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5教育桃源電子報】
【健康檢查】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相關規定
訊息告知:
◎ 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略以 ,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以中央各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以【 每2年檢查一次】,【每次補助3,500元為限】; 實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1天】為限。
◎教育部98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0980042145號 函略以, 有關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其中檢查對 象應包括國立各級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聘任之人員在用之。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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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本縣各縣立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021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九(0002108A00_ATTCH2. docx、0002108A00_ATTCH3.xlsx)
主旨: 有關103年度補助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相關規定及經 費撥付事宜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102年11月6日桃園縣議會第17屆第8次定期會縣政總質 詢事項及本府103年1月6日府主基字第1030003498號 函辦理。
二、 行政院89年11月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略以 ,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 檢查對象以中央各機關編制內40歲以上之公務人員, 以每2年檢查一次,每次補助3,500元為限; 實際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1天為限。 各地方政府得自行參照辦理。
三、教育部98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0980042145 號函略以,查教育部90年3月26日台(90)人(三) 字第90034994號書函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 有關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擴大辦理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其中檢查對 象應包括國立各級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聘任之人員在用之。
四、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略以,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運動教練等。
五、爰依前揭說明, 本局依102年10月請各校查填年滿40歲以上人數調查表, 統計本縣各級學校教職員年滿40歲以上總人數為8,507人, 以補助費標準3,500元、每二年檢查1次(8507人* 3500元/2年1次=14,887,250元)編列基準, 由本局基金餘額支應103年所需經費共需1,488萬8仟元整, 並於年度終了併入103年度決算。
六、有關所屬各級學校請款撥付程序如下: 請各校依本局102年10月請各校查填年滿40歲以上人數調查表 「撥付金額」欄位開立統一收據(免備文), 至遲於103年1月29日下班前送至本局請款, 俾利辦理後續撥付事宜, 原始憑證請依本府99年2月23日府主預字第099005369 3號函規定,授權由學校自行保管備查,結餘款不用繳回, 由各校滾存基金續用,且不得超支; 另補助教職員健康檢查經費自104年度起納入各校年度預算編列。
七、案內「撥付金額」 係以本局102年10月請各校查填年滿40歲以上人數調查表合計 ,以每2年得檢查1次及人數無條件捨去計算核給, 核給各級學校共計1,466萬8,500元,所餘21萬9, 500元留於本局統籌運用,各校倘有不足, 得於教職員健康檢查事前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統籌經費支應, 本局統籌經費用罄則不再受理補助經費事宜。
八、各校向本局申請統籌經費補助應於教職員健康檢查前填妥「 本局統籌經費支應登記表」經校長核章後以傳真方式向本局提出, 本局人事室補助經費確認登記經主任核章後以傳真方式回覆學校, 始完成補助經費匡列程序,俟依各校教職員健康檢查完成期程, 於4月20日、 8月20日及12月15日前檢附本局統籌經費支應登記表及統一收 據函送本局彙辦補助款核撥事宜。
九、 檢附103年度本縣各級縣立學校年滿40歲以上人數調查表及本局 統籌經費支應登記表供參。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本縣各縣立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021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九(0002108A00_ATTCH2.
主旨:
說明:
一、
二、
三、教育部98年3月24日臺人(二)字第0980042145
四、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略以,
五、爰依前揭說明,
六、有關所屬各級學校請款撥付程序如下:
七、案內「撥付金額」
八、各校向本局申請統籌經費補助應於教職員健康檢查前填妥「
九、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局會計室、人事室201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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