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依法? 還是玩法?
2010-03-28 中國時報
曹興誠/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
三月廿三日我在高院宣布,和艦案更審違法違憲,隨即退庭抗議,引起騷動。無知的人指我囂張,懂事的人就知道,有些檢察官平日玩法弄權,這次玩法過頭,「官逼民反」了。
我被起訴的背信罪,刑事訴訟法第三七六條規定是二審定讞,不得上訴。但離奇的是,我已經二審無罪定讞了,原判決卻被撤銷,又回到高院更一審。就算我更一審又勝訴無罪,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把更一審判決撤銷,再來搞更二審。這樣沒完沒了,到什麼時候為止呢?到我輸了為止。因為檢察官輸了可以上訴,我輸了卻不可以上訴,要立刻去坐牢服刑。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讀者會驚呼:怎麼這樣離譜?不錯,我也覺得不可思議。不過面對這樣離奇司法詐欺,我還是很尊重司法的。所以我在二月份聲請釋憲,希望大法官能解釋解釋,這樣一面倒、老百姓包輸不贏的審判,它的公平、公正性在哪?我也商請更一審的法官,暫停審判,等大法官解釋下來以後再審不遲。但更一審法官對我的請求置之不理,執意要進行審判,我只好退席拒絕參加,別無選擇。
究竟本案檢察官如何玩法,竟然會玩出這樣一局荒謬的司法詐欺呢?他們依據的理由,是所謂「裁判上一罪的牽連犯」。意思是說,我被起訴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互有牽連,必須綁在一起審,才能正確量刑。因為「違反商業會計法」可以上訴到三審,所以連帶背信罪也可以上訴到三審。
但是刑法裡所謂「牽連犯」的法條,在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已經被修除廢掉了,其原因是「牽連犯」的概念,很難具體說明。既然「牽連犯」條款去除了,「背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兩罪就沒什麼好牽連了。換句話說,背信罪二審定讞就不能再上訴;檢方去年要把我上訴到三審,只能去扯商業會計法,不能再去扯背信罪。但檢方為什麼還能違法去扯背信罪呢?高檢署的說法是,和艦案發生時間早於民國九十五年,那時候刑法的「牽連犯」條款還在,所以他們還可以用舊法來搞。
高檢署如此解釋,是道地的胡說八道、玩法弄權。為什麼?因為,所謂「裁判上一罪」或「兩罪有無牽連」,它規範的是法官如何審理案件,跟和艦案何時發生根本無關。難道說,和艦案發生在民國九十五年以前,所以必須用比較不清楚的舊法審理?不能用比較清楚的新法來審理?又所謂牽連犯指的是兩種犯罪間之關係,但背信罪既然已經二審定讞無罪,我就沒有「背信罪」了,怎麼還可以把已不存在的「背信罪」跟「違反商業會計法」去「牽連」呢?所以高檢署的說法,邏輯是完全不通的,是公然欺騙社會大眾;竟還敢說自己「完全合法」。
我所遭遇的玩法弄權,並不是特例。現在很多刑事案件,被告一遭起訴,通常數十年沒完沒了;以前我們搞不清為什麼,現在我們可以了解,原來是因為檢察官不停地玩法,不斷強詞奪理,惡意地拖延訴訟。
如果檢察官偵辦案件,能確實遵守「無罪推定原則」,有真憑實據才起訴,那現在的刑案數目起碼可以少掉一半,結案速度起碼可以加快一倍。像蘇建和等三人,早該釋放回家,檢方卻在無憑無據的情況下,纏訟人家二十年,可怕至極。台灣的司法體系,已經像是一個絞肉機;百姓一旦遭到起訴,就會在裡頭被絞得死去活來;十年是平常小意思,二十年也普通,像和艦案才五年,根本不值一提。
司法如此顢頇惡整已激得民怨沸騰,而司法體系一貫對策就是宣稱:「一切依法辦理」。但從我的例子,大家可看得出來,這根本是「玩法」辦理。今天終於有人腦子夠清楚,膽子夠大,敢大聲地說:「我不跟你玩了」!司法體系要如何反應呢?如果真的「依法」,就該立刻成立專案,去偵辦一些檢察官的「誣告罪」與「濫權追訴罪」!如果要「玩法」,就繼續胡扯硬坳;甚至乾脆不講理,開始使用「暴力」來拘提我;或者把我已經定讞無罪的案子,改判有罪。司法體系要依法重建「威信」呢?還是玩法來逞「威風」?我想社會大眾都睜著眼在看!
我堅決反對死刑
2010-03-27 蘋果日報
盧俊義/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最近為了是否要廢除死刑之議,延燒了好長一段時間,迄今未熄。曾有將近10天時間,電視政論節目每天都有名嘴在高談闊論表示對此事件的看法,但卻聽不到他們有理性地在討論之所以堅持要維護死刑,或廢除死刑之議。但他們就是沒有探討:為什麼這些人會犯下這種殘害他人生命之因。
難減輕家屬心頭恨
有一點是很明確的,那就是有不少加害者已經被執行槍決完畢,但受害的家屬並沒有因此而心裡受到安慰。以白冰冰為例,她不但是心中依舊存有大恨,甚至是恨到要脅用選票來把執政黨給「廢了」。這種恨,恨到足以綁架政府的政策,讓人感覺新任法務部長是專為白冰冰而選。
人的心中若有恨,心靈就永遠不會有平安。就像南非大主教屠圖所說的:「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他一再強調:「只有寬恕,才是結束痛苦最好的途徑,也是為痛苦劃下最美麗句點的的良藥。」因此,槍斃死刑犯,並不能減輕受害者家屬的心頭大恨,也不會使他們因為加害者被執行槍決,心中就不再哀傷,或可因此走出痛苦的陰霾。不會!
如果我們仔細沉思,就會發現很多時候是我們社會造成一些人走向偏差行為的主要因素。因此,單究行為偏差的人的罪責,並不是正確的態度。舉兩個例子:1985年發生轟動咱社會的鄒族青年湯英伸殺人被判處死刑案件。他殺人的背景必須追溯到嘉義師專老師對他的態度。
湯英伸確實是優秀的原住民青年,想想1985年,他就考上嘉義師專,但學校老師、教官總將活潑、點子多的他,列為行為不檢的問題學生,最後逼他退學。想想看,為什麼洗衣店老闆會扣住他的身分證讓他無法返鄉過年?其實,這些都是屬於漢人在強勢文化下,對原住民弱勢文化鄙視所造成的結果。雖然當時台灣社會許多社運、文化界、宗教等上百個團體代表,特別是教育界都有代表出面,請求執政當局給予特赦改判他無期徒刑,讓他有活下去的機會,並藉此修復與原住民之間的差距、隔閡,但執政當局依舊堅決要執行槍決。
我想起1997年11月18日,殺人要犯陳進興衝進南非武官卓懋祺的家時,台視記者戴忠仁用電話連線和陳進興對話,他問了陳進興一個問題:「若是你還有機會重來,你會怎樣做?」陳進興回答說:「我要好好讀書,不要被放在後段班。」
我想問的是:是誰造成學校教育把學生分成「資優」、「前段」、「後段」等班的?當人民都在嚴詞譴責、指罵陳進興必須給予碎屍萬段之際,佛教釋昭慧法師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只淡淡地說了一句話:「陳進興的案子,我們全國人民都是共犯!」
我舉上述兩個案子,只想說一個基本觀念:槍決了這些死刑犯,並沒有對受害家屬有任何幫助。
修法增加配套措施
但在廢除死刑之前,應該先修法增加一些配套才是。例如一:將這些死刑犯改為「終生犯」,他們永不得假釋、特赦、大赦等,讓他們「終生」都在監牢中過。二:因為他們是「終生犯」,所以不能與家人會面。三:他們「終生」在牢獄中必須工作,用他們工作賺得的工資,擔負自己的生活費用。這樣做,是把他們完全從這個社會隔離出來。以上三點只是我想到的配套方法,應該還有許多可討論的空間。
德國追討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對台灣的啟示
段正明/律師、民間司改會德國特派員
三月二十五日瑞士蘇黎世邦的高等法院宣判,義大利的聯合信貸銀行必須歸還二點三億歐元的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給德東的聯邦。
跨國官司涉及的這筆二點三億歐元,主要是前東德共黨所成立的黨營外貿公司諾夫恩(Novum)的不當黨產,公司的女總裁史戴德琳隱匿在當時奧地利聯邦銀行蘇黎世分行其女兒戶頭內的公司資金約一點三五億歐元,本來應該在東德解體後將不當取得的資金匯回,但不知何故,史戴德林將錢維也納匯到蘇黎世後,又由蘇黎世匯回維也納要歸還德國時,錢居然不翼而飛。後來奧地利聯邦銀行更名為奧地利銀行,也換了新的東家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為其老闆,但重點是這筆錢仍然不知去向。由於瑞士的蘇黎世是洗錢戶頭的所在地,所以蘇黎世有管轄權。二零零四年,德國聯邦行政法院確認了,諾夫恩事實上是處於東德共黨控制的不當黨產。瑞士的法院承認這個德國判決的基礎,而繼續審判。承審的瑞士法官認為,這筆錢因為涉及不當黨產而有洗錢的嫌疑,不管銀行換了幾手,也不論誰是新的老闆,都應該對這個消失的贓款負有金融交易安全的注意義務,既然義大利聯合信貸銀行要買下奧地利聯邦銀行,那麼當然也要概括承受這項義務,所以必須要賠償這筆不當黨產款項的本金與利息加總二點三億歐元給前東德的人民。
反觀國民黨無視法律註銷黨產註記,甚至是大剌剌的把黨營事業股份轉手,土地賤賣,這些不當黨產是國民黨執政時期非法取得的,本來就應該歸還國庫,哪裡還有什麼行政命令與法律的爭議,買賣贓物和洗錢豈有合法可言,那刑法三百四十九條和洗錢防制法豈非形同虛設?買賣國民黨黨營事業或其股份甚至土地的相對人又豈能一概視同民法的善意第三人?這些通通不過是一路裝傻,始終如一的不還黨產的緩兵之計罷了。
馬英九的國民黨政府執政了快兩年,不談其執政諸多問題。就是自身權限的黨務的不當黨產歸還也是一變再變,從一開始的二零零五年宣示二零零八年底解決黨產問題,到二零零九年所謂的年底提出解決方案,最後則是用各種方式賤賣黨營事業和黨產給財團與對岸的中資企業,甚至是非法取銷行政院的黨產註記加以圖利。
德國追討前東德共黨不當黨產十八年後終於有了成果,但筆者有生之年卻可能看不到國民黨黨產歸還給台灣人民,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想到這裡筆者不盡悲從中,而想嚎啕大哭啊!
(編者按: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9日自由時報,並改標題為《黨產跨國官司宣判 馬騜裝腔作勢依然》,此為作者原始標題及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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