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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電子報(1001209星期五)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代轉全教總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1年12月9日
落實兩公約,賦予教師工會合理運作空間
兩公約施行法已於2009年4月22日公布,並於2009年12月10日施行,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明天前,完成法令之制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表面上,兩公約暨施行法通過後,政府確實相應修正了工會法,開放教師組織工會,解除了國家不當加諸於教育人員的管制,惟觀諸新勞動三法之內容,以及官方研擬之教育法案修法版本,離兩公約暨其施行法揭櫫之理想,顯然落差不小。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工會法方面:
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工會法》修法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官方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
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官方宣稱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
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四、教師法修法方面:
儘管政府業已開放教師工會,但卻又積極研議教師法修法,準備降低專任教師在教師評審委員會與教師申訴委員會中的比例,明顯是對教師組工會的報復與打壓,殊為不當。
除此之外,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除須面對部分官員違反基本勞動人權的各種說詞外,迄今為止,仍有不少基層教師工會完全沒有獲得會務公假的保障,凸顯兩公約通過後,不僅勞動法制尚未完備、教育相關法案有惡修之虞,教育職場之勞動基本權利保障更有待進一步提升。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建議,為確實落實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保障勞動人權之精神,明年新選出的第8屆國會開議後,除應審慎修正教師法等教育法案外,新國會亦應凝聚共識,進一步修正新工會三法中牴觸兩公約的條文,賦予教師工會合理的運作空間。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秘書長 吳忠泰 0928-14488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祕書長 羅德水 0920-43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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