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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稿日期:20 17年1月13日
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 職務加給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
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 要求立刻依法補正
經過長期努力,教師待遇終於在2015年5月22日完成 三讀,按照國會三讀通過的版本,導師費與主管職者之加給, 均已明訂為「職務加給」,既然同為職務加給, 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即應有一致標準。
此刻離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已經超過一年半, 但教師擔任導師與兼任行政職務, 兩者之間許多權利義務卻仍然呈現一國兩制狀態, 造成學校許多紛擾,行政體系顯有行政怠惰之疏失。
台灣是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基本原則, 全教總要求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儘速依「教師待遇條例」 相關規定補正,以弭平校園爭議,建議如下:
一、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計支內涵應包括三種職務加給:
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前, 職務加給只有兼任行政職務的主管職務加給, 是以包含年終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僅主管職務加給。 待遇條例法制化後,職務加給包含主管職務、 導師與特殊教育三種職務加給,全教總要求行政體系回歸法治, 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應包括兼任主管職務者、 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
二、公教分途,依法行政:
教師待遇條例法制化前,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 其職務加給的支領,包含依法給假期間, 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發給與扣減, 均按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辦理。 全教總要求教師待遇法制化後,行政機關即應依法而行,公教分途, 不再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三、標準一致,不應有差別待遇:
按教師待遇條例,兼任主管職務者、 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等,均為職務加給, 全教總要求三種職務加給,給假期間,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的扣減, 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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