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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 60032058號函「 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國教署針對《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第三點,「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 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 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 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列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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