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民間司改會剪報電子報
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
2010-03-30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三月廿六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體毛與體液斑,由於無目擊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四十三歲的菅家身上,並為DNA鑑定,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術剛剛萌芽,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雖確認被告與行為人為同一,但亦記載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
而在僅掌握DNA鑑定報告下,警察為規避律師辯護,強制將菅家帶往警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被判死刑。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為自白,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期盼下宣布破案,被告也從此失去自由,並於二千年七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全案雖經確定,但在日本律師界奔走下,終在二○○九年六月獲得再審裁定,其關鍵是DNA比對技術的進步,而足以排除當時的鑑定,當初被認為牢不可破的所謂罪證,也被重新檢視,如被告四十三歲未婚且獨居,竟也成為其有戀童傾向的輔助證據,既可笑,更可悲。
回想民國六十七年,三位第一銀行的職員,因押匯的問題,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卅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在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還得聲請釋憲,大法官雖已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我們要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是調查員、檢察官、還是法官?在參與司法人員不少的責任分散下,恐變成無人必須為此負責的窘境。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若類似狀況在我國發生,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有如此勇氣承認並矯正錯誤,司法不會因此崩潰,反而使人民更佩服司法的道德與勇氣。
聯合筆記/法官獨捧鋼飯碗?
2010-03-30 聯合報
王文玲
考試院的考績法修正,震動整個公務界,一般公務員都擔心金飯碗變成易碎的瓷飯碗,獨有法官安之泰然,因為他們有憲法作後盾,不管幾個大丙都無法讓他們走路,捧的是摔不壞的鋼飯碗。
憲法如此善待法官,為的是讓法官們好好獨立審判,啥米攏免驚,除非犯法受到刑事懲罰,或者犯了大錯受到撤職處分,否則不必擔心位子不保。
不僅如此,在「法官法」未完成立法前,法官們雖和一般公務員一樣有考績,但為避免行政力量藉打考績來影響審判,在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時代,法官已全部考甲等,扁政府時才「降低」到九成。
少了考績的束縛,誰來管法官呢?只能靠法官的自律、自治與自重。
自律、自重,考驗人性,法官一樣很難通過考驗。從法官評鑑到法官自律,法官對自己人仍然心太軟,不但以嚴格標準審視行政疏失,遇到審案態度不佳,過度膨脹權力,或辦案粗率,隨便找理由假裝案件正在進行,或乾脆把工作推給法官助理,不在意判決品質,案件審個五年十年也無所謂等不負責任的情形,多半和稀泥了事。
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運動,讓法官不必受制於司法行政的干預。法官可透過法官會議決定事務的分配,可經由自律會議先議法官的不當行為,可參與人事審議表決調動獎懲。但享有的權力日益充實,向上提升的自我要求卻未隨之俱進,也一直沒有共同營造「以法官為傲」的審判文化。
看在其他公務員眼裡,怎會不嫉妒?法官倘只「享受」審判獨立之利,躲在獨立的空間裡相互取暖,不思多盡些自律的義務,法官自治屏障總有一天會被另一種改革呼聲推倒。
法官必須好好自我監督,別輕易砸了社會細心呵護審判獨立的用心。
另眼相看:從教育觀點看廢死
2010-03-18 立報
洪致翔/文教工作者
至目前為止,廢死主張者以生命權、寬恕、誤判率等作為廢死的理由;而主張維持死刑者則常以「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罪犯無須享有人權」等說法回敬。從而已使此議題的討論逐漸難以聚焦、陷入某種互作道德控訴的膠著狀態。然而,除了這類極容易招來自命清高之譏的「常見廢死理由」外,吾人仍可以循其他途徑——例如從教育工作者的視角出發——找到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
即使暫且跳過「罪由何人界定(或建構)」這個問題,僅以爭議較小的殺人行為為例,吾人首先必須重新審視的是,「犯罪動機」是在特定情境特定因素下才會被觸發、強化;而犯罪動機要發展成犯罪行為,更需要許多主客觀條件相輔。且就算是最變態最冷血的殺人犯,其犯罪行為也都有一定的動機脈絡可循。簡言之,犯罪者並不是持續不斷地、眾生無差別地對任何人展開犯罪行動。
甚至,即使讓犯罪者回到過去,重新面對相同的情境與條件,犯罪者也未必會再次作出完全相同的選擇。
從而,當一個人犯罪之後,即便其「再犯率」再高,也都應先嘗試回溯檢視其犯意與犯行的發展軌跡,並循此找出適當的對待方式,嘗試瓦解觸發犯意的因素、消除將犯意醞釀為犯行的必要條件,從而降低甚至消除再犯的可能性。
這樣的說法,並不代表「只要能改過,就可以既往不咎」。犯罪者當然需要為其行為負責、付出代價。但從要求負責任的角度來看,死刑恰恰是以結束生命的方式取消了應負的責任。同時也是根據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否定其未來不犯罪的可能性。
說得更直接一些,死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善者恆善、惡者恆惡、犯罪者必將持續犯罪,直至其肉身毀滅方休」的觀點。而這項觀點其實否認了人類的高度學習能力、否認人類可以透過錯誤記取教訓發展文明。兒童需要學習,須承擔刑責的成年人也一樣需要學習。因此,從學習與發展的角度出發,看待死刑的態度,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看待犯錯之人的態度、等同於看待教育工作的態度;支持維持死刑,也就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承認教育本身就是項無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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