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

2010年3月19日 星期五

轉貼:國家的權力限度——論死刑存廢

引用自
http://tw.myblog.yahoo.com/b1966green/article?mid=12917

以下這篇以國家權力角度談死刑存廢,是網友Waleholun所推薦,確實精彩,予轉載。

從源頭談起:從大航海開始後,歐洲人逐漸直接面對世界,起初想像居多,還有單腳,單眼,插翅,魚身等「人類」。中國清代的小說「鏡花緣」約略是這種初識世界的自然反應。

1718世紀時,歐洲面對世界各地的多采多姿,配合著基督教世界內部教權的崩解,產生近代(民族)國家,便對於國家產生一些理論的想像。

主流的想像是基於基督教新約舊約的「約」,所凝聚出來的「契約論點」。

「國家」不是自然產生,是人們基於「契約」,而交出「部分權力」之後所組成的,目的當然是「更大的福祉」。「部分權力」,當然不包括「一切權力」,而「一切權力」的核心,就是「生死」。這部分,「生殺大權」,因此從未讓渡給「國家」。

有趣了:在歐洲,社會先於國家,社會背景又是多元而封建,有此傳統所以「契約論國家」水到渠成。

中國,七早八早就結束封建,在文化認識中,根深蒂固的認為權力(恩典)來自天,父母,父母官。所以,可以給予,當然也可以取走。

因此,越草根的階層,可能越難接受廢死刑,連緩死刑都不承認。這就是中華傳統的必然。藝人的表現正可作為註腳。

死刑是文化議題,更是「國家想像」的議題,更是我們想像以外議題的一部份。

生或死(是或不被),畢竟是個大「問題」。

國家的權力限度 - 論死刑存廢 格瓦推2010年3月12號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議已久,最近因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暴衝而被激化。在陳述筆者反對死刑的觀點前,要先譴責王清峰的不智:由於你手法粗造,論述乏力,疏於具體提出配套法案(注一),導致人權團體長年在廢除死刑一事的努力遭致重挫。我真的懷疑,你是為了反面效果而自我犧牲?

本文不繼續在「矯正刑應報刑「,」犯罪者人權受害者人權「,」冤案「,」治安「,」社會成本「... ...等議題論述,相關論辯已所在多有。本文的切入點只有一個 - 國家權力的限度。

「人權立國」的觀點,國家的形成,只能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其理想的結構是:為了保障生存,分配資源,分工合作,每個人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公權力, 這是國家各級律法的權力基礎,也是構成國家機器的首要因素。在這種精神下,個人是締約者,國家組織及其律法是契約的具體化,保障個人生存是締約的核心目 的,公權力是為了服務此目的的手段。以國家只是「保障締約者的功能性存在」為前提,審視國家的權力限度,我們可以論證:既然交付出「部分個人自由」 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個人生存,個人是否可能將自己的生命裁量權亦付予公權力?法律的目的在保障生存,法律的締約者是否可能讓法律有剝奪自己生命的權力?國家 的唯一主宰 - 個人 - 因自己的生存需求而組織國家,國家 - 這個功能性的暫時存在 - 若有權力審判其主宰是否有繼續生存的權力,無疑是矛盾與荒謬的。國家,從未被授予剝奪國家主人生命的權力,這是公權力的限度所在!手段不能凌駕目的,公權力的刑罰不能擴及締約者的生命;國家若有權力裁決國民的生命權,就是惡奴欺主,就不是成熟的人權國家。

人權的核心是生存問題,基於「國家機制只能是維護人權的功能性存在」,我堅決反對國家有裁決國民生命的權力。當國家有權力決定國民的生命存續時,就是對全體締約者的僭越。近代刑罰學宗師貝加利亞(貝卡利亞 1738年至1794年1764年的經典作「論犯罪與刑罰」有精彩的陳述,自然人經契約讓渡出部分個人自由以形成國家權力,並不包括生命權國家刑罰的權力,不可踰越自然人所讓渡。「死刑並非刑罰,而是一種國家對個人的宣戰!「(注二)

人權國家並非伊始而存,而是要透過國家主人 - 人民 - 不斷地向既成的國家機制進行對抗,以索回主人應有的權力與尊嚴;同時要持續與之對抗,以限制國家無時無刻想擴大權力,反奴為主的劣根性。死刑是國家凌駕國民,奴僕僭越主人的絕對象徵 有 人權理念者絕不允許國家權力坐大至此!若國家有權力裁決國民生死,其禍甚於一切!不論死刑對犯罪的嚇阻作用,對被害者的正義及其家屬的撫慰,對社會成本的 益處,都不足以形成「國家有判決國家主人生死」的荒謬權力。若因為對犯罪者的憎恨,對受害者的悲憫,對治安的期待,對「殺人償命」所代表的正義的堅持,所 以認同死刑的存在價值,我必須提醒,是否值得為這些理由而付出讓國家機器僭越主人的代價?況且這些理由的正當性在當代人文思考中已搖搖欲墜。

派的重要精神是「保障弱勢」的社會正義。刑法殺人罪的「有罪無罪」是「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對抗,一般而言,在這組關係中,「被害者」屬於弱勢,所 以社會制度要保障其訴訟權,以利「真正的加害者」被定罪。但是法律所允許的「刑種」,卻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對抗,在這組關係中,人民在現實上處於 絕對弱勢,所以絕不允許死刑的存在,不允許強勢的國家機器握有生殺大權。主張死刑者呼籲「保障弱勢」時,必須思考各組強弱勢關係的戰場在何處。死刑存廢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權力對抗,而非「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權力對抗。所以死刑存廢問題,我主張優先就「國家的權力限度」為切入點進行思考,這才是保障弱勢的正義。

(注一)廢除死刑的重要配套 - 終身監禁刑種,可參考「法務部你這次真的嚇到我了!」(假圖天國)()一文,本不不再贅述。

(注二)「從基督信仰論死刑存廢問題」(陳文珊)(連結

實用資訊:世界死刑地圖

延伸閱讀:

「談死刑存廢問題:陸正與蘇建和之間的歧路徬徨」(連結
「殺戮的艱難」(張娟芬)(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92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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