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國定七天假」,代理老師是否也同樣享有假期?[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國定七天假」,代理老師是否也同樣享有假期?[教育桃源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1/blog-post.html

【會員問診室】「國定七天假」,代理老師是否也同樣享有假期?
/蘭育珊(本會教師權益部主任)

1031日、1112日及1225日,甚至之前的教師節等,我們最常被詢問的問題就是代理老師是否在這幾天能與勞工一樣享有假期?大家會有這樣的疑惑是認為代理老師是投保勞保,所以假期應與勞工相同!其實代理老師放不放假與其所投保的種類無關,而是看其職業是否符合勞基法。
代理老師投保勞保是依據勞保條例,但是否放假是依據其職業別是否符合勞基法,勞基法與勞保條例是不同的法令,適用對象也不相同,勞保幾乎涵蓋所有的勞工,但是勞基法是適用部分行業的勞工。
依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勞基法適用範圍】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7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餐食攤販業。
4.     調理飲料攤販業。
5.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故根據上述代理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這些天也要正式老師一樣乖乖上班囉!

----------------------------------------------------------------------------------------------------------------------------------------------------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自民國73年起,中央主管機關分階段指定適用勞基法之行業。目前除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
(一)不適用之各業
  1. 農田水利會。(107年7月1日起適用)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3. 餐食攤販業。
  4. 調理飲料攤販業。
  5. 家事服務業。
(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
  1.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清潔隊員、停車場收費員、國會助理、地方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2. 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3.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4.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5. 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6. 公立藝文業﹝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7. 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8.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
  9.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10.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11. 未分類其他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及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註: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2)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其他不適用者:
  1. 事業單位之雇主、委任經理人。
  2. 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