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檢方竟然上訴,最高法院還發回更審,他已聲請大法官解釋,不會再出庭,要他出庭就拘提。

事實上,本案所涉及的司法改革議題,多已是討論經年的老問題:一、檢察官濫權起訴、定罪率過低。二、除了特定情形外,檢察官對一審獲判無罪的刑事被告怎還可以「禮儀性」的繼續上訴,更遑論已經歷經兩審無罪,檢察官卻還可持續上訴及起訴檢察官與蒞庭檢察官並不一致所牽涉的問題。三、事實審兩審,法律審一審,現行刑訴三級三審制的審級合理性也該檢討。其實只要允許最高法院可以無限次的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那麼事實審理論上就可以有無限多個,從而,不管已是案發多少年之後,都可以再就事實爭執。四、是否該不再由司法院大法官壟斷違憲審查權,而改採分散型的違憲審查制度?如果允許普通法院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就可以處理法律違憲問題,那麼對人權是不是會更有保障些。

藉由本案,正好將這些在司法社群討論已久的議題串聯起來,具體化為人民確切的真實感受。而這也正是司法改革每欠缺臨門一腳所最最需要的。

人民對什麼是「裁判上一罪」有質疑,這是司法體制對人民應負起的闡明與法治教育責任。更何況,之所以容許國家壟斷確認刑罰權的程序,不正是立基在司法裁判品質的妥與速之上嗎?刑事訴訟程序只此一家別無分號,如果還靠不住,那人民還有什麼憑藉?

試問,在現今這種妥、速皆有疑義的司法體制之下,到底還有什麼正當性可以要求人民一定要無限到底、奉陪下去呢?

誠然,法官是人不是神。因此,司法失誤應是司法運作上所內含的危險,本質上是一種國家機器失靈,但是國家仍然不能放棄透過「司法」來落實正義。至於人民因為這種司法本身所潛藏的危險所生損害,則視是否「超越一般應忍受範圍的特別犧牲」標準來加以補償。

類似「流浪法庭卅年」的故事並非只是零星個案,當人民開始普遍對「司法」產生不耐與無奈的時候,這已不是個案法官的司法運作失誤,而是整個司法體制本身已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

果真如此,那再去討論「司法為民」已無意義,因為這已是「司法為難人民」的問題,並且是憲法「司法權」的根本毀棄。

人民的司法信心危機已現。防微杜漸,吾輩司法人可一定要爭氣以赴才是!






聯合筆記/司法的荒謬
2010-03-25 聯合報
蕭白雪

曹興誠怒嗆法官、指責檢方違法上訴,更中途離庭強烈對抗司法;對照林安順小隊長遭槍殺案,家屬又責怪檢方未對被告上訴,正凸顯纏訟結果背離事實真相,被告、被害人權益都受損的荒謬司法的現況。

曹興誠的表現,有人叫好、有人指責囂張。肯定者認為司法纏訟對當事人的傷害,遠大於遲來的正義,老曹的對抗正反映無辜被告的心聲;不以為然者認為強勢的曹興誠,不比其他弱勢被告,自有龐大律師團在法庭上爭公道。

老曹態度或許囂張,但確實點出司法纏訟對當事人的傷害。五年多來,法院雖兩度判無罪,但檢方的舉證,卻顯然獲得最高法院支持,一、二、三審法官到底誰的判斷才正確?民眾希望法院定紛止爭、告訴大家事實真相,但法院的判決往往翻來覆去,讓大家對真相的認知越來越模糊。

如同林安順案,法院對兩名被告的認定,同樣的證據資料,不同的法官,可以作出死刑、無罪、無期徒刑等不同判決;連誰是殺警兇手,法官各有認定,也都提出一套論述,誰也不服誰,誰敢保證最後定讞的結果是真相?

不少立委、學者都以和艦案為例,主張檢察官起訴如被判無罪,檢方無權再上訴;但這樣的理論如果套用在林安順案,被害家屬能接受嗎?被害人的權利又要靠誰保障?

被告與被害人有時是一線之隔;和艦案中,曹興誠自認是受司法迫害的被害人,聯電小股民們,在意的卻是老曹是否作了傷害聯電股東權益的事。

曹興誠的行徑,雖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表現,但如果不是司法實務操作,充斥著不合理的制度與草率行事的法官,太多的被害人與被告長年受折磨肇生的民怨,老曹又豈敢如此大聲?







從十年前的死刑論辯談起
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年的時候,台北律師公會曾舉辦了一場「死刑與人權國家」的研討會,會中台大法律系的教授李茂生說「死刑這種東西,就根本來說,是一種替罪羔羊」,中央研究院的廖福特教授說「贊成廢除死刑,是一種進行中的國際共識」,李念祖律師則說「現在社會裡願意開槍的那個法官,也許不會絕跡。」,邱晃泉律師說「死刑沒有處罰犯罪人,是處罰在他最親近的人,被害人什麼都沒得到。」,顧立雄律師說「主管機關應該用一個刑事政策或立法理論,提出一個白皮書或草案,帶有啟蒙的意義,並可以與民眾作一個互動。」,陳志祥法官則說「生命權不可能限制,所以除非修憲,不然所有相對死刑、唯一死刑都是違背憲法。」

十年以後,這樣的討論在目前來看死刑存廢重大爭議仍極具意義。其實絕大部分在台灣受教育的人,大概都是信奉殺人者死的信念。但是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日後轉變成支持廢除死刑呢?包括我個人在內,這樣的轉變,相信與所接受的多元資訊較深入了解死刑的意義及目的有關。

在我國過去刑事法中不僅殺人罪其實只是相對死刑,但其他如販毒、強(海)盜、強姦重傷等結合犯,及更早之前的叛亂罪等不包括殺人行為的犯罪更是處以唯一死刑,就讓我深深了解到死刑常常並不只是應報主義的產物,有更多的時候,它可能變成政府專制統治人民的嚴厲手段。另外,就有關死刑與治安的關連性一再被渲染,也可能是資訊不足所致,其實每個國人都希望生活在安全的社會,但是有無存在死刑實在和治安是否良好無實證的關連。因為台灣所犯重大犯罪比率與無死刑存在之英、法、德等西歐的國家相當,卻比仍有部分死刑存在的美國少上數倍。更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同樣是東方華人社會,但其長期暫停執行死刑,後來更全面廢除死刑,亦沒有造成治安的敗壞,這樣的情況恐怕是國人較少了解的。

還有比較容易令人誤解的是,保護生命與懲罰犯罪是可以區分的。主張廢除死刑者,幾乎沒有人認為重大犯罪不應嚴加處罰與教育,但是不應以死刑處決剝奪生命,而應以其他較文明與人道的長期自由刑方式制裁。這樣的轉變實際上也與世界多數文明國家從過去以眼還眼,如偷竊斷手、姦淫切除生殖器等殘忍方式,轉以財產刑及自由刑等做為處罰手段是一致的。這也說明理性制裁犯罪觀念的進化,是導致死刑廢除國家數目不斷上昇的理由之一。我們可以想像目前台灣對死刑的爭議,在其他國家也都有一樣大的爭議,但為何國際趨勢仍是要廢除死刑?我想,教育及人類對文明世界理想的渴望是相當重要的原因之一。

廢除死刑和目前暫緩死刑的行動,基本上反而不應該被割裂不同對待處理。即使我們不顧世界各國之共同廢除死刑或暫停死刑執行趨勢及決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及現行「審核執行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均有要求法務部嚴格慎重審查死刑執行的規定,此因生命一逝不復,此等規定為尊重生命之最後法律救濟,如果草率執行恐怕才真的是未依法行政。

真正可以分開處理的,反而是死刑廢止與被害者權利的保障二項議題。對於刑事犯罪的被害者權利在現行制度下保障不週仍有相當大的改善空間,而該等受害者之心理痛苦旁人雖能同情,卻難以代為承擔,第三人更不能也無權要求受害者寬恕加害人。但是一個文明的制度或理性第三人,應該要相當程度就兩個議題分開思考,更應該在制度上展現寬容的精神,不要輕易也陷入情緒爭議,否則將難以讓台灣社會往前邁進。我所知道的廢除死刑聯盟中,絕大多數人也一致體認到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重要性,台北律師公會也明瞭這點,所以在人權保護委員會外,後來更設置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希望同時促進保障此二者的權利,並不衝突。

最後,我要給在野的民進黨人士一個提醒,民主人權如果真的是你們的核心價值,而廢除死刑的信念及暫緩執行也是在令人尊敬的陳定南部長時代開始真正落實(請注意: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國民黨執政時代已制定),那麼你們現在諸多反對廢除死刑或要求立即執行死刑的態度,將令人認為只是為短暫利益而遠理念之行為,這樣的在野黨恐怕與民主進步的精神有所倒退。

除了上開爭點外,死刑所產生的相關議題更屬複雜,期待藉這次的爭議,國人們均能以謹嚴的態度持續討論,重要各領域的社會領導者,也能提出理性的討論與呼籲,政府部門更應長期參酌各界的意見,讓所有的生命不致在混亂的情緒中及肅殺的環境下,草率遭到剝奪。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5日蘋果日報,此為完整全文)




社會共識 溶解廢死冰山
2010-03-25 蘋果日報
李永然/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律師

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極力主張廢除死刑,日前發表名為「理性與寬容─暫停執行死刑」的公開信,暢談廢死理想,並強調廢死正是為確保「生命權」之理念。

因為王清峰前部長堅持廢除死刑的態度,以及公開地主張「暫停執行死刑」的論調,馬上引起軒然大波,社會輿論指摘「未依法行政」的聲浪不斷,也因此埋下了黯然下台的命運。

儘管王清峰前部長下了台,然死刑存廢的議題仍持續延燒,「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如同拔河一般,兩邊不斷地在角力。

尊重生命天賦人權

誠然,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基於尊重生命權益及天賦人權的角度,廢除死刑已是世界的趨勢與潮流。

然盱衡現階段台灣的客觀環境上,有7成4以上的國人不贊成廢除死刑,其主要原因仍認為死刑對於可能犯罪之人具有最大的嚇阻作用,且自古以來即視「應報理論」為天經地義、理所當然,「殺人償命」已經根深柢固地深植人心,甚至被認為有撫慰被害者家屬之補償作用。因此,社會輿論對於廢除死刑反彈聲浪之大不難預見。

尤其新任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上台後,44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是否要依法執行的問題眾所矚目。

然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去年批准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未來死刑犯若據此公約提出赦免聲請,政府該如何因應,主管部門實應事先加以深思與考量。

現階段法務部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若能在法律制度設計上配套增修《赦免法》,成立「赦免審議委員會」受理審議相關案件,並詳訂審議程序、准否標準等等,方能因應死刑犯所可能聲請的法律救濟程序;否則,在此廢死爭議方興未艾之際,法務部若貿然執行死刑,不但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對於政府落實兩大人權公約的決心,恐亦大大地打了折扣。

廢死議題宣導不足

法務部雖然積極推動並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擬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的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獄政管理與教化、民眾的教育與宣導等,希望能在社會凝聚共識,並去除疑慮之後,逐步達成廢除死刑的目標。

然在替代方案出爐前,政府實應審時度勢,配合我國之民情逐步加以調整,並在「生命權益」與「司法正義」之間找到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這場死刑存廢的角力戰,涉及問題廣泛而複雜,政府除關懷受刑人之生命權外,仍需要兼顧被害人人權、考量被害者家屬心情,尋求適合的替代死刑方案,例如考慮以終身監禁取代或其他周全的配套措施才能克竟其功;況且廢除死刑並非一蹴可幾,必須要經過一段時間發酵、待社會凝聚共識始得水到渠成。

國內目前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教育與宣導仍相當不足,政府若將廢除死刑視為一個司法改革及實踐人權理念的終極目標,實應視台灣環境的現狀、法治發展等條件,研擬配套措施與替代方案,積極加強全民的人權教育,並導正民眾應報思想,這座廢死的冰山才有可能因凝聚社會的共識而逐漸融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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