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教師工會裁決申請案結果出爐
雇主對於教師工會所請會務假不得任意拒絕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1.05.22
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黃敏智理事長為嘉義市立大業國中教師, 因為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成立後,向學校請求核給工會會務假, 學校部分核予公假,部分核予事假, 對於系爭工會會務假學校之核予過程作為, 已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 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決定書明確載明工會會務假規定於工會法第36條第1項, 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解決, 此與教師請假規則是否有明定工會會務假係屬二件事情。 另相對人對於申請人有無會務假會影響工會活動之推動有認識, 學校有權核給申請人工會會務假之權限,但學校卻以須請示上級機關 等理由或給公假或給事假,核假標準未見一致, 致影響申請人工會之活動, 應解為相對人審核申請人所請求之系爭工會會務假之作為, 已經該當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 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另,因申請人與相對人間尚未協商建立工會會務假之約定, 裁決決定認定應參照教師請假規則所定程序以書面提出申請, 以利相對人審查是否核予公假,故有2次辦理會務所請之公假, 因申請人並未提供公文,遭認定未符教師請假規則所定之程序, 申請人之請求將事假登記改為公假之請求駁回。
於此, 本會認為工會會務假係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32條 規定核予,教師得以組織工會後, 自得依工會法前揭規範請求工會會務假, 至於辦理工會會務之內容應參照施行細則第32條規範內容審究, 而非以申請人是否提出公文之書面證明認定未完成請假程序。 裁決委員會據此認定申請人之請求駁回,容有審酌之空間。
至於申請人之其餘請求救濟事項, 包括會務假實質內涵及嘉義市政府不得有打壓工會之行為等主張, 因非屬裁決委員會裁決事項,申請人之請求遭駁回。
有關會務假實質內涵部分,裁決決定書指出會務假究竟應如何核給, 乃申請人工會與相對人間透過協商解決之事項, 委員會尚不宜逕為雙方建立基準, 然裁決決定書亦明確載明工會法特別規定當企業工會與雇主未能協商 工會會務假時,課予雇主給予企業工會理事監事等幹部工會會務假, 保障企業工會之活動權, 惟此僅限於企業工會而不及於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裁決委員會乃依據目前的法律規範做出決定, 但是在工會法限制教師不得組織企業工會之情況下, 我們對裁決機制仍有所期待, 希望裁決委員會能看見教師工會在工會法上所受到不平等之對待予以 考量, 遺憾裁決決定未能就教師工會在法制上的困境做出更前瞻性的決定。
不過,此裁決決定正式確認教師工會會務假存在之必要性及合法性, 教師工會基於辦理工會會務可向所屬學校請求核給會務公假, 學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否則將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影響、 妨礙工會活動之不當勞動行為。
後續我們仍應朝簽訂團體協約的方向努力, 期待透過勞資雙方的協定,建立穩定的勞資關係, 對於教育環境必定有正向的提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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