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2/ab.html
因應免試升學的到來,段考不分卷後,A、B分組的必要性?
A、B分組在本校已行之有年但因免試升學及段考不分卷的狀況下還有需要分組嗎?請大家踴躍討論
斗六國中教師會 提到...
2010年2月10日上午6:47
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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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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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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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公布日期】98.07.14【公布機關】教育部
第8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
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
同訂定計畫,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
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第12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
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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