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取消訂房,必須依照契約負擔手續費。

2010年3月8日 星期一

取消訂房,必須依照契約負擔手續費。

因為本來訂兩間房,卻因為家人破病必須取消一間,而且在前一天晚上才去電取消。從中衍生了已付全額房價,需扣部分費用的問題,就如同契約一樣,必須遵守。

捷絲旅同意退半價,還算合理。只希望能夠轉換日期(一個月內),因為到四月初的週末假期全部客滿,只好詢問可否轉換到集團內的林森館囉。

後來客服回電,表示可以轉換,那實在太好囉,果然托拉斯就是有這種好處。雖然三千塊還是有點貴啦!聽說台北市的某某會館,住一個晚上只要1200,倒是不錯的選擇。

捷絲旅-西門町館
http://www.justsleep.com.tw/Default.aspx

旅客於住宿日前 1 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總金額 100%。
旅客於住宿日前 3 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總金額 50%。
旅客於住宿日前 7 日內取消訂房扣房價總金額 30%。
旅客於住宿日前 8 日前(含8 日)取消訂房扣房價總金額 10%。


-----

下面附上知識網,裡面搜尋到的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
是交通部頒布的範本,效力不足和雙方契約相比,但仍可做為參考。
----
前一日取消訂房

二、由消費者及業者自行議定是否收受定金,定金之金額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

3000*30% = 900

三、 消費者解約時,如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10至13日前、7至9日前、4至6日前、2至3日前、1日前到達者,依序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之 100%、70%、50%、40%、30%、20%,但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已付定金全部不得請求退還。

900*20%=180

900-180=720 飯店可以收取的訂房手續費

不過飯店方面收取 3000*50%=1500

----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21500061

交通部觀光局為釐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消費者訂房之權利義務關係,而訂定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業由交通部於99年1月13日函頒。

該契約範本重要規定如下:

一、該契約範本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向業者訂房3間(含)以下者,如消費者持有飯店商品(服務)禮券,或透過旅行業或其他經營者訂房業務之業者代為訂房時,均不適用。

二、由消費者及業者自行議定是否收受定金,定金之金額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30%。

三、 消費者解約時,如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10至13日前、7至9日前、4至6日前、2至3日前、1日前到達者,依序得請求業者退還已付定金之 100%、70%、50%、40%、30%、20%,但消費者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已付定金全部不得請求退還。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及業者之事由,致該契約無法履行時,業者應即無息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交 通部觀光局表示,該契約範本已公告在該局行政資訊網(消保事項專區)歡迎查閱,請消費者訂房前應詳閱各旅館之訂房須知,了解訂房相關規定,如業者訂定之定 型化契約條款未符合該契約範本規定,有損害權益或發生消費爭議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或申 訴,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你於住宿當天,臨時有事也「無法聯繫飯店」這個責任不在飯店,「無法聯繫飯店」論責應是在你..
「晚上12點多聯繫」是他們不續保留的例行性確認程序!(我曾經要飯電保留到凌晨三點)與扣款權利是兩碼子事..

你訂兩天,均非在24小時前取消,旅館沒有全數沒收就屬很好了,將第二天的那晚保留三個月算是對你很OK的!!
唯一的是全額受訂的部份,你可以據上面的內容找縣市消保官研究..研究..(我先說明:消保官不見得認同上面那一份不清不楚的契約範本)

另外:於該旅館之網站上是否有說明訂房規定與退訂原則?如有的話:這個公開的資訊之法律位階是勝於上面那份不被認同的契約範本的! 

雖無奈..很無奈..但旅館是站得住腳..!!
民法上難贏旅館的..就算該旅館要沒收兩天也是難贏他的!..(除非遇上魯肉腳的人)


-----


-----

1 意見:

Unknown 提到...

那個台北市的某某會館,你就不用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