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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報日期:106年 2 月 13 日星期一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法務中心
導師請假不用再扣導師加給
從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後,爭議許久的請假扣不扣導師、 特教加給的問題,在全教總努力下,終於回歸教師請假規則, 比照主管職務加給,除了曠職、 事假與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天的部分必須扣薪給(本俸與加給) 的情況,其餘差假的狀況不會再扣導師與特教加給。
本會已與國教署確認過,教育部今日會公佈「 公立中小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就本會瞭解, 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 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換言之, 就是回到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 除非須扣薪給的狀況就是不再扣相關的職務加給。至於給假期間,代 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導師或特殊教育教職務加給, 這部分也與國教署確認,代理人的部分就是由學校支出, 各位老師可以不用再擔心。
本案感謝立法院張廖萬堅委員的關注與協助, 讓本案的爭議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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