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2/blog-post_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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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01402470
各種法律(包括命令和憲法)各由何單位解釋,各別解釋效力大小為何,即各機關解釋之效力位階為何,何機關解釋須先優先適用?勿用貼文,要符合題目回答.
1.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6.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7.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綜上所述:按法令位階理論當然是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職權命令)>行政規則!釋字第371號:「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除此之外…行政機關之解釋分為「對內效力」及「外部效力」,前者屬行政規則;性質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雖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仍會間接對外發生一定的拘束力。後者即法規命令(似於立法前的職權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重點在於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條文之授權,所以有無逾越權限解釋或授權發生不明確時,除憲法第80條法官審判案件不受拘束者外,尚得由大法官解釋之最高位階得以拘束法院及全國各行政機關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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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有耐心看完
不同位階的主體解釋出來的拘束力程度不同
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人民及機政府關之效力(含法院)
法官解釋法律受憲法之保障得不受行政命令之拘束(最高法院解釋會拘束高院及地院...仍屬當然)
行政機關之釋示就上級機關會拘束下級機關...更有間接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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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0202299
行政解釋有牴觸法律的疑義
<1>
Q:法官審判時,發現行政解釋有牴觸法律之疑義,應如何處置?
A終止審判,申請大法官解釋
B依職權加以審查,其不合法律者,不予適用
C認為該解釋無效,通知頒布機關廢止
D判決被告敗訴,而該解釋仍加以適用
ANS:B
Q:<2>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當法官發覺行政機關之行政釋示違憲或違法時,下列何者是正確作法
A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B可宣告違憲
C無權逕行拒絕適用
D可宣告違憲,但倘不能逕行拒絕適用
ANS:A
請問大大,這兩題的正確答案的理由是什麼?
而且這兩題差別在哪裡
拜託幫我解釋一下><
Q:<3>
依刑法第262條規定,吸食鴉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又如何?
A罪刑法定主義,既未吸食,當然無罪
B類推適用,有罪
C擴張解釋,有罪
D體系解釋,有罪
為何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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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37號
解 釋 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行政命令不能拘束法官,但其是否違憲需由司法院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官不可宣告違憲,但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依職權加以審查,其不合法律者,不予適用。
故
<1>
Q:法官審判時,發現行政解釋有牴觸法律之疑義,應如何處置?
A終止審判,申請大法官解釋
B依職權加以審查,其不合法律者,不予適用
C認為該解釋無效,通知頒布機關廢止
D判決被告敗訴,而該解釋仍加以適用
ANS:B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37號、法律位階理論)
Q:<2>
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當法官發覺行政機關之行政釋示違憲或違法時,下列何者是正確作法
A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B可宣告違憲
C無權逕行拒絕適用
D可宣告違憲,但倘不能逕行拒絕適用
ANS:A
(宣告違憲的唯一機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律位階理論)
Q:<3>
依刑法第262條規定,吸食鴉片者有罪,倘不吸食而吞食者,又如何?
A罪刑法定主義,既未吸食,當然無罪
B類推適用,有罪
C擴張解釋,有罪
D體系解釋,有罪
為何答案是D?
答: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 章 鴉片罪
第 262 條 吸食鴉片或施打嗎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63 條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舉輕以明重
吸食都有罪了何況吞食
所謂體系解釋係指法律規定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社會上所有行為類型, 當法律條文中未規定, 應探究法律條文 "整體意旨" , "立法目的" 等以解釋該行為是否為法律條文所涵蓋.
例如
刑法 規定 吸食鴉片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那麼"吞食" 鴉片是否有罪?
法律所要規範的是對於煙毒罪的規範, 因此, 雖然僅規定 "吸食鴉片者",基於法律規範主旨及 舉輕明重 之理, 所以 "吞食"鴉片有罪.此即"體系解釋"
鴉片罪規範於刑法第20章,為使人成癮之毒品罪專章。其規範目的使人不使用持有製造毒品,而危害國民健康及妨害社會秩序。其不法內涵在於煙毒成癮危害之烈。故雖然僅規定 "吸食鴉片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然吞食者亦能成癮,危害更鉅,亦構成本罪。
所以為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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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題
A選項錯誤地方是因為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時
才可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釋憲
題目是行政解釋...不是法律!
法官有權審查行政機關函釋是否違反法律並可拒絕適用!
第2題跟第1題是相連..........
第3題
體系解釋的定義自己去好好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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