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10/blog-post_03.html
引用自
http://www.google.com.tw/url?sa=t&source=web&cd=2&ved=0CB0QFjAB&url=http%3A%2F%2Fwww.tta.tp.edu.tw%2F1_news%2Fupload%2F%25E7%259B%25AE%25E5%2589%258D%25E6%2593%25AC%25E8%25AD%25B0%25E4%25B8%25AD%25E7%259A%2584%25E5%2585%25AC%25E4%25BF%259D%25E8%2588%2587%25E5%258B%259E%25E4%25BF%259D%25E5%25B0%258D%25E7%2585%25A7%25E8%25A1%25A8(%25E9%2587%259D%25E5%25B0%258D%25E7%25A7%2581%25E6%25A0%25A1%25E9%2583%25A8%25E4%25BB%25BD).doc&ei=vmqoTIqPHJSuvgOL9djiDA&usg=AFQjCNHpPHqlOE8AsWkAj3EXLqTb04JLhw&sig2=CRiku6NXMbmNC_MHQxgR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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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擬議中的公保(針 對私校部份)與轉至勞保之權益對照表
| 留在公保 | 轉 至勞保 |
繳費面 | 1.從 開始實施年金後新年資費率一次到位。(以625薪級來說,每月直接 增加749元)。 | ☆勞保年金新年資費率分20年慢慢調升。(由 實施第一年的7.5 %分二十年才提高到13%)。 |
2.實 施前年資增加給付部分,在領年金時需扣回。(每月約2345元)。 | ☆勞保完全不處理(即不需再扣除原年資增加部分)。潛藏不足未交代。 | |
給付面 | 3.新 的公保法實施並未包括對教職員工失業時有救助條款(不適用就業保險法)。 | ☆勞工可以領失業金。(適用就業保險法)。 |
4.遺 屬年金部分,公保法從未設計遺屬年金之保障。 | ☆勞工 之合乎法定資格之遺屬可繼續領至少一半之年金。 | |
5.增 額年金部分,公保法從未設計。 | ☆勞保 法內有增額年金之保障。(未來9年 內,60歲以上每晚一年領取,增加4%給付) | |
6.在 計算年金方面,只計算到三十年(即以三十年為最高領取 金額,不能再提升)。 | ☆勞保 法內是沒有年數的上限,如果有工作投保45年,即可領取以45年 計算的保險年金。 | |
7.公 保法內並未規範隨物價指數變動調整年金金額。 | ☆勞保 法內其年金領取可在物價指數變動達一定百分比時調升。 | |
※ 最關鍵的是:99.05.10行政院將上面左案(留 在公保)行文考試院,銓敘部並不積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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