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2011/9/21牛奶瓶報報]

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

轉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2011/9/21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9/2011921.html

2011/9/21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的報導

100年09月19日,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和簽訂。

100年09月20日,自由時報報導:【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100年09月20日,台灣時報報導:【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轉貼相關的報導:

●●●1000920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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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產業工會 要求學校簽團體協約

<記者朱有鈴/高雄報導>

創全國教師團體之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全高雄市會員過半的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提供好的經驗。

當教育單位還在為著教師的雇主到底是學校還是教育主管機關而搞不定,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已透過發函請示勞委會而得到答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產業工會與學校,若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團體協約應於簽訂前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劉亞平指出,依團體協約法,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但也請學校和家長放心,工會本於教育良知和教學專業,絕對以學生受教權和教師專業權為念,進行團體協商時,不會追求個人私利,但也不會屈服政治壓力,出賣教育和教師。協商的過程和結果會公開向會員報告,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劉亞平也直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在教師法中已有完整規定,團體協約能發揮的空間有限,但簽訂的行動是一種程序正義,且基於工會法精神,屆時若能在無損學生受教權前提下有優於目前的內容,也僅適用於工會會員。


●●●1000920台灣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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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大高雄新聞

高市教育產業工會發函要求與學校進行團體協約簽訂

〔記者洪創夫鳳山報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依照團體協約法及勞工主管機關的解釋,發函給高雄市會員過半之學校,要求進行團體協約的協商及簽訂,希望藉由教師團體協約的協商簽訂,為台灣勞工的集體協商貢獻力量。

勞委會針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詢團體協約法一案,認定教育事業工會的協商當事人應為該「產業工會」與「學校」。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昨天發函給全高市各級學校:依據團體協約法暨相關規定,如果學校加入本會之會員逾學校人數二分之一者,本會要求與學校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針對團體協約已經準備好了,理事會目前推舉的協商代表為:劉亞平、廖建中、曾莉莉、陳俊成、李季謦、林孟楷、潘如梅、施文輝、劉延興等九人,視需要推派人選進行協商。

工會呼籲學校不得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協商,因為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如果,學校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要接受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相關的協商過程和結果將公開向會員報告,最終接受社會大眾的公評和監督。

發佈日期: 2011-09-20 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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