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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轉知】1010803教育局函_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報告人:潘如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
教育局配合教育部政策規定,於今(101)
年度國中招考了71名,國小考了42名的專任輔導教師,
教育部因應100年1月26「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修正,
於100年7月6日修正「
http://edu.law.moe.gov.tw/
LawContent.aspx?id=GL000100
附件1:http://www.keu.org.tw/keu/
upload/20128348294822468.pdf
附件2:http://www.keu.org.tw/keu/
upload/201283484152549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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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
發布/函頒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19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
發文字號: | 臺訓(三)字第1010082649C號 令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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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工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12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2065號函訂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8月3日高市教小字第10135181700號函修正
一、 為強化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提升輔導效能,整合輔導資源網絡,以落實學校三級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輔導教師,指本市國民中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
三、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ㄧ;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一)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兼任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證書,並依下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之: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者。
(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三)修畢輔導四十學分者。
(四)修畢輔導二十學分者。
四、輔導教師之減授課原則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基本節數排課,並不得超鐘點。
(二)兼任輔導教師在國民小學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在國民中學每週減授六節至十節,並以不超鐘點為原則。
五、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或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以下及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經本府教
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專任輔導教師及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教育部訂定之學校三級預防輔導模式,專任輔導教師以負責二、三級預防
工作為原則,兼任輔導教師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評估學生或班級需求,實施班級團體輔導。
(三)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庭
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在專任輔導教師以八至十二人為原則,兼任輔導教
師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四)對於高關懷學生及中輟學生,由專任輔導教師進行家庭會談及追蹤輔導。
(五)小團體輔導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每學期至少一至二團。
(六)個別與團體心理測驗之施測及解釋。
(七)由專任輔導教師協助規劃個案研討會議,及視需要提供個案報告,兼任輔
導教師並應參與會議。
(八)提供家長與教師輔導及管教相關知能之諮詢服務、輔導資訊及輔導策略。
(九)與專業輔導人員、社政及精神醫療等單位合作,進行輔導、追蹤、通報或
轉介。
(十)協助辦理學生輔導工作之評鑑。
(十一)校園危機及重大事件後之輔導介入由專任輔導教師辦理。
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以負責初、二級預防工作為原則。
(二)實施個別輔導,撰寫並建立個案紀錄及相關資料,依需要進行個案之家
庭會談。每週服務個案數以實際減授課時數除以二所得之人數為原則。
七、輔導教師應定期參加專業團體督導,提出個案報告進行研討。
八、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九、各校得依權責對輔導工作有功人員從優敘獎;具特殊貢獻者,並得陳報教育
局推薦教育部輔導計畫有功人員,予以公開表揚。
十、輔導教師未依本須知執行職務者,學校應責成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情節嚴重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一、輔導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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