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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提高教育人力】1060411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2017/4/13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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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ljhta.blogspot.tw/2017/04/106041120174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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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提高教育人力】1060411教育部令_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2886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核定及補助增置國民中小學教學人力、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兼課鐘點費、導師職務加給,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下列學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 國立大學或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或國小部。
三、 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其資格及核定規定如下:
(一) 依本要點聘任之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教師法、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充實行政人力之進用,得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地方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第四點及第五點第一款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每人每年以七十萬元核定,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第四點之教師員額,其改為聘任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名每年以五十萬元核定。
(三) 依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代理教師,每人每年以六十萬元核定(均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雇主應負擔之費用)。
(四) 各學習領域師資(例如英語、表演藝術等)缺乏者,應採合聘方式聘任為原則。專任或代理教師採二校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核定二萬元;採三校以上合聘者,每人每年另增加核定三萬元計算。
(五) 依本要點規定聘任之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其鐘點費支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其鐘點費支給依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辦理。鐘點費之核定,每年以四十週為限;另核定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應負擔之費用,以鐘點費金額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六) 依第六點第三款進用之行政人力,每人每年以新臺幣五十二萬元核定(含薪資、年終工作獎金、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規定提存之公提儲金)。
四、 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提升至每班一.六五人,核定規定如下:
(一) 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每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
(二) 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控留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如有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之必要時,應檢具相關文件,並將少子女化及未來教師超額分析,納入經費申請計畫後,報教育部審核,經同意方可控留,但控留比率至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三) 核定人數,以地方政府獲核定當學年度所轄普通班總班級數,乘以零.零五人;計算後有小數點者,無條件捨去。
(四) 核定金額,以核定人數乘以第三點第二款規定,核實撥付;其中核定人數之百分之五得改聘為代理(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另經教育部專案同意提高員額控留比率之地方政府,其所轄普通班員額控留比率及本點改聘代理、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比率依教育部同意之情形辦理。
(五) 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每班教師員額編制,於一百零二學年度已達每班一.六五人者,由本署另案定之。
(六) 地方政府所轄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表未符合每班需達一.六五名教師以上之規定,或員額控留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未報教育部審核,或控留比率仍超過百分之八之規定者,本署將酌減核定經費及補助比率。
五、 增置編制外教學人力,各款核定規定如下:
(一) 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以達成合理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 增置之教師員額應聘任代理教師:
(1) 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之教師數,扣除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總數後,得出該學年度應核定增置之編制外代理教師人數。各地方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合聘作業。
(2) 全校學生五十人以下之公立國民小學,得申請增置教師員額或改申請增置行政人力。其相關規定比照第六點第三款辦理。
(3) 經各地方政府公告核定裁併校確認者,得維持現行國小每班一.六五人之教師員額編制,不另增置編制外代理教師。
2、 核定回兼一節鐘點費:
(1) 核定之回兼總節數以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數之教師每人回兼一節計算,並授權由地方政府調整配置各校實際回兼節數。
(2) 考量課程延續性,該回兼節數應由專任教師或校內代理教師授課。
3、地方政府應擬定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並覈實執行及檢討成效。
4、申請本款經費者,不得重複申請第二款及第六點第一款經費。
(二) 公立國民小學2688專案,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
2、本款核定經費至少百分之五十,應優先核定偏遠及小型學校聘任代理教師。小型學校係指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十二班以下之學校(不含分校分班);其餘經費,應優先核定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有賸餘者,得視課務所需,支應代課及兼任教師鐘點費。
3、增置教師人數,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平均每校增置一人計算。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5、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對教師授課節數進行全面規劃及調整;必要時,應依教學需要,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並得將部分增置之編制外教師用於協助編制內教師進行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時所遺課務,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三) 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員額,核定規定如下:
1、核定對象包含屬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二十一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得申請增置編制外教師。
2、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並應優先聘任代理教師。
3、增置教師人數,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平均每校以增置一至二人為限,並應優先聘任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另配合教學需要,應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4、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六、 課稅配套相關經費,核定規定如下:
(一) 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核定規定如下:
1、已獲第五點第一款核定之公立國小普通班,不得重複申請本款經費。
2、教師授課節數,應符合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之規定。
3、地方政府應依課程綱要所定各學習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
4、地方政府應依下列順序及原則,訂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運用規定:
(1) 地方政府應核定各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後,依相關規定聘任專任教師。
(2) 由學校內教師兼任,並支領鐘點費。
(3)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代理及代課教師。
5、核定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鐘點費之範圍及方式:
(1) 公私立國小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2) 公私立國小導師每週再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導師。
(3) 公私立國中教師每週均核定減授二節,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及特殊教育班(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九十八學年度前依特殊教育法設立之資賦優異班)。
(二) 課稅配套申請導師職務加給之核定,其範圍包含普通班、藝術才能班(不含技藝專班)、體育班、特殊教育班(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之普通班;導師職務加給,每月另核定一千元。另本要點生效前已依法令發給之二千元,仍依原核定辦理。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第二名導師每月支給導師職務加給三千元,由本要點之核定款支應。
(三)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立附設小學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核定規定如下:
1、公私立國民小學全校總班級數九班至二十班者,每校核定配置行政人力一人。
2、第一目總班級數,包括本校、分校、分班之班級數(含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教育班、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並以該校申請當學年度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
3、進用行政人力之工作內容,不含授課,應以學校行政事務為主,並由學校依需求公開甄選之。
4、學校得依需求,採數校共同進用方式辦理,以其中一校為進用學校,並以任務指派方式辦理他校業務。
5、地方政府應邀集教師代表及學校代表,依學校人力資源統合各項條件擬訂進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行政人力之人數、學校進用人員之資格、甄選與考核方式及其他地方政府依需求訂定之事項。
(四) 配合本署辦理指定教育相關業務(如偏鄉特色遊學、教學訪問教師計畫及教師暨學生系統)等事宜之公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本署得視實際需求核定增置行政人力、代理教師或授課鐘點費。
七、本要點核定經費之申請程序、核定期程及分配方式,規定如下:
(一) 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於每年五月預先核定各地方政府本要點經費。
(二) 申請本要點經費者,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彙整並召開初步審查會議,依據本署預核經費數額及實際需求,分配各校所需金額後,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檢具計畫(包括經費概算表),向本署提出;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向本署提出;本署於每年七月三十日前審查申請計畫及金額後,核定地方政府或國立附設中、小學。
(三) 前款核定事項,學校認有變更必要者,應立即報請各該地方政府變更計畫及金額後,報本署重新核定;國立附設中、小學逕報本署重新核定。
(四) 本署於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小組,審查前款計畫及金額。
(五) 地方政府應就本要點各點之核定金額分配及執行情形,加強與學校代表、地方政府教師組織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八、本要點核定經費之補助方式、補助比率、撥付期程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 本要點之核定經費,除第五點第三款係採代收代付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規定,納入地方政府預算。
(二) 除第六點採全額補助外,第四點、第五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三) 第五點第一款經費,因整合第六點第一款公立國民小學普通班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鐘點節數所需經費,是項經費額度亦全額補助。其餘整合同點第二款之經費,仍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定辦法所定財力等級予以補助,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四) 本要點所定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經本署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三月,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其餘於第三期款撥付。惟實際撥付情形應依該年度預算數額,調整撥付次數及比率。另對國立附設中、小學之補助,得於每年十月底前採一次撥付,並採納入該校預算之方式辦理。
(五) 前款第一期撥付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於每年八月掣據,報本署撥款;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班級數及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加減作業後,於十一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二期款;第二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地方政府按實際經費需求報署辦理經費追減作業後,於次年三月掣據,報本署請撥第三期款。
(六) 地方政府函報本署辦理請款作業時,各期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1、申請撥付第一期經費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其餘各期除應檢具納入預算證明外,應同時檢具經費請撥單。但申請第五點第三款核定者,免檢具納入預算證明。
2、申請第四點、第五點第二、三款及第六點補助者,請撥各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執行該項經費所聘任之各類教師或行政人力人數之證明文件、資料;其證明文件、資料有不齊,或與實際情況嚴重落差者,本署得調整已核定之核定經費。
3、申請第五點第一款補助者,請撥第一期核定款時,應同時檢具擬定之教師人力運用計畫及經費運用規定;請撥其餘各期核定款時,應檢具教師人力運用計畫之執行成果說明。
(七)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學年度核定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參考。其中執行第五點第一款經費者,如其所聘任之代理教師係採完整一年期聘任並支給全薪者,其結餘款項得不予繳回。
(八) 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地方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及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執行成效不佳或未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核結之地方政府及國立附設中、小學,本署得酌降次一年度經費之補助比率。
(九) 地方政府得就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九十九以上,且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核結之學校及機關人員,予以獎勵。
九、本署得建置相關網站據以瞭解地方政府辦理人力進用及經費支用情形。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中、小學於每月十日前,上網至本署指定網站,填報經費支用及人力運用情形。
十、本要點所定經費,本署得用於核定及補助國民中小學校改善教育環境及充實教學設備,降低教師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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